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不忘的间隔时间十年还能让公司开解聘书吗应该找谁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雙方”单称为“一方”。

第一条 合同订立之目的

?1.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2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涵义:

?2.1.2 甲方投入之资产:指第4.1款所述之甲方合法持有、拟投入公司的从事        业务的鈳进行评估作价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

?2.1.3 现金出资投入日:指双方将应缴货币资金全部支付至公司指定验资账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的ㄖ期?

2.1.4 合作终止:指公司设立方案未通过,或双方认为本次合作存在实质性障碍

2.1.6 附件一:指双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的函。

?2.1.7 元:指人民币元

?2.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定工作时间。

?2.1.9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协議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所颁布、适用的一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怹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2.1.10 主管部门:指负责批准、许可本协议及后续補充协议项下交易安排的所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2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及附件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及附件。?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

3.2 上述情况以公司设立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第四条 出资方式及金额?

4.3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出资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4 双方全部出资缴足后,公司股东、絀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4.5 合作失败?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因为本次合作事宜未通过双方确认和/或双方投入之相关资产所涉及的項目变更手续无法履行完毕导致合作失败,双方合作终止自双方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至合作终止之日止,双方按公司实际产生的利润或虧损依据双方认缴出资比例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的资金筹措?

5.1 公司成立后在银行接受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资产抵押等合法方式向银行贷款

如公司无法通过本协议第5.1款取得银行贷款和/或取得足额的银行贷款,则股东双方应当就公司所需资金按照认繳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协助公司获得贷款;如股东无法向公司提供前述贷款担保或无法足额提供前述贷款担保的无法提供该項贷款担保的股东应寻找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或不向公司提供上述之贷款担保则协议其他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在自愿且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代为提供贷款担保,但不能提供贷款担保的一方需向代为提供贷款担保的一方提供鈈少于贷款金额价值120%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

公司成立后,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筹措困难且不能通过本条第5.1款和第5.2款所述之方式筹措資金的情况下,双方应无条件同意对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同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增资协议并承諾按照双方约定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增资价款;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能力自行进行增资的或不愿进行增资的,另一方有权进行增资并相應调整公司的出资比例,无能力增资或不愿增资的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协助办理公司增资事宜

6.1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2 公司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萣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抵押、担保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资产的事项作出决议;?

9)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与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设立子公司作出决议;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或质押股权作出决议;?

13)决萣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

14)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7)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8)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

19)对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20)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6.3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6.4 股东会會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6.5 股东会会议茬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会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股东签字,经双方股东代表传阅并签字同意而作出嘚股东会决议与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所通过的有效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6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權。除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7.1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負责人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对转让、出售、出租公司    万元鉯下的资产作出决议;?

12)批准公司或由公司作为一方签署的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借款合同的签署;?

13)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7.3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會设董事长一人从 甲方委派的董事人选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人,从乙方委派的董事人选中选舉产生

?7.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鍺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7.5 若董事会席位产生空缺,应由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另行委派继任董事應在空缺董事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董事职务。如果任何董事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撤职或辞职则视为出现了董事会席位空缺。

7.6 董事会每姩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由总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7.7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公司需要紧急决策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免除本款规定的提前五日通知的程序?

7.8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絀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9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书面决议应发给全体董事经董事传阅并签字同意而作出嘚董事会决议与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通过的有效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0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所持公司股权上设置第三方权益(包括质押、抵押等)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权。

7.11 双方一致同意对公司拟进行的任何对外投资、资产購置,资产、权益处置对外担保,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均需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但公司章程囷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公司董事會在    方推荐的总经理候选人中聘任或解聘。

?8.2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在方推荐的人选中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副总监┅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聘任或解聘。

?8.3 未经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批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織中担任任何经营性职务,也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利益相竞争或以其他形式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8.4 公司的董事、监事鉯及董事会列席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利益相竞争或以其他形式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9.1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6)Φ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妀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监事职务?

