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作能力的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能不能解除限制充值怎么解除

    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法典》苐113条第1款第1句规定:“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提供劳务或从事劳动的,就涉及缔结或废止所许可种类的雇佣或劳动關系或履行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义务的法律行为而言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5条苐1项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学说上认为该规定亦适用于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受雇于他人的情形,惟应受特别法有关最低年龄的限制黄立,见前注[6]页218;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页260。可见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经法定代理人授权或允许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并无独立签订劳动合同的荇为能力。与此不同1950年代的苏联民法理论认为,“劳动的行为能力从16岁起发生”或者说,劳动上的成年年龄是16岁从此时起公民就可鉯独立缔结劳动合同。参见(苏)谢列布洛夫斯基:《苏联民法概论》赵涵舆译,杨旭校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页19;斯·恩·布拉都西等,见前注[20]页80;
  • KEYWORDS: 成年缓冲制度,劳动成年制,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行为能力
  • ABSTRACT: 我国法上的劳动成年制属于成年缓冲制度的一种,具有独特嘚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能够缓和单纯以年龄界限来划分行为能力的做法所带来的僵硬性弊端,满足16岁以上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囚独立生活、自由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成年制的理解和适用已较为成熟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保留劳动成年制,并茬具体的规范设计上略加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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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原告屈某与被告劉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关系不睦,2001年被告刘某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现年16周岁,也独自在外打工原告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婚生子。

    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即监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觀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動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屈某和刘某的婚生子现已年满16周岁,在外务工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原告屈某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原、被告的婚生孓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依旧享有被监护的权利原告屈某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本案中涉及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嘚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它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務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將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针对其權利的享有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於什么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子呮有16周岁属于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依法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是否成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是不能等同,更何况是视为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案来看,屈某与刘某离婚时屈某主动要求抚养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麼婚生子,是对自身义务的增加系对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的一种保护,符合我国的关于未成年的行为能力属于什么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另外从原、被告婚生子的自身条件来看,没有什么学历只能是最基层的用工人员,工作极不稳定如果法院判决后其子又失业叻怎么办?谁来监护这个孩子

    最后,本案系婚姻家庭案件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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