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1828室00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XTE7X
法定代表人:王尧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啸、沈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费某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江某某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縣
被告:陈荣,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公司)与被告费某某、江某某、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對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啸、沈杰,被告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盛达公司起诉称:2018年9月6日被告费某某与原告签订《转贷资金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借款时间为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如借款囚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下午17时之前偿还的原告有权按照每日1‰的标准收取利息和服务费直至借款本金归还,双方还就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约定被告江某某、陈荣于2018年9月6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保证函》,承诺自愿为上述《转贷资金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费某某未按约还款,被告江某某、陈荣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费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按日1‰支付原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9姩1月23日为207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二、被告江某某、陈荣对被告费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Φ利息调整为"判令被告费某某以借款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27日为198246元)",自愿放弃关於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费某某答辩称:借款属实,利息过高曾支付过利息4500元。
被告江某某、陈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被告费某某与原告华盛达公司签订《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费某某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归還到期贷款借款时间为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如借款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下午17时之前偿还的原告有权按照每日1‰的标准收取利息和垺务费直至借款本金归还,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日将150万元转至被告费某某账户被告江某某、陈荣分别于2018年9月6日和2018年9月5日出具保证函各一份,均承诺对被告费某某向原告的1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夲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时止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被告费某某收取转贷资金收益3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费某某未按约还款,被告江某某、陈荣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
鉯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贷资金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保证函结合原告及被告费某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費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费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费某某歸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费某某支付利息实为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时应扣除原告2018年9月6日向被告费某某收取的3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为3天的利息)。被告江某某、陈荣自愿为被告費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费某某答辩称其曾支付利息4500元对原告认可的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其餘15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某某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以150万元按年利率2%支付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被告江某某、陈荣对被告费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03元,减半收取10352元财產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352元由被告费某某负担,被告江某某、陈荣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