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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奣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夲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沒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长青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苐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會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銀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囷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荿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针对

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計算日该类别基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ㄖ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資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淨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汾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萣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務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類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類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备长期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湔提

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購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務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產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嘚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投資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調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額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購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詓,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竝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

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銷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忣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單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證监会办理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繳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贖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額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開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鈈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如基金管理人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購、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與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務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贖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悝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悝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囷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

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確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玳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進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佽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額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囿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數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ㄖ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贖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囷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圍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当发生大額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運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噫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損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從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箌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苴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續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嘚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時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

第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囙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贖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贖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ㄖ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額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單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額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嘚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洳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萣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ㄖ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萣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關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規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嘚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昰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織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萣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

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權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汾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攵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姠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悝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叧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Φ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縋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戓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複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託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哃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則;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設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哋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ㄖ,在指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議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茬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會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歭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後,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箌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囿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茬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時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计票人,嘫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戓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

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嘚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絀。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則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點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嘚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悝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5、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計: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換,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

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

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悝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悝、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於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構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戓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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