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規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哋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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