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八年后换了劳务派遣公司现以做了十一年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续签了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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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社局回复机关事业单位勞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问题的几点疑惑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待遇问题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單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律已进行明确规定贵单位说需仩级部门有明确待遇和政策支持,按照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法律应该是大于部门规定和其他政府文件,难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依据吗?一部法律的实施关健在于贯彻执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政府部门自己不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如何要求企业單位依法按要求做到呢?
2、关于长县人发【2010】4号修改的问题。贵单位已经注意到由于经济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意见》已严重不适应新政策和经济形势。已着手研究并准备出台新的政策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工正当权益,请贵单位尽快依据新《劳动法》制定更加规范、合理的待遇标准,合理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同时贵单位能否给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表因为早一天出台,劳务派遣员工将早一天感受到党的好政策带来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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