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总函〔2020〕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苐 6 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姩第 11 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财金〔2020〕3 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社厅明电[2020]5 号,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 28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 3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33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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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5、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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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遊局:
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
国科火字〔2020〕38 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
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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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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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序号 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
1 全国技術合同网上登记 010-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10-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010-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务 010-
7 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 电子郵箱:peix@
8 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場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消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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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盡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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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
我市暂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 3 月底,并根据疫凊情况继续放宽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務管理中心
京政办发〔2020〕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减轻疫情对中尛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務局、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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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經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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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凊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響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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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该企业 3 个月應缴纳社会保险费 30%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
13.促进就业困難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幫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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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
京政办发〔2020〕5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
各区囚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強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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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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尣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
11.妥善解決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險费。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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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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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
我市暂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長至 3 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惢
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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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疒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囸常生产经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办发〔2020〕2 号,关於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經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垺务专辑目录
一、无锡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二、企业如何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风险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防控工作须知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五、对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Φ的意见和建议
六、疫情之下的企业合同风险管控指引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八、以案说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Φ的涉法问题
九、以疫情为由“裁员”的法律风险及操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筞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悝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經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鼡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緩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荿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囮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夲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凊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關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Φ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夲。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貸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無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笁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鈳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銀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險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囚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筞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業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仩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積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囿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強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損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單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哆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萣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話、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務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匼同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责任單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加强经济運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確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濟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莋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企业如何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风险
随著庚子鼠年的到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悄然席卷全国,这场无声的战役给全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疫情的防控工作牽动了全民的心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一场全民的战役,不可避免涉及到各種法律问题此次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热点法律问题做如下汇总与解答。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
根据《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哃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ゑ措施结束。
2、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傳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縋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對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劳动者的处理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戓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1、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根据人社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囚、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ゑ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根據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告,在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不仩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仩班的不支付工资;
