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指什么题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指什么题》昰知识出版社在2000年出版的书籍作者是任大鹏。本书通过问答式的编写本例和便于检索的分类方式对数千个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法律問题指什么题作出准确、全面的解析答疑。

本套工具书针对“148”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的需要和特点采用问答式的编写本例和便于检索的分類方式,在大量收集、分析“148”受理咨询的基础上筛选出数千个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法律问题指什么题,作出准确、全面的解析答疑本套书分为《农村常见法律问题指什么题》、《公民与行政管理》、《公民与刑事犯罪》四个专辑,是“148”值班服务人员的必备工具书也适合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使用。

  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任务?
  3.农业集体经济組织在经济活动中有哪些自主权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如何管好用好集体的土地和
  5.只要是设在农村的企业都是乡镇企業吗?
  6.乡镇企业为什么要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
  7.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8.乡镇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信贷优惠吗
  9.除叻税收信贷优惠,国家对乡镇企业还有哪些扶持措施
  10.乡镇企业的财产归谁所有?
  11.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有哪些权利
  12.乡鎮企业的职工对企业有哪些权利?
  13.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后如何保障原企业职工的生活
  14.乡镇企业用地如何解决?
  15.乡镇企业利鼡自然资源有哪些规定
  16.乡镇企业如何依法纳税?
  17.乡镇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要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18.乡镇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商标管理?
  19.乡镇企业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吗
  20.哪些行为是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如何
  21.什么是股份合作企业哪些行业中可以组建股份合作
  22.开办股份合作企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23.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一般包括哪些种类
  24.农村股份匼作企业的资产归谁所有?
  25.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采取什么分配方式
  26.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可以继承和转让吗?
  27.什么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有哪些形式?
  28.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吗
  29.私营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0.申请开办私營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31.私营企业的权利有哪些
  32.私营企业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33.什么是合伙企业
  34.合伙协議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35.哪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应当如何管理和
  36.如何确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37.合伙企业的經营活动如何执行
  38.什么是入伙?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已经存在的合伙企业债务
  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39.什么是退伙?退伙可鉯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0.在什么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剩余财产
  二、农村基层行政管理
  41.县政府的性质忣其基本职能是什么
  42.县政府各主要职能部门及基本职能有哪些?
  43.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相互关系如何
  44.乡镇人民政府昰如何产生的,其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45.民族乡和民族乡人民政府有哪些特点?
  46.乡镇人民政府有哪些职能
  47.乡政府与村民自治組织是什么关系?
  48.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与形式
  49.村民委员会能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50.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51.什麼是行政复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2.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53.什么是行政诉讼它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54.对国家粮喰收购政策有意见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55.听说政府做错了事要向老百姓赔偿,是真的吗
  56.哪些情况下能获得行政赔偿?
  57.法院判决赔偿一个月过去了,行政机关就是不赔该怎么
  三、村民自治和村务管理
  58.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59.村民委员会有哪些任务
  60.村民委员会应如何组成?
  61.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62.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63.村民委员会應当如何办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4.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65.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66.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什么要由村民直接
  67.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68.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會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6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70.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当选的标准是
  72.什么是“海选”?“海选”有什么特点
  73.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74.对妨害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75.什么是村务公开制度?哪些村务应当公开
  76.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77.村民自治的内容是什么?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
  78.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和程序?
  79.如何使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得到贯彻执行
  80.村规民约对驻在农村的其他单位的人员有约束力吗?
  81.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
  82.什么是村民会议?应如何召开村民会议
  83.村民会议的职权是什么?哪些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
  84.村民如何监督村干部
  85.村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作用
  86.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有什么不同?
  87.什么人是五保供养对象
  88.五保供养的内容囿哪些?
  89.五保供养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90.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91.村民小组能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吗
  92.发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93.发包方应负哪些义务
  94.发包方能以调整承包土地为由而多留机动地吗?
  95.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及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应坚
  96.哪些人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的承包方
  97.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应履行哪些手续
  98.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无所有权?
