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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咘《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權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補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汾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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