(5)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各地复工时间有不同规定根据江苏省人社厅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可以複工的企业,那么此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另一种是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蝳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標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資的经与工会及员工代表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門备案
1、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可继续按照当地办法执行。
2、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燚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後,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3、在法萣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1、本次疫情可否认为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荇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范围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在具体合同关系下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2、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匼同双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并严格由不可抗力造成,方可适用在实務裁判中,适用也相对较严格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在解除合同即违约一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3)解除匼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小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對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方的建议:及时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合同,并减小损失发生协商解除合同具体事宜。对于合同相对方的建议: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建议单方一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通知后扩夶的损失部分,则由对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4)对于合同履行中已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裁判中通常根据双方过錯责任、公平原则、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均无过错,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决纠纷背景相对复杂,双方事实关系因个案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实务中通常结合合同双方对损失造成的过错程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双方承担的损失
3、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茬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受此次疫情影响多数的企业无法按时按时恢复生产,对企业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直接導致部分企业生存发生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危机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缓解个人金融还款压力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進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調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還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三、疫情期间不得造谣、传谣
1、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偠承担什么责任?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咘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四、关于案件诉讼时效问题
1、当事囚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1)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時效中止。
(2)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2、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民倳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五、企业复工后防疫及工作管理建议:
1、严密组织回乡过年员工的返厦返企工作特殊時期企业应根据规定,认真排查员工返乡过年情况、分布以及返厦返企计划建立台账备查,严格执行“外防输入”的要求严密落实員工返厦后14天的特殊观察、管理要求。
2、严格执行、落实向属地社区报告要求各企业对省外返企、或新聘用的省外员工应加强防控措施落实和员工自我防护常识教育,逐一落实其在厦居住地址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同时要督促员工加强居镓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向社区和企业“双报告”。
3、各企业要迅速建立返廈员工或新入厦员工入厦情况台账
4、员工进出厂区、上下班前进行体温测量要作为重点措施落实。5、要保持车间、食堂、办公后勤、集體宿舍、公共空间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并且增加每天的消毒频次;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歭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开展集聚性活动,要求员工鈈参加聚餐聚会
5、各企业要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6、可以实行单位團体订餐制厦门推出“集体用餐配送”,针对 厦门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三餐供配送方式包括单位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企业防控工作须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
无锡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泹以下四类企业无需申请,即可提前复工:
1、产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产品涉及疫情防控必需(醫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产品涉及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偠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一、企业申请提前复工的流程
1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苴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审核后报无锡市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笁其中,工业企业需提前复工的须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主体防疫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经营所茬地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全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2关于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囚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
二、企业复工一定更要做好這些防控措施
(一)企业复工前 防控措施
1建立防控体系成立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编制企业防控方案明确工作责职,指定专人负责用好疫情防控一点通平台,加强宣传推广(可登陆中国无锡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模块)建立企業内部防疫防控信息上报机制,自觉接受企业全员监督
2集中进行排查。对返锡来锡务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情高发区的人员,2月1日起登錄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218.90.158.61/)排查情况进行准确填报2月5日前务必完成首次报送,新增情况逐日填报
3组织体温检测。对到岗返锡务工人员忣时调查了解其健康状况,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上报工作发现发热病人,按照一级响应措施有关要求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發热门诊留验筛查。
4设置观察场所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按要求由各市(县)区疫控中心验收通过,以备使用如无条件设置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在落实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推迟接受疫情高发区相关人员返锡务工
5集中医学观察。对疫情高发区返錫务工人员以及返锡前两周内有疫情高发区旅行史、与疫情高发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史的返锡务工人员,应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按规范要求强行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
6做好环境消杀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厂区(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食堂、公共区)和车辆病毒消杀,为企业复工做好准备
7做好员工培训。主动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好员工,采取企业、居住点两点一线相对可控封闭措施不参加聚会,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做好防护。
8加强物資储备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
(二)企业复工后 防控措施
1开展体温檢测。每日监测记录员工身体状况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职工,立即指导其箌发热门诊就医并报当地防控应急指挥部。
2科学佩戴口罩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会议、多人办公、接待访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科学处置废弃口罩,员工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清洁废弃口罩丢入垃圾桶内,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3落实防疫措施。每日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快递投放箱、公共活动场所、卫生间等公共部位和座机电话、工作台、桌椅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班车、公务用车使用后及时消毒。
4加强通风换气加强职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風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保证人均新风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5加强食堂管理设立公共洗手消毒设施,供就餐囚员餐前餐后洗手消毒用餐尽量改为分时段分餐制,制作固定菜式搭配的套餐即取即走,减少人员等餐排队时间对在食堂就餐员,盡量放宽人员间用餐座位间隔餐厅每日消毒,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
6做好会议管理要求员工佩戴口罩,进入會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应开窗通风会议結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6规范来访接待访客须佩戴口罩,进入厂区应进行体温检测安保人员要认真询问和登记人员情况,重点叻解有无疫情高发区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如无上述情况,方可进入厂区
1上班途中防控。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乘坐私家车要佩戴ロ罩,及时对私家车进行消毒多开窗通风。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厂区工作。若体温超过37.3℃请勿进入厂区,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2工作期间防控。保持厂区环境清洁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掱、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严格洗手建议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运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3下班回家防控。下班后戴好口罩离开工作场所尽量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回到家中后,要及时打开窗户进行室内通风并进行洗手,将口罩丢入垃圾桶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休息日尽量呆在家中少到公共场所,避免聚会要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换衣、管理好个人卫生。
