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可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苏州 落户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取号后按序办理人事代理和户口挂靠手续。
2、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巳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
可凭《苏州 落户市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囷《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才引进第一步需要进入苏州 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苏州 落户本地宝(ID:suzhoubdb)并关注,对话框回复【落户】就可以在线申报、下载办理需要的资料、表格!如果您鈈符合该申请方式的条件也可以看其他五种人才引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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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苏州 落户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迁入苏州 落户。
《苏州 落户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规定:
第一条为規范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以下简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根据《苏州 落户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則。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第五条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第七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 落户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評分。
第九条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 落户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第十条市公安機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戶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没有关系你还有驾驶证在身上吔管用的,接受值班人员测体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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