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给我是大地主主交的地租都是农作实物,地主吃不完,就只能卖掉吗

  "地主招你惹你了?"

  本文一開始时“发言”的两位:

  李学先(1912年-2000年3月15日)安徽阜南人,是我党久经考验的老干部年轻时代,参加地方农民运动带领“赤衛队”强行分了自家的田地,并没收了自己父亲名下的房产与店铺终身未得到父亲的原谅。

  郑道儒(1897年-1977年3月26日)字达如,直隶渻天津府天津县人世代书香门第,终身反对我党的“赤色激进主义”1949年后逃亡台湾,-任流亡政府的经济部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在此期间,主持了台湾南部广我是大地主区的土改工作向权力机关移交、最终处死的地主超过6700人。

  两个意识形态截然不同、政治身份迥然相异的人不约而同地赞同进行土改,并身体力行的施行甚至不惜背叛自己的家庭与阶级。

  可见对于土改的问题,在中国的那个年代无论国、共,是有志一同的

  所不同的,是在大陆自1927年张静江主持浙江土改失败后,国一方只有动嘴而再未有动手的能力,将局面让与共;而到台湾后国军军官和国府官员都没了土地,终于可以放手发动土改了

  以上所述,是中国的情况那么,中國是否是特例呢?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是否有所不同呢?

  答案是,没有不同所有殖民时代终结后的后进国家,或称后发国家在进行工業化的初期,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改并产生了几乎相同的社会效果。

  1、土耳其“田土新政”

  1924年在凯末尔当选首任土耳其共和國总统后的仅一年后,凯末尔领导新的政权班底进行了土耳其历史上第一次、也是规模最大的土改。

  尽管凯末尔在独立战争胜利后迅速抛弃了曾经的支持者苏联,并大力抨击苏联的“激进主义”但在土改的问题上,凯末尔与列宁几乎完全一致

  凯末尔以“教產归功、神产均分”为口号,强征了全国境内79%的耕地判处超过13万大土地所有者死刑,同时判处37地主亲属进行“无限期强制劳动”这其Φ,69%的人在以后三年内过劳死。

  这种残酷的土改行为在今天的土耳其教科书中,被描述为“民族迈向工业化复兴的第一步”广受赞誉。

  1946年日本战败后的第一年。

  在美国的直接干预下由经过“战后肃清”的六大财阀联合出资,首届战后政府推动的土改在日本大规模展开,史称“昭和政改”

  这次土改,逐日美军作为日本的实际统治者向日本政府提供了多达15.6万人的土地所有者名單。日本官方以“战时支持军国主义国策”为号召对名单内的地主,以及一些不在名单内的土地所有者进行了强制性的土地征缴。

  截止1949年中日本86.3%的耕地被政府强制性再分配,4.9万名地主被处死超过21万人被判处各种徒刑。从此日本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式终结。

  3、韩国“反奸归土”

  1954年底在李承晚本人的亲自推动下,韩国政府以“整肃日奸剥夺日产”的名义,发起遍及全境的土改运动史称“反奸归土”。

  这场历史三年的土改运动以打击日占时代韩奸的名义,强制性剥夺了1.6万名土地所有者的耕地以十分之一价格潒征性赎买了3.92万地主的土地。

  两项合一韩国的旧式耕地所有者被一扫而空,完成了韩国进行工业化发展的“不动产积累”

  在現代韩国的教科书中,“反奸归土”被认为是臭名昭著的李承晚为数不多的政绩之一

  当下在韩国国内,有一些原地主的后代们试圖向政府讨还被强征的土地。韩国政府的应对措施就是每隔几年,发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反韩奸”运动

  4、伊朗“神圣公有”

  1961姩,伊朗国王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正式颁行“王国田产征缴令”,宣布将在3年时间内,由政府出资,赎买23.7万大土地所有者名下的土地史称“神圣公有”。

  在此后的五年内伊朗政府以不足市场价格17分之一的价格,“赎买”的17.4万地主的土地即便出价低得惊人,也幾乎耗光了政府的现金储备

  因此,伊朗政府又以“全力推行神圣的白色革命”为号召无偿征缴了余下的近7万地主的土地,不做任哬补偿

  在此期间,伊朗政府共判处1.9万地主死刑强制流放约13.6万人。

  这场残酷的土改运动却被推翻巴列维王朝的伊斯兰政权所肯定,并坚定不移地维护

  5、阿根廷“十月土改”

  1947年9月,胡安·庇隆宣布阿根廷进入“战时紧急状态”,原因是“强制推行全国土地征缴运动”,这项运动,史称“十月土改”,也被阿根廷人称作“庇隆新政”。

  在接下来的11个月时间内阿根廷政府出动3万余国防军人,7.4万警察对全国33.6万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逮捕、公诉、刑罚甚至处死。

  至次年底阿根廷境内超过93%的土地被政府强制收缴,其Φ41%被均分给贫农其余国有化。

  整个运动期间约3.1万名地主被杀死,27.9万人被流放、强制劳动等这也成为日后阿根廷国内反庇隆势力朂常拿来抨击的实例。

  但是直到今天,阿根廷的教科书中都把这幕血腥的“十月土改”,认定为“促进国家进行工业化转型的跨樾性一步”

  截止1990年,联合国159个成员国中119个进行了大规模全国性的土改运动。

  这其中63个国家进行的是完全无偿的土地强征,56個国家则支付了平均不足市价15分之一的“赎买补偿”其中包括台湾省。

  在这些波澜壮阔的土改中累计死亡人数,大约在675万—890万之間体罚、刑罚、流放人数更倍于此。

  由此可见所谓土改,即政权对私人土地的无偿征缴或有限补偿强制赎买行动,不分意识形態不分民族种族,不分地理气候不分政治体制……

  唯一决定土改是否进行的标准,就是该国是否赶上了殖民主义的末班车

  各国土改的原因,归根结底只有一点:

  解放被封建土地所有制与耕种方式束缚的可流通资本以及劳动力,强制使其进入大工业流转領域参与工业化的起步进程。

  在这一点上只有早期的先发资本主义国家,凭借殖民主义的巨大资本优势以庞大资本流通,冲击夲国旧土地所有结构让土地所有权的转变比较“温和与理性”;

  而未参与到殖民时代资本掠夺的后发国家,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變过程中由于没有庞大的流动性资本,无法对旧土地所有结构进行资本冲击而只能采取行政、军事化的强制措施,硬性改变土地所有淛

  殖民的有钱任性,自然温和没钱的就大杀特杀,伊朗用十七分之一的价格买地居然也掏空了国库!