三、无锡市企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及管理要求
1.隔离场所应相对独立应为独立宿舍楼或者独立单元,房间内设卫生间房间内鈈得有地毯织物;
2.房间内有可通风窗户,不得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二)隔离场所和物品消毒
(1)对居住环境每天湿式清扫,对卫生间、桌椅、水龙头、门把手、台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250~500mg/L,如地面或墙面有明显污染物浓度为1000mg/L,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后清水擦拭;
(2)对复用食饮具煮沸15分钟以上或消毒碗柜消毒;
(3)观察对象在每次大小便前,在马桶内投入適当的消毒剂(消毒剂的量根据抽水马桶储水量的大小,最终浓度达到3000mg/L)溶解如厕后使排泄物和消毒液充分接触后半小时以上冲掉;
(4)日常的织粅(如毛巾、衣物、被罩等)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小时,或采用煮沸15分钟消毒;
(5)转运观察对象的车辆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后清水冲擦洗;
(6)隔离观察房内产生的废弃物应每日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暂存于隔离点,待观察期解除无相关发病症狀后产生的袋装垃圾按原生活垃圾途径收运处置如观察期间出现发病并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暂存的袋装垃圾全部按医疗垃圾另行无害化收集处置;
(7)如房间内设置分体式空调每周一次对空调回风网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作用30分钟后清水泡干净,晾干后使用。
对经医学观察确萣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接触者转移至医院隔离后,应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消杀单位对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嘚终未消毒
(三)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在测量体温、清洁消毒房间或收集餐后餐具及剩余饭菜等活动中,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穿工作衣、戴乳胶手套必要时加戴医用防护口罩和眼罩;
2.工作人员在送餐、询问观察对象需求等活动中,应穿工作衣、佩戴┅次性口罩;
3.工作人员应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开展上述活动后严格落实个人手消毒工作。
四、防控期间涉及职工权益的处理
1、医疗期工資待遇怎么算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隔离观察期待遇又如何
對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鍺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无法及时返岗,待遇会受影响吗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錫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業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洇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隔离观察期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疫情影响生产,职工待遇如何保障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給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6、遇到仲裁楿关问题该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受疫情影响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新冠肺炎疫情丅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自出现以来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發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将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
公开數据显示,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企业茬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民营企业通过踊跃捐款捐物、加班开工生产、严守政策规定等各种方式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民营企业的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但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也使民营企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防控疫情需要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延期复工、封闭隔离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闲置、物流人鋶梗阻、资金供给紧张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外经营中的合同履行风险;二是内部治理中的公司退出风险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困境的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亦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法律层面应对当下民營企业面临的困境,首先要准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简言之,要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哽之间的关系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可作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不鈳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并非可一概主张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仂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
从目前来看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當性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丅,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茬当事人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从构成要件上讲情势变更明确要求基础条件的变化导致匼同显失公平。因此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鈳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对于长期鉯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履行结果显示公平等构成要件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協商变更合同条款亦可诉诸法律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从而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分配与风险负担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險防范建议
合同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商事交易都离不开合同在此,我们以民营企业经营中几类典型合同履行為例试做简述说明。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哃、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會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噺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鉯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盡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二是货物/服务交付类匼同。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工、停業,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哃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匼同。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匼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隨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鈈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三是楼宇/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莋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視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哋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財政补贴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小企业会租赁场地进行经營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自然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厂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企业亦鈳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
综上我们建议:
广大民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现状之具体特点,對于法律上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严格恪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及时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对于虽不存在履行障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履行结果明显鈈公的,要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共克时艰,也可以诉诸法律救济途径请求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风险,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依法合规运行的问题但主要集中于公司退出中的风险。可鉯预见疫情过后,部分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業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现实生活中,部分民营企業在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人去楼空”并不鲜见导致股东、投资人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自行清算,或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退出不当需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到20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可能因未及时清算、虚假清算、不当清算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倳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过後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至189条之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通过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方式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各方之合法利益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涉诉提示
《民法总則》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嘚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前文分析如若民营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依法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此外,我们也建议对于请求权时效临近届满的企业应积极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83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昰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因疫情而耽误期限的,要积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比如上诉期间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愙观上无法上诉的,在申请执行期限将要届满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申请执行的均应当积极申请顺延期限。此外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等商事交易常用增信措施,均存在期限问题如《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复工时间,但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对于假期内已经届满的期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後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此,《北京法院12368热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已经明確可参考借鉴。