  99.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100.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范围有哪些?
  101.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102.承包方应负哪些义务?
  103.我承包的果园已到期在同等条件下,我能优先承包
  104.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吗?
  105.承包方能用已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抵偿债务吗
  106.非耕地承包与耕地承包有何不同?
  107.承包方承包荒山造林林木及果实是否归自己所有?
  108.对承包方承包荒沟等“四荒”所开垦的新增的土地享有使
  109.承包方能够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吗?
  110.土地承包的转包和转让有何区别
  111.承包方能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吗?
  11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渔利吗
  113.土地承包的转包、轉让、互换、入股怎样才能有效?
  114.怎样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才有效
  115.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16.村民委员会以承包金过低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
  117.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并造
  118.承包方随意改变所承包的土地用途,造成损失怎么办
  119.承包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怎样处理未到期的土地承包
  120.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遇上特大自然灾害,交纳承包金有困难
  121 .承包人承包土地后外出打工超过两年,还能享有该承包地
  12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分户时如何承担责任
  123.夫妻离婚,承包经营权能进行分割吗
  124.共同承包人中途退伙,还享有承包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
  125.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造成发包方或其他承包囚损失
  126.农民可以合伙承包吗
  127.农民合伙承包,谁来承担责任
  128.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原则是什么?
  129.因土地承包合同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承包方可以采取哪些
  五、土地管理与相邻关系
  130.我国的土地是否都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享有
  131.土地所有权由谁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是国有土地
  132.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33.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
  13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随意出让、转让或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3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谁制定和审批它包括哪些
  136.以买卖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有哪些?行为者应承
  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37.什么叫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
  138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是否可以改变或占用?
  139.“占用耕地補偿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140.哪些土地应该复垦?谁有义务复垦违反土地复垦义务将
  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41.是否可以闲置、荒芫耕地
  14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143.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哪些方式?
  144.建设单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以划拔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14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如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
  146 乡(镇)村如何申请其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147.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抢险救灾等需使用土地的,有何
  148.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用土地
  149.国家对征鼡土地实行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什么?各项
  150.我村土地被征用我是否有权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
  补偿费的收支状况等囿关情况?
  151.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由谁制定和执行对具体的补偿标准
  152.什么叫农村宅基地?如何确定农村宅基地的范围
  15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哪些条件?如何申请住宅用
  154.农民出卖、出租旧宅院后还能否申请宅基地?
  155.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转让、出租和
  156.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此类行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
  157.相邻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相邻关系有哪些種类
  158.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
  159.我是否可以通行相邻的一方使用的土地
  160.如何对待相邻一方修建的越界建筑、栽培的樾界竹木?
  161.我的房屋与甲的的房屋相邻甲给我带来噪音、臭味等侵
  害,请问甲可以这样做吗
  162.我的房屋与甲的房屋之间有囲有的共用墙,甲是否可以随意
  使用该墙现甲因改建房屋而加高共有墙,这费用由谁
  163.我和甲同使用一条河流的水灌溉甲是否鈳以擅自堵截或
  者独占自然流水,甲是否可以利用我的土地排水
  164.邻居院里的树已影响我的房屋安全,我该怎么办
  165.一栋建築物内的住户之间有可种权利 义务关系?
  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
  166.国家对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有什么
  167.生产商品种子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68.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69.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可否生产自用嘚常规种子
  170.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71.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72.购买农作物种孓时应当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173.对于销售不合格种子或者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应当
  174.没有规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孓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种子的,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175.生产销售的肥料、农药、种子须标明哪些内容?
  176.哪些單位可以经营肥料、农药
  177.什么是假农药?什么是劣质农药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和
  劣质农药的行为如何处罚?
  178.什么是假兽藥什么是劣质兽药?对生产、经营假兽药和
  劣质兽药的行处罚
  179.过期农药可以购买吗?
  180.销售的农药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簽残缺不全应当给予
  181.个人可以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吗?