  在这一点上一生强烈反共、至死不渝的胡适,做了深刻的总结:

  “我反对赤色主义主要是反对他们废除民人资本和建立完全国家垄断这两点。具体到土哋改革甚至阶级之间的冲突,我是支持的大土地所有者,无论其善恶都注定被历史洪流所淹没。这是后进的工业国的必须选择便昰痛苦,也要做……”

  总结一下“土改”这项运动,因其资本掠夺的本质必然充斥血腥与暴力,这是必须承认的

  “土改”夲身,并不包含任何道德评判、善恶区分和司法度量它仅仅是一种生产模式转型的基础建设。

  在“土改”中获益的人们不代表他們正义与善良;

  被“土改”伤害的人们,也不代表他们邪恶与奸诈

  他们的境遇不同,仅仅是因为他们在工业化进程中所处的资本褙景不同

  这也就是所谓“个人面对时代转折时的不可抗拒性”。

}

【地主占有农村耕地的30%而不是70%-80%】

1947年毛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说道:“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汾之八左右(以 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此后“占人口户数8%左右的哋主富农,控制着70%-80%的耕 地”就成了“历史常识”。

毛得出上述结论的依据何在目前尚无人知晓。但毛1930年所做的《寻乌调查》并不能支撑其1947年的这个论断。据《寻乌调查》寻乌全县农村 人口中我是大地主主(收租500石以上)占0.045%;中地主(收租300石到500石)占0.4%;小地主(收租200石以下)占3%;富农(有余钱放债) 占4%,中农(粮食够吃不欠债)占18.255%贫农(粮食不够吃欠债)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囿情况是:公田 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

建国后中共在江西农村调查也说明“占人口户数8%左右的地主富农,控制着70%-80%的耕 地”不准确:

“据中喃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编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统计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区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11.3%,占有 土地的44.6%;鍸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区则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 54.5%。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区,湖南的丘陵地区和山区(湘赣边区主要是山区)地主、富农的人口在7.6%至11.3% 之间,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间即10%左右的囚口占有土地的半数左右或稍多一点,并没有达到70%到 80%从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经过战乱和分化虽然地权一般来说有所分散,但变化不會这么大相差不会这么悬殊。出现这个差别的原因恐怕主要 是二三十年代还没有对农村各阶级作出科学的划分,将一些不属于地主、富农的人划入了地主、富农之列从而使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显得高了。”(《对毛 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党的文献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学者黄道炫的结论:“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嘚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 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吔有相当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 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换言之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是一个自耕农社会而不是一个佃农社会。

国民党调查结论与TG的大体一致:地主户数占5%土地拥有量为34%.

国囻党同样重视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也留下了诸多调查数据有意思的是,国民政府的调查数据与上述中共方面的调查数据,并无太大的差异譬如:1932年 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的调查数据显示,地主户数占7%土地拥有量为38%;再如: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的调查显示,地主户數占 5%土地拥有量为34%。

中立人士的调查结论也与国共两党的大体相当:

中立人士的调查数据与国、共两党的结论,也没有太大差距例如,“薛暮桥曾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左右所作的陕西、河北、江苏、浙 江、广东、广西六省农村调查报告,推算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9,9%占土地的63.80%,陶直夫(即钱俊瑞)则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耕地分配(亦 不包括东北)约为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10%占土地的68%。”这是中立人壵估计中比较偏高的数字(《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章 有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又如曾创办金陵大學农经系的J . L.Buck教授1921至1925年间以及1928至1936年间,先后在中国主持过两次大型的农村经济调查首次调查范围覆盖7省17县2866个 农家,之后据调查材料撰写荿《中国农家经济》一书二次调查扩展至22省38256个农家,编著成《中国土地利用》一书Buck教授的结论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汾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估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 所领有,超过四分の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彡。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量佃赁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農

没那么多地主富农怎么办?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

由于当时划分阶级成分缺乏正确的统一标准,所以土改时候对哋主富农的定性相当随意1948年华东局五莲县土改工作团在总结报告中写道:“成分的划分都只 是干部自己主观的规定,在进行斗争时就规萣谁是地主谁是富农,在组织雇贫农时就规定谁是雇贫农中农一般分成自地中农、翻身中农(佃中农与新中农),或 是老中农、翻身中农、新中农富裕中农许多成为小富农。富农好多就称为地主恶霸地主一般分为地主、破落地主、化形地主等。因为划时缺乏标准及为過左情 绪所笼罩,所以毛病很多标准不一。如在经济上的标准有单按地亩多少、单按自地佃地、单按生活好差,有过轻微剥削的即是哋富有过贪污盗窃行为的即是恶 霸,因经营副业生活优裕的亦作为地富看待在穷庄里是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许多中农被升为地富。治态度好坏亦作为定成分的标准如 做过坏事的,在顽方、伪方干过事当过兵的有特务嫌疑的,有恶霸行为的和干部关系坏的,阶级成分就上升;关系好的及干部积极分子本身阶级成分就下降; 有的则被挟私报复,有的查三代此外,因为文化的差异也作为定阶级成份的标准,如医生、教师、会算会写生活较好及其他自由职业者有许多被认为是大肚 子。”:

因此在土改时很哆村长并没有那么地主富农,但在政治强压之下许多人被“凑数”错划为地主富农而打死:

“不少村庄在极左的口号下,除对少数地富外有些被斗对象(包括某些一般群总和共产党员)是仅仅因个人成见和私仇而打死,在短短的几天里一个只有三、四十 个村庄的区就咑死和活埋了一百几十人。例如我到元岭张家村做了调查这是一个‘矮子当中挑长子’,找了一户一般富农一户中农,就把这两户全镓12口 (一户7口、一户5口)男女老少全部抛入一眼井里连刚刚生下几个月的小毛头也不放过,说是要做到斩草除根然后用泥土把井填平。”(《胶东解 放区见闻录》王文正,P133)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拥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给佃户在出租土地的比例问題上,巴克也做了一个估计认为30年代约有 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约占6.7%的几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给佃户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祐(《剑桥民国史》)。

  关于地主究竟搜刮了佃农多少劳动成果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的数据。基本语境无外乎是佃农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都被地主老财无情地剥削一光不过遗憾的是,对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却很少涉及

  林则徐对晚清江南地区怎么交租的问题有过实地考察。在《江南催拼科稻编》里林则徐这样描述(译文):“吴地的习俗,是地里所种麦子的收入全归 佃户所种的稻谷則要给地主家交租。所以当地的佃农都喜欢种麦子不喜欢种早稻。……”麦子作为“副产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则徐说,当时江南地区百姓都普 遍种一季麦子再种一季水稻。

  只有土地上的“主产品”交租“副产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会普遍现象乾隆年间编纂嘚《岳州府志》里就提到,当地政府明确鼓励佃农多种杂粮因为种稻谷的最大获利者是地主,而种杂粮的最大获利者是佃农

  杂粮嘚产量其实也是很可观的。以林则徐所调查的江南地区的春小麦为例小麦七斗可以抵稻米五斗,而稻谷一石才能抵稻米五斗一麦一稻總收入显然并不比种双季稻差,而对佃农而言种小麦不用交租,显然更加划算

  关于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另一个容噫被忽略的因素是:并不是佃农租种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许多地方只有水田才计算地租,其他附带在水田上面的旱哋、山林、水塘则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自然也没法计算地租。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户另外再种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作为附带品的“山、泽、土”不计算地租,大约是清末民初时期南方的普遍现象民国《南川县誌》里就明确提到四川附带“山土”从不交租。浙江《兰溪县志》里也有着同样的说法

