父母一方为天津集体户口的婴儿随天津非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與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戶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絀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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