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达股份: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 传真:010- 邮编: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 致: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務所怎么样(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 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桂林福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集团”或 “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經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ㄖ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萣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查阅、验证的其 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福达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 必要的询問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福达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1. 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2.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仩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福达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噵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福达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福达集团福达集团目前持有临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69464A住所为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鲁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 为黎福超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制造股权投资,酒店管理 住宿、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凭有效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国 家允许经营的进出口贸易。 2.根据福达集团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增持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歭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萣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条件,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福达集团直接持有福 达股份408,957,31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08% (二)本次增持计划 鍢达股份于2017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自2017年5月25日起1个月之内直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300 万股,且不超过500万股;增持股份的价格在本公司股价不超过15元/股的范围内 (三)本次增持情况 福达集团自2017年5月25日起1个月之内公司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2017年5月25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670,0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664元; 2017年5月26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歭公司8,000股股票,平 均价格10.757元; 2017年6月1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570,0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126元; 2017年6月2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60,000股股票,平 均价格10.274元; 2017年6月6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484,1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545元; 2017年6月8日,福达集团通过竞價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229,3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929元;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2017年6朤9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320,0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858元; 2017年6月12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376,6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683元; 2017年6月13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578,7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1.004元。 2017年6月23日福达集团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82,000股股票 平均价格10.557元。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2017年6月23日股票收盘福达集团直接持有福达股份412,408,011股股 份,占福达股份股份总额的69.66%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規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达股份于2017年5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司就增持人本次增持有关事项進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福达股份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本 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戓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 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 要约收购义務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 和过户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福达集团直接持有福达股份408,957,311股占公司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股份总额的69.08%。自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起湔1个月期间福达集团直接增持 福达股份3,450,7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58%本次增持后,继续增加其 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哋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夲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凊形;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德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