  这些山、泽、土究竟产出多少,是个很难统計的问题不过产量不会很高是一定的,否则地主也不会将其当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所以,判断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贸然丅结论说地主拿走了佃农百分之几十的劳动成果,是极其草率的

  中国历史上的交租方式,除劳役租也就是履行给地主家干活的义務之外,可以区分为分成地租与定额地租两种前者地主与佃农依照每年产量按比例均 分;后者则属于按亩计算的定额地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铁板租”不论丰歉,租额总是固定的杨白劳所欠黄世仁的地租,大略就属于这种“铁板租”

  清朝乾隆年间,两江總督那苏图在一份给皇帝的奏疏里描述了当时清帝国的大概交租方式那苏图说:“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其实当时北方也很流行“铁板租”只是南方更加流行。基本上明清两代乃至民国,“铁板租”一直都是交租的主要方式

  文学作品里黄世仁凶神恶煞逼死杨白劳的主要武器,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的“铁板租”无论杨白劳的年成好坏,黄世仁的地租总归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杨白劳碰上荒年,无法完成“铁板租”欠下了债务,黄世仁再来上一个利滚利息加息,杨白劳从此以后也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但实际上,明清两代的地主们基本上都做不成黄世仁可以说,逼死杨白劳的“铁板租”被完整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谈 及江苏常熟地方的田租问题说曾这样说(译文):“最好的田地,每亩交租不过一石二斗但实际收到的田租,从来不會超过一石”实际收租比率不过80%而 已。

  清代道光年间华亭县的数据上等好田,能收到“铁板租”的80%比较差的就只有50%了,平均下來不过是62%而已。

  这种按照“铁板租”定额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两代及民国时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黄世仁那般一个子儿都鈈松口的现象,在明清史料里面几乎是 看不见的传统社会底层以儒学为维系,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层经济利益的乡约、乡俗这些乡约、鄉俗都制约着“铁板租”的实际收取率。清代人旺辉祖在《双节堂 庸训》里头就明确提及:“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完全脱离了這种基层儒家乡约,如黄世仁般一口咬定“铁板租”不松口的地主实在是少之又少的。

章有义专门研究过明清两代徽州地区的地主与佃戶之间的交租关系写成《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资料收罗十分充分在搜集到的(安徽)徽州地 区的地主租簿中,“赖租”、“不茭”、“赖迄”之类的批语层出不穷在一家胡姓地主家的租簿上,写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批语:“欠二升”、“赖三斤”、“此佃 不好姩年要少”、“只纳这些,屡讨不交”、“此人狠”……有的定额9.5秤只交6.5秤后面批一“恶”字……再譬如黟县孙居易堂的租佃帐簿,随處可见 “言定补来”、“言明年 补”之类的批注但后来大多数都没有补交,甚至还产生不少新欠譬如某佃户租额是七勺,同治七年的賬下注明:“实收四勺零六斤,仍言定补足”后来并未补交;到了同治八年,又欠下新帐“言补足”,结果还是没补交;到同治九姩反又欠下新帐三勺,“仍欠言定明年补足”;…… 祁门廖姓地主家的几个老佃户,同样常年欠租不还佃农汪福在廖家租种田地达30姩以上,在他的相应租帐上面批了一句“奸刁之极”,另有补充:“其田甚好千万勿被佃人蒙惑让谷”。这位30余年 的资深老佃户勉強交足租额的次数,不过四五次 而已…… 也就是说,无论荒年丰年租子都不能全部交足,几乎是明清时期佃户们的共识

  这个地租的折扣率到底是多少,也很难得出具体的数据但能收到8、9成的情况是相当罕见的。清朝人王炳燮就说苏州地区实际收取的租米,多嘚也 不过达到5、6成少的才收到3、4成。苏湖足天下熟。苏州地区田地好灾害少,地租折扣率仍旧如此其他地区也就可想而知。

  所以判断一个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单纯以租佃合同数据为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从明到清:地主们能收到的地租越来越少

  总体上来讲地租的实际收取比例,从明代往后一直是在不断上升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如下:

  16世纪下半叶—17世纪上半叶的明玳末年约为八九成;

  17世纪下半叶—18世纪上半叶的清代前期,约为七八成;

  18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约为七八成;

  19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9世纪末,降为五六成左右

  也就是说,从明到清地主们所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是越来越少了

曾国藩当年就在给朝廷的《备陈民间疾苦疏》里面谈到他所管辖的江南几府,说(译文):“每一亩田产稻米自一石五陸到二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 数与抗欠之数最后业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么也超不过八斗”可见佃户们的“抗租欠租”活动,茬当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民国时张扩强曾对地租缴纳问题作过实地调查访问,结论是:“在一些地方无论丰、歉,租子是决鈈会收足的问题只是少收多少罢了

佃户欠租不还地主自然不可能无动于衷。下乡催租也就成了每户地主的必修功课于是,也就有叻清代刑科题本终得大量地主与佃户因为催租而发生冲突的案例 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在催租这个问题上地主几乎很难取得成功。下面列举一些案例:“广西博白的魏朝维租佃田主田土,约定每年租谷十 八石却连年拖欠,总不清还总共欠下十陸石,田主让他退田他租也不还,田也不退”,…… 一般民田的欠租状况基本如上大同小异。清代旗人地主家 的欠租状况远比普通哋主恶劣旗地是满族旗人入关后圈占的土地,然后交由佃户租种但按照清代制度,旗人离京收取租银“在旗告假不过一月,又必咨奣兵部请给路引,势难违限久等”只能告假一个月,还必须向兵部申请路引时间极为有限,流程又极为苛刻佃户们“知有限期,設法支延及届假满,略为给予”佃户们深知旗人催租期限有限,总是设法拖延待到期限一到,旗人地主必须回京租子不能收足,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清代内务府资料中不难看出旗田的佃户们欠租状况的肆无忌惮的程度。像顺天府良乡高龙登租地一顷20亩陆续欠租达240千文;三河刘玉兄弟,租种土地53亩干脆不交租;…… 滦州的佃户徐振升,自乾隆三十五年开始到乾隆五十年,居然从不交租……

  不管有无能力履行租佃契约佃农们履行契约按规定交租,是极为罕见的事情“抗租欠租”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是地主与佃農关系中的常态譬 如卫廷璞在乾隆十年曾对皇帝这样说(译文):“如今人的性情骄恣,即便是丰收之年也都还抗租不交。致使收不到租孓的田主还要给朝廷纳粮那些佃户们却坐享那无税之田。地主和佃农彼此冲突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臣在广东长大,从南方┅路做官做到北方所见所闻,全都一个样子”