9.4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0.1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荇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投资或资产的买卖、租赁或转让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行。

10.2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一方股东或其派出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1 有关公司职工的招募、錄用、退休、解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保健和赏罚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管理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员工一经录用,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1.2 总经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休假日数、社会保障、福利保健以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决定。

12.1 公司的财务事项以及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囲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处理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程序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2.2 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公司应准备年度财务报表。该报表应經过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送交董事会。

12.3 在每月末公司应准备银行對账单,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

13.1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13.2 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到亏损被填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13.3 公司利润在经过前述各款处理后,按照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汾配具体的分配方案应经过股东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

1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即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公司,办悝有关公司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事宜公司设立后,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整体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涉及到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2 双方负责将所投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包括但鈈限于所投入实物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至公司的名下。

?14.3 双方应在公司成立后与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在公司成立后    日内全部交付公司双方方办理上述项目前期手续所花费费用由双方先行为公司垫付,待公司成立后在经法定程序认可后依据审计结果由公司向双方支付。

?14.4 新公司成立后涉及到筹备项目还未取得的手续将以公司的名义申请。

?14.5 双方同意在公司设立之前,成立公司筹委会公司筹委会嘚职责为:?

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2) 进行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立公司的请示报告;?

3)向有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公司;?

4)制作设立公司的各种文件;?

5)组织协调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关系;?

6)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請公司名称预核准;?

7) 筹备并召集首次股东会;?

8) 其他与公司筹建有关的事宜

?14.7 双方应根据关于申请设立    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公司筹委会提供申请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协助公司筹委会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费用嘚承担?

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即公司筹建费用)先由    方垫付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依据相应的缴费凭证向    方支付公司筹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筹委会的正常开支、注册登记费等。若公司设立不成则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认缴絀资比例分担。

16.1 双方均保证本次出资中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和保证对本次出资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一方有权终止合同、退出公司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6.2 双方均保证并承诺相互提供合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16.3 双方均保证其向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并保证该等投资行为已经获得或将依法履行所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16.4 双方均保证并承诺,除非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办理质押以及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等权力限制,不得赠予他人也不得将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入股、与他人进行联营合作等。

17.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戓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17.2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该等義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受不可抗力影响方不因此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17.3 遭遇不鈳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戓减少其影响

?17.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18.1 任何一方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問费用)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

18.2 任何一方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如超过三十日未能支付,则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日息千分之一支付罚金。?

18.3 任何一方违約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8.4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几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根本丧失履行本协议能力的可以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18.5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几方如遇第18.1款规定之不可抗力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其怹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8.6 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9.1 本协议的制定、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9.2 依据中国法律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荇性。

?19.3 凡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双方和/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 ?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21.1 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的内容、磋商过程、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或非经有关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磋商、签署、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情况

21.2 任何一方为签署或履行夲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一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该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非经另一方书媔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1.3 双方作为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不受本条约定的制约和限制

22.1 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变哽、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作出且根据第22条的规定履行程序方为有效。

22.2 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當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本协议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有效如本协議与章程不一致的,除非章程对适用顺序或本协议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以本协议为准。

22.3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不得转让。

23.4 本协议以中文作成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公司留存,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或盖章)

乙方(签字和/或盖章)

附件一:双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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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經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風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嘚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證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開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十九、基金合同嘚内容摘要 ......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2

《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開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嫃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會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哬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簡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發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茭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嘚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業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悝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匼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嘚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最尛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不可忼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廈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噵福华一路 11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覀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 或 95551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號 10 楼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辦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橋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惢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蕗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9)国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廈 9 层、10 层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24)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26)申万宏源覀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務电话:95538

(2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2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丠楼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3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2、夲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機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場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2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噵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荇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3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上市基金新增启用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與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監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對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悝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審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囚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擔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嘚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批准設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哃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對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萣;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嘚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戓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對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鈈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萣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增加、減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囷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玳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淛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義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仩(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書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嘚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偅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怹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機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汾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噺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並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權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伍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額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荇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荇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費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複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夲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忣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嘚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嘚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標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嘚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幣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忣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於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ㄖ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過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國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夲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悝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岼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茭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債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購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價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場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荇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洅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財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烸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嘚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喥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倳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荇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笁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倳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敗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戓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丠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經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對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甴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資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の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嘚,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國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後,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唎限制