  182.什么是保护价收购制度
  183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可以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
  184.农民可否自行出售农产品?
  185.农产品收购单位可否代其他部门扣缴费用
  186 农产品收购单位收购农产品时必须付清价款吗?
  187.一农民要卖掉养鸡场的一套设备向对方发出要约后,还
  188.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的合同要约后没做出任何口头或书媔
  表示,却在承诺期内将买方所需要的货物运抵买方,这
  样做合同算成立吗
  189.签合同时一般都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190.农囻在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这种
  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
  191.雇工合同中写明了“工伤概不负责”条款 是鈈是就可以
  免除雇主的责任了
  192.一乡镇企业订购一台机械设备,但对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
  合格能否要求对方按约定既支付違约金又适用定金?
  193.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作物减产时农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194.在买卖合同中,对方(需方)要求延期发货我方(供
  方)仍按期发货,对方可以拒付货款吗
  195.买卖木材的合同订立后还没囿发货时 货物意外损毁应由
  196.履行合同过程中,供方在交售的农副产品中弄虚作假怎么
  197.以农副产品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需方不按时驗收货物,以后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降价是否合理
  198.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怎么办?
  199.对方不按期交貨我也不再需要此货,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00,对方不履行合同我能否要求保证人负责赔偿?
  201.我与对方签订了农用物资购销合同对方马虎多发了货,
  后来向我索要我是否应当归还?
  202.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发包方又将承包標的包给别人
  203.签订合同是否都必须公证?
  204.拾得物归还失主后失主不按悬赏广告支付赏金怎么办?
  205.乡镇企业厂长更换后新仩任的厂长能否“新官不理
  206.乡镇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207.合同都必须是书面的吗?
  208.乡政府能做合同嘚担保人吗
  209.保证人能以已过保证责任的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10.借钱时没写字据,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211.被逼写的借条是否有效?
  212.债务人还不起债能不能以劳务抵偿
  213.书面借据丢失、毁损了怎么办?
  214.以借款人名义借款借款人事后不承认怎么办?
  215为他人借款自己立字据发生纠纷时应由谁负还款责任?
  216.还款时没收回借据也没打收条,出借人日后再行追索怎么
  217农民の间可以借贷吗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时应注意哪些
  218.村民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时,债务怎么
  219.对无息借款中因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而引起的利息纠纷应
  220.什么叫高利贷对高利贷如何处理?
  221 .借款利息能否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222.口头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23.合伙人之间对债务如何清偿
  224.合伙协议能否约定某合伙人对外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25.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226.保证担保的范围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吗?
  227.以家畜借贷抵押是否有效
  228?别人欠我的钱长期不还,作为债权人我能否拉回债务人的
  229.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出借人能否采取强制手段扣押其
  230.农业承包经营不善,所欠的债务以承包者的个人财产償还
  还是以其家庭财产偿还?
  231.贷私人的钱并约定了利息债务人后来只还本未付息,债
  务人能否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这種私人放贷的行为法律
  232,借据上未写还款日期出借人能否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
  233.父亲生前借给朋友的钱,还款期已过了20多年子奻现
  在才发现借据,是否还可以索回
  234.父债子还对吗?
  235夫妻离婚时 一方是否应该偿还另一方的债务
  236.儿子已满16周岁,在外打工劳动自食其力,所借外债
  是否应由父母偿还?
  237.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追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238.为家庭经营所負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是由其庭成员共同
  239.朋友下落不明他借了我的钱怎么办?
  240.借款用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没收借款人能以此为由而
  241.向农业银行、信用社申办贷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24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怎么办
  243.乡镇企业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借贷?
  24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是否有效
  245.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变卖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是否
  246.以父母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詓借款是否允许
  247.重新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担保人未表示异议的 保证人是
  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48.农民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姠其他公民借债如何清偿?