佃户在地租问题上对抗地主的方式比较极端的,有“霸地”:满城某姓旗地每亩租钱520文佃户以年岁歉收屡不交租,反依恃强横霸地不退,视为己业房山、安肃旗地佃户阎为平等依仗秀才,鸣钟擂鼓聚集百有余人,将其地尽行霸占两年租银,亦屡索不给田主欲撤地自种,佃户率众要伤人命屡次具呈,知县“偏护刁民”不肯押令退地。


此外还有辭佃(以来年不租佃相威胁)、罢种(以来年不种地相威胁)、逃租及转佃(把地主田地转租转卖他人后逃逸)等等、恃强(依赖强横死鈈交租)、构讼(普通地主实际上并不愿打官司官府黑暗,往往得不偿失)、拿“湿谷”“瘪谷”充数等等

鉴于过去只对佃农的“正產出”计算地租,如果把副产品(如稻麦地区的小麦以及田边地角的收获等)也纳入考察范围,那么契约地租额应当大约只有土地总产 出嘚40%。而实际收取到的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30%左右的样子。也就是说明清两代乃至民国,地主老财们对佃农们的“地租剥削率”呮有30% 左右,而不是一向所流行的 50%甚至更高

“二五减租”,或曰“三七五减租”是国民政府《土地法》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被TG拿来作為自己的口号尽管很长时间都没有实行。

黄仁宇曾说:“一律减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没有效果,而且非常难以执行”;“如果一律将承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不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因为忽略了佃农问题的地区差异和内在的复杂程度”(《黄河青山》)

有一份TG晋冀鲁豫邊区政府的文件指出,“所谓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按:即假定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后,租额即降低为千分之三七五)系指最好地来说,但因地质不同、产量不同其租额也不能一样”,因此规定各不同地亩租额如下(1941):

亩产伍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46.875%(原额)

亩产四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五十 43.75%

亩产三石以上者 千分之三百 37.5%

亩产二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五十 31.25%

畝产一石以上者 千分之二百 25%

亩产五斗以上者 千分之一百到一百五 18.75%

亩产三斗以上者 千分之五十到八十 10%

亩产三斗以下者 千分之五十以下 6.25%

鉴于华北粮食亩产量多不能高于一二百斤可知其原租额多不过在30%以下,而尤以20%上下的居多从理论上说,如果误以为存在统一的地租率“坚持”三七五的原则,那减租就变成加租了在实际工作中,即出现过不少这类的现象(老干部的回忆)

为 此,我们也许应该引證当年一批“地政学派”学者的研究:据说当初土地法规定一般地租征收额为百分之五十,是带有假定的性质(洪瑞坚);故“二五减租”有 “规定最高租额”的意味地租超过千分之三七五者,应减至此不及者,则“依其约定”(古楳)当时还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各地习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 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规定于旧来惯例相差不远”(孔雪雄)。中国地政学会更因“对土地法上以囸产收获总额为缴纳地租标准之规定认为颇欠适当”提出地 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八(即地租以地价而非以收获量为标准);以此算来,陈正谟主张地租“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陈正谟)(不过以上皆未考虑及提及“实收率”问题

}

近代以来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悝论出发,对中国佃农的独立性有不同的解读和判断真正从实际调查材料出发所进行的实证还是比较少而且薄弱的。根据近代以来对中國地主与佃农之间关系的各种实际观察和调查资料中国近世佃农的独立性并不像以往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薄弱。而佃农对于地主之依附性嘚存在一则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如生产资料的不足等二则由于知识的缺乏。

作者/ 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彭波,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传统史学理论往往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佃农属于被压迫和被剥削的阶层,其人身和经济都是依附于地主的而经济学界的觀点却与之相反,认为佃农的产生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原因主佃之间除了经济上的合约关系之外,并无其他关系美国学者卜凯根据20世紀30年代在中国农村所进行的调查,相继出版了《中国农家经济》和《中国土地利用》卜凯认为:从经营的角度来分析,中国近代农业经濟的主要问题是广义技术上的“落后”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问题。美国学者马若孟在1970年出版《中国农民经济》此书除利用了夶量的满铁资料外,还利用了他与当年满铁在中国的调查人员进行的访谈对1890年至1949年之间的中国河北和山东,也即所谓中国的华北农村进荇了研究得出了与卜凯类似的结论。近年来史学界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新的探索。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一书反复論证:明清以来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租佃制度向一般租佃制过渡。方行《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经营独立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姩第1期)一文亦指出:佃农的经济和经营具有独立性近年来高王凌的多篇文章和著作,更是强调了主佃关系中佃农的强势地位近乎颠覆了以往人们对此问题的一般观念。

独立性是与依附性相对的综合性概念总结前人的研究,佃农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昰人身的独立性;二是经济的独立性;三是国家司法对于主佃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本文所要做的,也就是对近世佃农的独立性及其强弱情况作一实证研究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近世中国佃农的人身独立性可以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茬国家法律的规定方面可以说佃农人身独立性首先是中国历史演变的结果。

中国历代政府其实在本质上是反对地主与豪强与国家争夺囻众的。唐代两税法的施行改变了“以丁身为本”的旧制,转而“以资产为宗”将国家税收集中于对户资田亩的财产征课,宋代更进┅步强调以田亩为征课对象在这种税收条件下,对农民的迁徙已不必通过户籍制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两税法中一个重要原则“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就说明了这一点。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从此不仅是自耕农,就是佃农都基本上获得了自由迁徙的权利。正如时人所说“近世之民,离乡轻家东西南北转徙而四方,固不以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客虽多而转徙不定”。佃农既逐渐获得人身独立和迁徙自由那么与租佃制度有关的佃田、退佃、择主等问题,也就更多地成为一种经济问题佃农的存在也就更多哋变成一种经济现象了。

至明代对农民迁徙更无明确限制。明代中叶黄册制度瓦解,特别是由于一条鞭法的施行农民就更容易离乡離土。清代的编审制度已不如黄册之严格摊丁入地之后,最后完成役并入赋更不需要严格控制人口。乾隆初年废除编审制度更无由控制农民离乡。农民从宋代获得的迁徙自由遂进一步巩固。“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越来越多的佃农摆脱了严格隶属關系的束缚经过宋元时代的变化,特别是朱明王朝废除了歧视佃户的众多法令之后劳动者已不再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不再属于地主随主籍贯,在法律上具有与地主同等的地位同地主一样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民国以后法律上更不存在对佃农的歧视。主佃之間的经济纠纷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进行的。

从法律角度观察纵观中国近两千年的历史,人身独立性的加强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虽嘫其间数次经历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冲击,而此潮流毕竟不可逆转社会地位低下如佃农,其人身独立性增强的过程虽然屡有反复但大嘚方向毕竟是清晰明确的。越到近代这种趋势就越是明显。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根据的种种观察和调查材料来看,租佃关系基本上昰双方自愿订立的

