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囻法院
原告: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连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智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
被告:河南省嵩山少林寺武术馆住所地河**省登封市少林寺。
原告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汇智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山少林寺武术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漫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