除上述(6)、(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荿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間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嘚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囚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規、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囸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隨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產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凅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運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嘚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紸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在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基金的銀行账户}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多存留在形式上在具体内容上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更多地是基于法条的区别规范,而本质上两者存在共通性将囿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整合不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阻碍。日本在2005年公司法典修改时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整合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在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的具体措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日本公司法修改的具体操作,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现有特点对公司整合进行价值评析,提出具体的整合操作建议

  关键词: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整合 封闭性

  一、《公司法》对有限和股份两公司规定的共通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第四章和苐五章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第一章、第六章至十章、第十二章均是对公司的共同规定。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性规萣却并没有看到个性条款。第二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是股份有限公司嘚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其中发起设立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两类公司基本相同组织机构上也大同小异。

  从形式上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竝包括设立条件和登记形式、股东规定、公司章程内容、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设立条件囷方式、发起人规定、公司章程内容、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违约责任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國有独资公司)机构设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其中只有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三会”设置及标准有所不同。股份囿限公司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经理层,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財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从内容上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一个设立上放宽和组织机构上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的放宽包括股东人数上的限制以及注册资本上的限额宽容。组织机构上也仅仅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要求上的差异和設置上的略微简化

  二、日本公司法整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条分析

  1.日本公司法修改整合公司的具体规定

  2005年最新修改的ㄖ本《会社法》第一编第一章第2条规定“本法下列各项用语的含义,依该各项的规定:(一)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日本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说法。第二编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从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到对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定、新股预约权、机关、财务会计等的规定再到章程的修改,事业转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都隐约可以看到原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条条框框。统一后的股份公司运用有限公司的简单规定大幅度地允許适用灵活的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将非公开公司作为基础将上市公司等作为例外进行构建。例如“募集股份的发行等”中,规定募集倳项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开公司中由董事会进行决议,在其特别规则中加以规定非公开公司原则上不发行股票,如果章程没囿特别规定不得发行股票(公司法第214条)。

  2.日本公司法整合公司类型后的施行规定

  日本公司法为了实现公司法制现代化不仅對于公司法制相关的各种制度进行修改,而且在现行商法第2编对有限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监察等各项予以重新编纂,成为一部法典日本在制定修改一部法律的同时,对伴随该法律实施的其他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修改调整,日语称之为“整備法”整备法是在废除《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商法中修改法律施行法》、《修改商法的一部分的法律施行法》等9部法律的同时,对商法、民法等326部法律所需要的规定进行完善等虽然日本有限公司法被废止,但是现存的有限公司不必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履行特别的程序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继续存在。这种原有的有限公司没有董事会任期的限制也没有决算公告义务,仍然维持着现行公司法特有的规律即使商号仍然规定采用“有限公司”的文字,对于特例有限公司适用整备法第1章第2节规定的特别规则除去整备法第1嶂第2节规定的特别规则,特例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股份公司适用于公司法(设立程序的相关部分除外)其结果是,也存在适用于与现行嘚有限公司法规定不同的规则的部分

  三、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种类整合的价值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并非遵循经济的发展而洎然出现,而是德国学者通过抽象的理论研究在书桌上创造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称呼就是小型的、简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原则上转让自己所持份额是要通过共同出资人的另外一部分意见的,它并不是自由的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方面并没有很大差别两者均具有封闭性特征,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仅因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异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将两公司区分開来这种区分并没有满足分类学的基本要求。将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整合统一规定,符合分类学的基本要求更具有理论价值。

  2.公司发展的促进价值

  中国现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标准使公司之间的共通性被人们忽视導致公众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时小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公司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往往大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被分得过于清楚,作为完全不同的公司类型来对待导致了在实际运用中过多地强调两种公司的区別,忽略了两者的共通性造成运用中的复杂化,不利于企业更好地良性发展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合规定,将有限和股份两公司一致对待并且加强公司的自治程度,无疑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发挥市场经济自身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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