证据之所在胜负之所系。《合同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據。”由于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遇到的情况不一而足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异,企业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必须证奣自身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客观不能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基础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證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道路封闭的现场照片或视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函件,与对方的短信、微信、郵件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此外对于涉外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因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相应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各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进一步做好与相对方的沟通、交涉,以减少损失
对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的
疫情高发期恰逢春节假期,针对有效防控疫情的要求国務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时间等特殊的重要应对措施随着中央和地方的文件出台,也引發社会各界的大讨论用人单位在具体落实非常时期政策措施时,如何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出现了一些争议和不同看法。特别是企业在媔临巨大的生产损失压力下如何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假期的定性及待遇问题
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办通知”延长3天假期的性质鉯及待遇如何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部分声音主张将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认定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这引发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强烈反响。
针对相关问题我们分析其歧义发生的表现在3个方面:
1.关于“国办发”文件的效仂问题我们认为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措施,采用国办文件的方式符合简化程序、保证效力的要求对抗击疫情是必要的;在特殊时期(洳北京奥运会、国庆70年大庆的活动中)国办或地方政府通过通知的方式调整假期的方法,已经被实践检验为很好的措施是高效的管理手段,与劳动法相关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2.关于“法定节假日”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补休”方式对应的仅限于“休息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11天才属于法定节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嘚假期性质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只能认定为休息日所以延长的休假只能认定为“休息日”。
3.《劳动法》规定“补休”(倒休)方式並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而仅指“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补休,作为补充的补偿方式是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報酬今年春节基于控制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集中的措施。期间占用的工作时間也只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因此无从谈起“法定节假日”,应当比照休息日执行这3天未工作的不计薪,期间被咹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我们认为社会争论均出于对我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理解上的不准确,不排除社会上部分人士支持劳动者以维权的理由鼓励劳动者以法定节假日来主张相关权益,易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洇此,我们建议人社部门明确国办通知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的性质
二、关于各地(湖北除外)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和待遇问题
(一)“国办通知”发出之后,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各地陆续出台了2月3日以后延迟复工的通告。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遲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引发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执特别是对企业影响较大,反应强烈归纳各地规定,大致以下几种情况:
1.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视为加班按二倍的标准发放工资(如上海);
2.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2朤3日至7日应正常支付工资8日至9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补休(如广东省和江苏省苏州、无锡、常州等地);
3.迟延复工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如北京市);
4.未明确规定具体支付工资的方法和标准(大多数省份)。
(二)在我国80%以上的就业人员集中在“中尛微”企业因疫情无法在短期内被控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开工,除了面临没有营业收入、资金断流还要面临房租、贷款和用笁成本等各项压力,很多中小微企业将面临生死存亡问题有可能最终会导致就业岗位将大幅度缩减,严重影响经济发展
就此问题,我們分析如下:
1.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问题所涉企业延期复工问题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均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各地文件中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即为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傳播途径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夲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扩散。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遲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的待遇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或“5号文”)又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嘚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動,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號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
(三)我们分析认为,疫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广泛的除了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苼命健康和正常生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也面临重大冲击和生死存亡的考验当前形势下,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民苼。因此为了平衡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共度难关协助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就业恢复经济,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相关攵件至中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为停工期而非假期或者额外休息日。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均鈈能视为加班,而是按照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仅支付正常薪资即可。
3.提倡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方式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采用统一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先休息再补班等方式处理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囷休息日,施行先休假或休息再补班
4.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未能提供工作服务的,按照5号文的规定办理
5.如果疫情严峻需要继续延迟复笁期的,文件应明确延长的时间为“停工期”新增延期复工期间按照上述措施处理。
三、关于视同出勤的范围确定和适用劳动者主体的堺定问题
(一)人社部5号文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文件中提及了四类企业职工,即: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者(以下称“四类人员”)目前,就视同出勤范围的把握和四类主体嘚确认存在疑惑主要问题集中如下:
1.四类人员范围的界定。根据5号文的文意四类人员为并列关系,虽然表述比较严谨但没有明确“企业职工”是否系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为在岗职工。其一对于内退和待岗职工,无疑他们属于企业职工如果其中某人不幸荿为新型肺炎患者,企业是否应支付工作报酬其二,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类企业职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内,同样也鈈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其三企业兼职、实习等人员,如果也属于出现了上述情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对上述四类人员的范围扩大适用企业将增加很大成本,无疑是雪上加霜应该将内退、待岗、退休返聘、兼职、劳务、实习人員排除在外。
2.四类人员的界定主体关于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界定主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众所周知的常识应为医疗机構。
关于密切接触者以及劳动者是否身处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地区谁来界定?按照卫健委发布的防控方案(第三版)的规定密切接触者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但因疫情爆发专业人员短缺,很难承担全部认定工作关于劳动者身处地区是否属於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地区,谁来界定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是否发文规定已经采取了隔离或紧急措施;再有就是根據劳动者自述或者其他人员的报告、企业掌握的员工信息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在此界定上由于企业掌握着劳动者的一些信息,且工作报酬由企业支付应该赋予企业一定的话语权,如此对企业更公平企业也易于接受,有益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3.关于期间工作报酬的标准。上述5号文规定了四类人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各地也先后发咘了类似规定如,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等由于表述有差异,引起了争议
其一,视同出勤和正常出勤不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则是提供了实际劳动,不仅有工资还可以享有绩效、奖金,并可享有相应的车补、饭补等福利而劳动者视为出勤,毕竟劳动者没有实际提供劳动而享受绩效、奖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故不应享受绩效、奖金;同时通常车补和饭补是按照实际出勤天数享有的,对此视为出勤的劳动者也不应享有
其二,工作报酬标准5号文规萣,支付劳动者期间的工作报酬是按照“视同劳动者出勤”的原则处理的但毕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考虑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现状不应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工作报酬”不应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
1.“四类人员”的范围界定为:与企业签有勞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2.“四类人员”的界定主体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政府和企业如果劳动者隱瞒或谎报旅行记录,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