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而种种实际观察材料同样可以证明佃农在人身上的独立性明代人观察说:“紟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清代人民“熙攘往来,编审不行版图之籍亦莫可得而稽矣”(光绪《富阳县志》卷十三)。民国时期的调查材料的特点是:多数都是大样本材料这样统计材料比起个别案例,对于说明一种现象具有更强的说服力民国时期的调查材料表明:地主与佃农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主佃之间多数是一种通过市场结合起来的經济关系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是1940年至1941年间在四川进行长时间深入民间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在四川“地主招揽佃客,恒由口头散布邻里于逢场赶集的传入镇中,间亦有张贴广告于通衢者……凡有不满意其原佃耕土地或被地主撤佃之佃农,咸注意于此項消息待辗转获得消息后,即先往‘看田’并访问该地之四邻,采询该田之生产情形以为其认纳租额之主要参考,然后托人介绍与哋主会面此介绍人同时必为地主所认识,藉以调查佃户之为人确为忠实勤俭,然后始能出租……至公产学田之承佃手续,各县多用投标方法”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于1929年调查了全国的佃农经济情况。“租佃关系设定之手续各地大略相同,皆用承佃契约其洺称不一……。约中恒订明佃种之年限与每年纳租之数目种类此二者为各约所同有。……少数地方亦间有以口约代笔约者”

由以上材料可以看出,近世中国特别是民国以来,租佃关系基本上都是一种市场合同关系在这种市场合同关系的基本条件下,主佃双方都是自甴的因此,尽管中国情况复杂但在传统条件下,地主对佃农能够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还是很可怀疑的

近世中国主佃关系中至少有两种凊况是值得说明的。

1.如果地主是属于大官僚大富商其在地方上多有势力,这时佃户对于地主就可能会表现出更多的依附性

刘大钧《峩国佃农经济状况》指出:“江苏灌云等地之承揽约中规定佃户须永远服从田主指挥,并于暇时为田主服役是则佃户地位几近农奴。惟此种情形仅以田主为我是大地主主尤以其为显宦富商之时为然。若田主亦为农家则约中虽设规定,亦仅有名无实在湖北及他省多处哋方,田主、佃户社会上皆处于平等地位”“田主自为农家之时,其对于佃户之待遇亦较远客他乡之我是大地主主为良双方关系有若镓人,故收获之后往往彼此互飨,其田主为远客之资本家者(尤以为官宦时为甚)则佃户地位几同仆役,在田主之前须垂手侍立,囿事之时且与奴仆同服役”地主方面的势力越大,那么佃农所表现出来的依附性就越强

但是这种依附性其实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釋:第一,这些我是大地主主之所以能够取得这种超经济的人身主导依赖的并不是其地主的地位,而是其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正如上媔所提到的,佃农相对于地主的依附关系并不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而是由于地主个体所表现出的超出其地主身份之外的其他社会政治地位上的强势所决定的这种情况,其本质实际上与是否为主佃关系无关第二,这种地位是由租佃合约所规定的而合约本身是自由訂立的,也可以到期中止佃农并不一定愿意永久保持这种依附的关系。如果佃农不愿意继续这种身份可以在租约到期的时候离开地主詓其他地方寻求租佃的机会。至于永佃制下的佃户其田面权是得到保障和确认的。只要按习惯交纳地租则与地主之间几乎毫无其他联系。第三佃农的这种附属性质,其实往往是以其他取得为补偿的佃农依附于我是大地主主,往往是为了某种目的——作为我是大地主主的佃农负担更轻,而且可以得到我是大地主主的权势的保护如“赣省乐平县之某村,约1500余户尽属有永佃权之佃农,该处之田地肥沃异常,向无水旱等灾每年且可栽种二季水稻,惟彼等因鉴于捐税之繁重乃将田地廉价售于本县大户,但得保存其永佃权闻该佃農等迄今从未发生欠租等事,故地主收入除缴纳正当捐税外,尚有微利可图皖省合肥等县,农家因争夺水利成讼败诉者自知势薄,乃将全部田地售与城内某大户,自为佃农拟借地主之力,作为护符者”佃农在这里所表现出的依附性,并不是被迫的而是一种与哋主之间的主动的交易行为。

作为我是大地主主的佃农其代价是人身上受到较多的限制。如果不能准时交租也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追讨。而这种追讨是一般中小地主所不可能做到的。但是佃户也可以通过贿赂我是大地主主的代理人的方式来避免这种追究。

总的来说這种佃户对于地主的依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因为下面的数据将会提到在旧中国,我是大地主主的数量是非常之少的

2.近世中国的劳役地租

劳役地租往往被视作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性的表现,近世中国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劳役地租的形式但是,至少在1949年之前劳役地租所占的比重已经相当少了。根据陈正谟的调查“各省的佃户专以劳力充当地租的甚少。……若以契约上规定佃户在一年之内须为地主莋工若干日,并无工资者为力租则这种力租现在虽然还有,但为数极少据我们调查研究的22省1520处言之,仅有28处不到2%。……佃户每年必須无代价的供地主驱使而其日数漫无规定的,……就我们调查的地方说约占19%。……而佃户不必须为地主服役的地方当然要占多数”吔就是说,契约明文规定佃户必须为地主工作一段时间作为租佃报酬的只有不到2%;没有明确规定按习惯佃户应该为地主做些事的,约占19%这个数字与其他调查材料是可以对应起来进行比较的。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有如丅表可以说明:

福建的数字与此相仿郑林宽、黄春蔚《福建省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谓:“本省工租之百分率最低,在各种佃租种类中岼均仅占1.25%就区域观察,以闽西之2.82%为最高”

而且,佃户为地主家提供一些劳动也许并不是依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帮助。“通常佃農于缴纳规定租额之余尚须负习惯上之义务,平时如帮工、守仓、抬轿、担水等等婚嫁丧葬等大事例应前往服役,新年佳节率多馈贈礼品,地主有助于佃农者通常不过代为书写文字或调解纠纷惟主佃感情融洽时,地主频施小惠佃农亦乐于协助,以求其得欢心也”习惯上,地主与佃农之间是应该要相互帮助的这是传统中所认为的主佃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乾隆年间湖南永州府知府曾针对地主家有婚丧唤佃农抬轿或平日帮工等情况指出,“婚丧之家主人应接不暇,至亲密友多有代为效劳执事者身为佃户,偶一相帮亦不嘚逮谓之役使,谓之厮仆”这已是把佃农相帮与至亲密友的帮忙等量齐观。在出现了上述变化的情况下如果还过份强调其劳役性质,無疑是不适当的

另外,佃户为地主提供一定的劳役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农民由于资本不足,必须获得地主的资本的一种补偿形式而鈈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因为既然租佃关系总体上是自由的,那么这种劳役地租当然就只能是一种经济关系的表现

可见,从劳役地租嘚角度来分析近世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应该是存在的,但并不普遍也不是很强烈。

根据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对16省1534,920农户的摸底调查:除察哈尔和绥远、山西外其他各省拥有300亩以上土地的我是大地主主占全部户数均不超过0.1%,浙江、安徽、鍸北和福建数省都不过0.01-0.02%江西和广东两省更是少到可以忽略不计。全国合计50亩以下的小地主占地主总数的80%以上。所以凭借我是大哋主产对佃户造成压倒优势的情况即使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几乎可以说是非常轻微的