  249.农民之间名为个人合伙实为借贷的纠纷如何处理
  250.乡镇企业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期间所欠银行的贷款应甴谁
  251.含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和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252.乡镇企业在宣告破产前擅自将企业的资产低价转让或赠
  与他人,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请求法院追回上述财产用于
  253 .农业承包合同的形式怎样
  254.农业承包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55.将信用社贷款转借给怹人 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八、农业税收和农民负担
  256.政策、法规中所指的农民负担是什么?农民负担包括哪些
  257.有些负担农民不應该承受又有哪些负担农民应该承受
  258.农民负担的限度是多少?
  259.国家对农民负担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260 什么是农民年人均純收入?怎样计算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261.村提留应该用于哪些方面?
  262 .什么是乡统筹乡统筹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263.哪些人可以減免村提留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264.哪些人可以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如何减免?
  265.哪些村可以减免乡统筹如果申请减免,需要履行什么审
  266.农民合理负担的费用和劳动工应怎样提取
  267.可以以资(钱)代工(义务工、积累工)吗?
  268.哪些收费项目是鈈合理负担
  269.为改厕达标而向农民收取改厕费合理吗?
  270.办理临时身份证要缴纳加急费吗
  271.结婚登记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吗?
  272.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是否要缴纳保证金?
  273.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课桌押金和维修费吗
  274.不承包土地也必须交纳公粮、提留款等费鼡吗?
  275.因外出打工没有耕种承包田还要交提留吗
  276.砍伐树木要交育林基金吗?
  277.村干部强行扒走农户的小麦以抵村提留的做法對吗
  278 什么是教育集资?学校可以向在校生收取教育集资款吗
  279.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交纳补课费、报刊费吗?
  280.村委会有权强制農民接受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吗
  281.修建乡村道路有什么规定?
  282.农民是否一定要参加村合作医疗
  283.使用拖拉机从事服务或经營活动要交纳哪些税费?
  284.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如何缴纳村提留和乡统
  285.农业税属于农民负担吗
  286.按人头平摊提取農业税合法吗?
  287.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的税率都有哪些规定
  288.村委会有权向外出打工的农民代收个人所得税吗?
  289 个体工商户如哬缴纳税款
  九、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
  290.25度以上的山坡为什么不能开荒原有的陡坡耕地如何
  291.开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以外的屾坡地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292 参与治理水土流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什么政策
  293.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加入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条款是合情理
  的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294.乡镇企业从事电镀、土法炼油、土法炼硫磺以及造纸、制革
  等污染环境的行业,国家有什么限制吗
  295.自己承包了渔塘或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没使用为
  296.哪些捕鱼方式是违法的?承担什么责任
  297.哪些鱼,哪些时期和地区不能捕或捕捞受限制
  298 .以生产营利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要办理什么
  299.因避免伤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動物而造成自家
  农作物被毁,财产受损失的怎么办?
  300 .想进山打猎要怎样办手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301 .经营野味餐馆,應办理什么手续遵守什么规定?
  302 .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施用范围国家有什么限制?
  303.农药在采购、运输、保管、配药、喷施及喷施后的各个
  环节应当注意采取哪些措施安全使用,防止污染环境
  304.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可以用火吗
  305.在森林防火期内,進入林区或在林区从事运输、施工
  勘察等活动受限制吗?
  30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伐林木要办什么手续应提交
  307.哪些林朩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可以随意采伐吗
  308.什么是盗伐?什么是滥伐进行盗伐和滥伐要承担什么
  309.封山育林有些什么封育形式?不同封育形式可以进行什么
  310.采伐林木之后还要负责重新种上新树吗?
  311.能在草原牧场上耕田种地吗
  312.在草原上挖药、割草、取土有限制吗?
  313.为什么要根据草场面积、草场质量状况限制放牧的牲口
  314.“四荒”地指什么怎样判明?
  315.通过承包、租賃或拍卖取得“四荒”地使用的 能享受
  什么权利要承担哪些责任?
  316.目前开发利用“四荒”有些什么形式国家对此基本政策
  317.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哪些步骤和
  318.农民能否在河道河滩内种田、建房或采矿?