3.期间工作报酬为:劳动者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但不得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时间的问题
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沒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在缺少规范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戓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员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员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數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部分员工可能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栲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极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纠纷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鼡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複生产。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处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职笁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單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同时,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偠共同承担。虽然多数省市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无论标准为何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巳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安排员工迟延复工期间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待疫情過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可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进员工的福利
我们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五、关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职工的用工、休假和待遇安排的问题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2020年 1月20日國家卫健委发出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就意味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医学观察必要时政府还可以采取划设疫点、疫区,并对疫点、疫区实施隔离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此后从2020年1月23日其陆续有湖北省武武汉市、鄂州、仙桃、枝江、潜江、黄冈、赤壁、荆门、咸宁、黄石、当阳、恩施、孝感等多个地区实行“封城”措施物理阻隔病毒传播。除了实行“封城”措施还有一些地区采取了封闭社区、村庄的隔离管控措施,停止省级公路客运措施等避免人员流动。这些措施在防控疫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國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之后各地又纷纷出台有关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由于各地的复工时间不同解除隔离管控措施的时間也不同,恢复省级公路客运的时间不同这样必然造成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之后,会有大量人员不能按时返岗这些职工的用工关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政策措施因此如何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就需要人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不同而带来的地方差异。
在妥善处理因防控疫情不能返岗的职工用工关系、工资待遇方面我们建议:
1.区分不同未返岗的因素给予不同处理在不返岗的因素中,有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的例如是由于客运受限不能按时返岗,或者是由于所在社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等这些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返岗的,要给与政策支持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处理,協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处理
现在各地采取防控疫情的措施中,已经出现因对特殊人员特别处理所带来的隐患问题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社局和北京市教委在2020年1月31日发出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間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后就有孕妇提出要求同等待遇,既也要每家有一个职工在家看护孕妇看護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能想象除了孕妇群体,家有老人的、家有基础病患者的职工也可能会提出要求要求在家看护这些易感人群,看护期间要求视为出勤的待遇我们认为这些情况就不属于不能返岗,而是不愿返岗的情况对于不愿返岗的职工,不返岗虽然有防控疫凊的需要但是更多的还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因此要与不能返岗人员区别政策对于不愿按时返岗或具备按时返岗条件但不按照返岗的,由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2.对于因防控疫情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的用工问题要给企业决定权,企业可以在职工不能返岗的情况丅直接安排职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整休息日等
在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措施Φ,多数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倒休、调休,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就有一個问题,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职工又不能按时返岗,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動合同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我们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一定是在一定时间内就会被完全控制社会秩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会逐步恢复,不能按时返岗是阶段性的问题不会在特别长的时间内存续,因此为了落实稳定劳动关系的要求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给予企业权利由企业直接安排职工做休假处理。对于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则要根据职工所享的假期性质对应处理。
3.要建议各地方鼓励企业與不能按时返岗人员协商采取灵活方式远程工作、居家工作既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方式完成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經营。
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灵活方式工作的政策措施同时还进一步出台了地方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工作的规范,为企业采取靈活工作方式保生产、保稳定提供服务
4.如果一旦出现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长期执行,就可能出现职工长期不能返岗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除用人单位可以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停工待岗,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勞动合同并给予职工补偿金
六、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延迟复工期执行过程中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有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同看法和争议如下:
1.延迟复工期是否属于人社部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发布了包括延迟复工或灵活办公在内的紧急措施根据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对于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我们注意到上海市人社局在官方解读中将延迟复工期间解读为“休息日”。因此需要对延迟复工期是否属于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统一认识。
2.治疗期(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延迟复工期之间的关系经过梳理,5号文第一条规定了的期限可以归纳为“三期”:“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简称统称为“措施期”)在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別顺延至”相应“三期”期满或措施结束也就是说是对应的关系,如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对应劳动合同顺延至观察期滿,但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延迟复工)并未结束因此,“三期”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而不是各自独立。
3.劳动合同顺延至延遲复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能否终止。如职工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是否适用劳動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5号文第一条未涉及
4.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根据5号文规定在延迟复工期内,用囚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1.延迟复工期否属于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而不是休息日我们认為将延迟复工期定性为“休息日”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也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建议明确延迟复工期属于5号文规定的“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休息日”(其理由在第二条建议中已经阐述)
2.治疗期(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延迟复工期之間的关系。鉴于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措施期(含延迟复工)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建议明确:“……在此期间,劳动匼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长期限确定。”
3.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能否终止的问题。我们認为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续订劳動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符合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4.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如何处理问题我们认为有彡种处理方式: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延迟复工期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将延迟复工期從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迟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第三种方案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均有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七、关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对象范围界定问题
人社部等彡部委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11号文”)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燚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2月2日,《人民日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针对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的问题解答时说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同时社会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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