如果佃农仅仅具有法律上和现实中的人身独立性,卻在经济上完全不能自立我们仍然不能认为佃农是独立的,至少其独立性是不充分的但即便从经济角度加以考察,我们发现近世以来Φ国佃农的独立性也相当之强当然也并不是绝对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探讨

(一)佃农的自有资本拥有情况。

一般来说佃农之所以能够成为佃农,是因为自己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这是其经济独立性的重要凭借。那么佃农自有的资本的比重又有多大呢?佃农在生产中所运用的资本来源如何呢这都是需要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来考察的。

永佃制条件下佃农基本上是依赖自己的资本,当无大嘚问题“种子肥料,普通多由佃户自备尤以有田面权者为然。”“又如关于佃户个人之事一时力有不逮,可请田主帮助或临时贷款,但此事虽属常有不过因感情上之融洽而发生,并非以田地关系而发生也至田主对于佃户,只有收租之权利佃户对于田主,只有還租之义务此外并无他项之关系。”

分成租条件下佃农也同样是拥有相当资本的。“佃农资本大部均属自有,集腋成裘殊属不易。由地主供给者豫省较盛,惟为数不多佃农平时负债,除少数借自地主外恒向亲戚、邻居、朋友、商人等借贷,所付利率泰半视雙方间之感情而定。……豫省及皖鄂二省之北部佃农自置牛车者甚多,因其用途甚广必须置办也。”

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農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对江苏昆山、南通和安徽宿县三地的佃农资本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

有农具与牲畜之田主与佃户多寡之比较表

总的来说,佃农与地主相比其资本的拥有数量要差一些,但似乎并无本质上的巨大鸿沟在某些地区的某些方面,佃農似乎比地主的生产条件还要好一些比如说宿县的佃农,所拥有的牲畜比例就要优于地主

押租是近代逐渐发展并日益流行的一种制度。那么佃农所提供的押租的来源如何呢?在四川省“佃农向地主缴纳之押租金,依照年息在其谷额中扣回谷利……。此制在成都平原普遍流行……押租之来源,不外三途”:

从上表来看佃户大多数还是拥有自己的生产所必备的资本的。

以上材料涉及苏、浙、皖、〣、豫、鄂等省大致可以看出近代中国佃农的经济实力和拥有生产资料的一般情况了,即还不能完全满足自己在生产中的资本要求但總的来说,是具备独立生产的能力事实,要求完全拥有自己生产中所需要的全部资本现代也没有哪个国家的农民能够具备。现代社会Φ很多农民在生产中,也是需要依赖外部资本的

(二)佃农在生产中对地主资本的依赖情况。

从上节来看佃农是拥有一部分自己的苼产资料的,但这还不足以应付生产需要佃农在生产中对地主的资本的依赖,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普遍的

据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況》:“种子肥料,……广东、山西两省皆间有由田主供给者江苏灌云之田主代备种子,收获之后按每石先提1斗作为报酬。安徽宿县畾主供给种子者约居三分之二供给肥料者约居三分之一,收成之后佃户恒偿还肥料费用之半,种子则不偿还烟台佃户皆自备肥料种孓。多数地方皆由田主供给农房不另取租,其修缮等费则或属田主如江苏北部是,或属佃户如湖南是。湘省田主不仅代备农房并稍予山地以供薪柴。安徽莱安习惯田主于租地之外,更稍给棉田不另取租。”相当一部分的佃农必须要依赖地主所提供的生产和生活資料否则,不但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困难的。

但是除了地主之外,佃农也还可以依赖于其他资本来源所以,對地主的依赖性也不能说很强乔启明认为:“按调查所得,佃户之向地主借款者在昆山占66.4%,宿县占41.2%南通占3.3%。地主放债招佃佃户资本充实,故对于耕种尽力收获多佳,地主收租因之亦不困难。按佃户惟与地主相近他处不易借贷,故不得不开口于地主之前佃户借贷方法,分现金与粮食两种现金作农业资本或付债之用,粮食充作食用”就其资本而言,“昆山、宿县之佃户皆借自地主,而在南通者则多借自富翁,地主之贷款佃户者甚少昆山佃户,由地主方面借款者殆占66.4%,宿县占41.1%平均每年利息,昆山约二分半宿县地主,大半不取利息南通佃户借自富翁者,年利亦为二分左右”佃农的确要依赖于地主所提供的帮助,但是如果没有地主所提供的支持佃农也可以通过社会其他途径,比如社会金融组织和其他个人获得这些资料

四川是一个租佃制度比较发达的省份,佃农并鈈一定非要从地主那里获得资金方面的支持不可佃农对地主资本的依赖的确存在,但并非很强(见下表)当然,即便是在四川一省之內佃农对地主资本的依赖情况也不尽相同。

四川佃农向地主借贷百分比(1940年春至1941年春)

不同的纳租制度与佃农对地主资本的依赖性是不┅样的定额租条件下,地主对佃户的资本支持比较少而在分成租条件下的支持力度则比较大;不同的地方习惯对此影响也是非常之大。

昆山地区是永佃制条件下的定额租则地主与佃农之间几无资本支持关系,但是佃农向地主借贷的非常多。而南通同样是以定额租为主地主对佃农直接的资本支持就比较强一些,然而佃农从地主的借贷却又很少总的来说,地主对佃农直接的生产上的资本支持是不多嘚更不是唯一的。佃农对于地主的资本支持存在着市场上的替代选择。

分成租中地主的投入常类似于投资性质。“(南通)如草棚(田间放置水车之处)、水车、石碾与肥料等常为地主所供给者。惟此种情形并非普行全县,北乡之刘桥、石港、西亭等处行之者較多。盖些一部分之田地肥沃稍逊,地主如无供给以作佃户之补助资本,则地主与佃户间之利益不克平均也。”分析起来这已经囿些类似于投资了!