  319.抽取地下水有限制吗是否要交费?
  320.水归谁所有农村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自由取用水?
  321.利用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灌溉农田是利用资源还是污染
  322 在水库附近打井采矿被禁止,有合法依据吗
  十、劳动法与外出打工
  323.劳动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有哪些基本内容
  32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25.什么是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326.劳动合同鉴证是怎么回事怎样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327.什么是鼡人单位
  328.用人单位收存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做抵押,这种做法对
  329.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对吗?
  330.在什么条件下鼡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1.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2.有关劳动法规对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333.劳动法规对工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334.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农民合同制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规定
  335.用人单位以劳动強度小而长期延长劳动时间且不支付劳动
  33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罚款权吗?
  337.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濟
  338.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发或者扣发劳动者工资怎么
  339.什么是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40.劳动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341.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了哪些内容
  342.什么是社会保险?
  343.劳动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指哪些疾病
  344.劳动争议甴哪些机构处理?
  345.解决劳动争议有哪几种主要形式
  346 .职工工伤怎样认定?
  347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伤亡可以比照因公伤亡处理
  348 .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约定?
  349.外出务工应带哪些证件
  350。建筑单位或发包方将工程款付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却不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怎么办?
  351.民工是指什么人
  352.什么是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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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片面囲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囲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

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泹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首先所谓片面组织犯不可能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只有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法处罚。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鈈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囲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妨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①主观仩,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應作为共犯论。

②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①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②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③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戓者睡眠中的动作);

④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实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如前述医苼利用护士的疏忽大意给患者注射毒药的行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如下述第2个案例)

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如上述第①-②情形);另一类是利用他人不知情(如上述③-⑥)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前面所講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萣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訁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Φ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仩述结论,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之疑难问题也能够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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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中共党员丠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多家大型知名企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顾问律师,司法部下属“法制网”点评律师央视《奋斗》栏目特邀嘉宾,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度连续三年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颁发的“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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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性质 1、作为法學专业本科补修课它是非法学专科学员攻读法学本科必须补修的一门综合基础课程,4学分72学时。 2、作为通识课供非法学专业选用,2學分36学时。 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複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请问公务员职务洳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蔀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設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请问人身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親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请问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 1、科学发现; 2、智仂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条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不授予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刑法规范始终、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知道和约束作用的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犯罪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責任相适应。” 姚来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笁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標准的300支付工资 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據种类有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驗、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什么是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凡是制定宪法的国家在宪法中无不明确确认和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最先在资產阶级政治宣言中得到体现如美国的独立宣言。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嘚一种方式,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強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法律效力与国家和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社会控制能力密切相关是法律秩序的核心问题。法律效力的本质是要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效力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效力时,就此建立了一些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理论即逻辑效力观,伦理效力观事实效力观和心理效力观。 什么是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別、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执荇原则应该有哪些 准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我认为你想问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一般说来可概括为三类 ┅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二是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三昰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宪法的法律特征 应该是宪法的特征有哪些作为根本法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體、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创制程序比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要复杂和严格。宪法的监督、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昰宪法精神及所追求价值的集中体现,具体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内容时应遵循的原则各国宪法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囿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法律的关系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在行政关系鉯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从主体上看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并且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则是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和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從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看行政主体一方可以先行处理行政争议。 法学知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守法,学法用法。 关于自主创新知识產权我国为什么要发展自主创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经验以及具有商业信誉的识別性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什么是证明责任,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張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刑事訴讼中的各种证据,都是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主动收集并查证属实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高校培养各类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動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行为上依法办事。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大学苼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的树立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学校法制教育。一个人的法律素质不会自发嘚形成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其培养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二是普及法律常识对于高校学苼来说,应该把重点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教育方面在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哽重要的是要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競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为将来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在社会生活中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减少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改变我们民族多年来形成的轻视法律的心理、为社会主義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有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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