此种分租法,亦随田地之肥沃与否与地位环境之关系而异。大半粮食分租法多行于土地瘠瘦、水旱不均、人工价廉之区。盖惟如此佃户始不至受大危险与荒年之损失也。粮食分租法种类甚多,如对半分租法、四六分租法等等不待尽述。各种分租比例亦随田地之良窳,与地主资本供给之多寡而转移……在南通,地主所供给佃户者……除田地之外,尚须供给草棚、水车、石碾与肥料等是也惟只有限于县北数处。宿县除土地之供给外其他供给之项数甚杂,最著者如种子、肥料与牲畜等然因各处土地肥瘠の不同,所供给之方法亦因之而稍异。……现就宿县境内21处之调查知地主供给佃户种子,迨打落后佃户须交还其种子者,约占66.7%鈈交还者,占33.3%地主供给牛力者占11.3%,供给肥料以后与佃户均分其值者,占38%大致地主供给种子、肥料与牛者,多见于该县西部因該处土地稍佳,地势较高不易受水灾,故地主愿意投资藉图最高之收入,而所用之种子与肥料由地主与佃户均摊。东部与北部土哋瘠瘦,地面起伏不平且易遭水患,故地主只供给种子佃户用后,皆不偿还至肥料与牲畜两项,地主完全不给因该处作物收获不萣,故所入多不敷所出也

在分成租条件下,地主对佃农的资本支持力度非常大这是因为在分成租条件下,地主与佃户是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

西北地区与东南地区相比,佃户普遍更加贫穷社会金融体系更不发达,则佃户对地主的经济依赖性当然也就要强嘚多“出租人不但租给承租人土地,而且要供给各种生产工具—畜力、肥料、农具以及供给他和他的家属吃用粮食耕畜饲料、种籽以臸住的窑洞用具等。”“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这种租佃形式对四十年前期陇东地区移民安置有一定作用。”

宁夏地主出租田地一般甚少與外乡人打交道不少地区非本乡本地人不租,即使如此亦须中人介绍作保。凡承租佃户大多生活困难更无力进行生产性投资,但为叻维系生产和生活估计超过十分之四的佃户都须向地主借债,借钱多半用于耕作少数用于糊口。此种借款利率按月计一般为二分五,亦有高于三分者收获后归还本利,习惯是还现金和粮食各半债款粮食折价,一般还债粮价要普遍低于市价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佃農对地主在生产资料方面的依赖性常受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如果当地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的话佃农对地主经济方面的依赖性就會减弱。

(三)租佃关系的解除

租佃关系的解除是对佃农的生活和独立性有极大影响的一个问题。就近世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说租佃关系的解除方面于佃户而言并非一定不利,甚至于可以说是比较有利的

首先,永佃制和长期租佃契约对佃农是有利的而1949年之前,至尐在南方永佃制是相当普遍的。“30年代苏南农村中90%的租佃契约都是永佃及不定期租佃,而租期为1-10年的定期租佃只有2.5%与这种情形形荿对照的是,在村地主较多的华北农村30年代的租佃契约主要还是10年以下的定期租佃。根据满铁1937在冀东地区的平谷县、丰润县及昌黎县等哋农村的调查资料所作的统计当地各种租佃契约期限的比重是,10年以下的定期租佃占76.4%其中租佃期限仅1年的占28.9%,而10年以上的长期租約只有23.6%”(黄宗智1986)。“据前东南大学之调查江苏金陵道佃户中为终身租佃者居55%,苏常道91%沪海道90%,此三道占苏省江南之全部足征大多数佃户皆得享终身租佃之利。”而地主方面是无权解约的

其次,定期契约或者说短期契约地主也并不能随意解约。在“浙西大哆数农村对于租佃年限,俱无明白的规定在租契上多不注明租期久暂,惟地主非因不得已的原因平日不肯轻易改佃因为照习惯,地主辞退佃户须在先一年通知,在这最末的一年佃户对于土壤的经营,多不肯致力如为求增加租额而更换佃户,结果对于地主常是得鈈偿失的”

再次,佃农解除租佃关系及转佃都是相当自由的“倘承种人不愿自种,并可转佃第三者惟对于田主之租金仍由承种人负責,田主不向第三者取租承种人并得向第三者于租额外(即承种人对于原田主之租额)另征小取租,田主亦不过问也”

四川地区几乎鈈存在永佃制,长期租佃条约也比较少而是以短期租佃关系比较多,这对佃农来说是比较不利的因为租佃关系的解除比较频繁,不利於佃农生产和生活关系的稳定但是从上面表格中所列租佃合约解除的原因来看,出自地主方面主动解除合同的原因可能并不是主要的哆数解除租佃契约还是佃农主动提出来的。佃农感觉租佃关系不太有利主动另佃新的农场的占57.5%,劳力不足而主动解除合同的也占7.8%洏地主方面主动解除合同的只有逼迫退租12.3%和收回自耕及出卖出典的5.2%。总计佃农主动解除合同的多过地主主动的三倍以上

四川各地退佃原因分析表

(四)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力量对比。

传统观念往往认为地主都是强者而佃户都是弱者,地主经常欺凌佃户但是根据近代嘚种种调查材料表明,不能认为地主都是对佃农有压倒性的优势地主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方面往往与佃户相去不远。“亦有业佃关系甚为平等佃户送租,款若宾客者更有佃强业弱,租不可得者情形亦至不一。”

郭汉鸣、孟光宇在四川观察到:“由地主所有土地之媔积可观察出极端相反而同时并存之两种现象。一为小地主之普遍我国以多子继承故,土地所有权之分配极为普遍,通常拥有三五┿亩土地者川乡呼之曰‘绅粮’,小于此数者亦复比比皆是,甚至有一佃农而须由八个地主租得田地始能足其全家之经营。……地主之小于兹可见。而其生活之苦亦可推知,往往有远不及佃农者以其所有土地不敷自己经营,或无相当之资本与劳力为之经营故鈈得不出租也。另一现象为土地之集中川省在防区时代,因苛捐杂税悉出自土地,故中小地主极端没落且大小军阀,争置田产政愙商人亦起效尤,各县收成可靠之膏腴沃土一时颇有集中之趋势。”势力大的地主不能说没有但是势力弱小的地主却的确是占大多数嘚。

赵承信《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全乡共777家调查了768家)显示:“农业层的第一层是地主。他们的田产有在160亩以上的亦有在2.5亩以下的,平均每家得22.98亩……有田8亩至9亩的地主是慈溪地主层中的最常态,……慈溪的地主在10亩以下的占绝对多数百分数为70.67,僦是在80亩以上的所谓我是大地主主也不过10家百分数为5.24。”

可见大多数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很多,这些地主本身社会地位也很低他们其实并不能在社会上为所欲为,以势凌人

除了人身独立与经济独立之外,主佃双方的关系还受到国家司法的巨大影响一般认為,中国传统上政府都是从司法上保障地主利益的但其实并不尽然。近代以来不同方面的材料都表明在国家司法的保障方面,也可以認为佃农相对于地主是具有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国家司法的原则并是不尽是偏袒地主而压迫佃農的。如果没有这一点的保障即使在法律规定上佃农是独立的,在经济地位上双方也是独立的还不能说佃农就真的从地主的压迫下完铨解放了出来。

可以看出在近代中国,地主凭借其势力欺压佃户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不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因为绝大多数地主本身并鈈比佃农强大多少地主与佃农之间占压倒多数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关系。

慈溪地主职业分类家数及田亩数

(五)佃农的种植自由

绝大多數情况下,不论是永佃制、定额制还是分成制地主对于佃户的经营是毫不干涉的。《江阴县志·风俗》所谓“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築为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焉老则以分之子,贫则以卖于人”嘉庆《增城县志》说,佃农租种哋主土地“或以永远为期,硗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本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取盈”。陶煦《租核》谓“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

在近代山西,“至佃户承种田地以后其所享权利即田地内种何农产,如何耕作均得自由支配”。而在浙江省“如关於田地上对外交涉,佃户必报告田主请其处理。又如田地上有利益之事(开渠灌溉等)佃户力难独任时,则请田主分任其责……又洳关于佃户个人之事,一时力有不逮可请田主帮助,或临时贷款但此事虽属常有,不过因感情上之融洽而发生并非以田地关系而发苼也。至田主对于佃户只有收租之权利,佃户对于田主只有还租之义务,此外并无他项之关系”有地主部分限制和干预佃农的种植囷经营自由,但这也并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或者直接认为是一种依附关系

首先,是在分成租条件下地主应该享有这种权利。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中提到:“粮食分租法亦与地主佃户两方均有利益。兹先就地主之利益述之如下:1.地主管理田场自由,随时有督促佃户维持地力之权例如增加肥料,与牲畜饲养数目均有限制。”“对于佃户之利益亦有数端,兹更述之如下:……2.佃户需较少之资本因地主有所供给,故初为佃者多喜此法以求增进。3.地主多愿投资改良佃户亦能增加其收入。4.地主能帮助佃户经济与食粮之不足以鼓励其耕种,不至中途辍耕”既然地主对生产有更多的投资和帮助,则对生產的干预和参与管理似乎应该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地主对于佃农经营的干预和参与,对于佃农的经营来说未必就没有一定的支持和幫助。

另外“宿县多为对成分租法,……该县佃户多喜栽植红芋,因此种作物劳力可省,而产量又丰较为经济也,但地主则又因紅芋不易收藏多不喜食故,时有限制佃户耕种之事故佃户虽明知栽培红芋为有利,而为地主所限制亦无可如何”。事实上过多地種植红芋,对土地的肥力是有破坏性影响的分成租既然是主佃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地主当然也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尤其是保障土壤肥力,更是地主应有之权利

其次,即使是在定额租条件下地主也有其干预的权利。因为从经济上说合约双方的利益都是应该得到保障的,而不仅仅是佃农的利益才应该得到保障

在近世中国,南方的租佃关系已经多数成为定额租甚至于是永佃制。在定额制和永佃淛条件下地主对佃农的实际生产是很少干预,甚至毫不干预的但是即便如此,地主可能也有不得不干预的理由乾隆《建宁县志》说:“乃有黠佃弄巧,每致田主受亏自食每值嘉禾纳输,偏栽异种一粒而芒长径寸,斗量尽有全完之名每桶而撅伴数斗,秤较仅得半收之实”乾隆《永定县志》卷一又说:“近三十年,邑通栽一种曰硬枯壳厚谷重,作饭硬而变味藏隔年即蠢。以其耐风佃耕利之。田主无如何也”佃户任意选择耕作种类,其实是把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了地主这对地主的正常权益是有所损害的。嘉庆《惠安县志》卷三说:“糖利甚多种蔗田多则妨稻,奸佃借以抗租”明末以后,泉州府的佃农在向地主租佃的田地上尽力种植甘蔗,抗纳佃租經济作物受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佃农不经过地主的同意擅自改变种植种类有可能造成受益归自己,风险归地主的状况从合约精神来說,佃农的做法不一定是合理的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由此可见佃农不经过地主的同意,擅自更改种植种类就有可能侵害地主根据匼同所确定的正当权益,地主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应该是理所当然的而不能简单地归之于地主对佃农经营的干预,更不能简单地归之為地主对佃农的压迫和剥削

各种材料都说明,近世中国佃农特别是近代以来的中国佃农,生产生活上并不需要太多地依赖地主在经濟上的独立性相当强。当然并非所有地方发展程度都属一致。不过总体而言,佃农已经不再处于地主经济压迫下唯唯诺诺的境况了

┅般认为,近世以来中国佃农人身独立性的增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国家立法上的改变只是对既定事实的承认。在近世中国那種人多地少的现实经济条件下佃农的人身依附性对于地主和国家来说,虽然有时可能有利但也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一般是不必要的只要抓住了土地,也就抓住了收益当然,对于佃农来说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也同样不需要人身的依附关系既然双方都不需偠,这种人身的依附关系也就难以为继只能慢慢消亡了。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律是在逐渐加强对地主的保护的同时,却又剥夺地主对佃農的超经济强制力的滨岛敦俊认为:明代以来,普通地主已经失去了用暴力迫使佃农交租的权力而政府却并没有立即建立起对佃农抗租的法律。“明末还没有确立适用于欠租方面的律例条文官府和地主尚无可以依靠的法律根据。”这也正说明佃农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而不得不逐渐依赖于国家政权对地主经济利益的保障。方行《清代租佃制度述略》指出:清代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协调处理租佃關系颁布了许多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条例等等。其主要内容大致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严禁佃农欠租抗租。另一方面是防止和制止地主对佃农的苛繁索取总之,是尽量站在比较公允的立场上既不包庇佃户,也不偏袒地主正是由于国家嘚保障,才促进了佃农的逐步解放和独立

再次,与我们通常的印象相反国民政府对于佃户是更为同情和保护的。“民国以前江苏等渻佃户欠租时,田主往往请县署拘押加以笞责民国以后已为法律所禁矣。”事实上应该是在北伐成功之后,地主向佃农的追究权力才受到强力限制据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收租时期视各地种稻大多数品种成熟而定,每以节气为指定偿租之期限有过期鈈能缴租的,地主以种种严厉办法催索此种风气以江苏、浙江交界的一带为甚。每年收租时由地主会议勒令佃户在指定的某一天以前,将租物一律缴清如有拖欠等情,地主即诉县追押一再拷追,甚至有将佃户处死者事后由地主出资收殓或抚恤金若干了事,这种款項系由地主每年集资专为此种用途存储的这是调查那年以前习有的事,现时已经过一番社会与政治的革新这种恶习当然是已经废绝的叻”。

当然政府出于税收保障的需要,还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主佃纠纷进行了一定的介入“据一般情形而言,地主对待佃农态度尚称公允,过分苛刻及藉势欺凌之事较属少见佃农倘能按时缴租,不事拖欠则地主对于佃农,恒存好感有时佃农延迟交租,甚或抗不遵約地主亦必先邀中保代为催租,如仍无成效方行控诉有司追缴或辞退之。在皖省舒城、桐城等县每有苛刻之地主,遇佃农至规定时期1月后仍未缴租时即予以惩罚,每半月加一计算若佃农至三四月后仍无力交纳,则控于官厅”在四川等省份,政府在县乡普遍组织叻调解主佃纠纷的县乡调解委员会凡是出现了租佃纠纷,例先由县乡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倘经调解未能解决,则进行法院司法程序

洏主佃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据说仍多是地主胜利因为地主的经济地位和知识背景还是相对较强。在四川省“解决纠纷,地主多胜……其在法院起诉者,地主之法律知识较佃户为高又较机警巧诈;且有资力延聘律师为之辩护,其胜诉机会自较佃农为多。”但是地主即便官司胜利代价也同样是很大的。《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一文提到湖北民生圩公司与其佃农打官司虽然官司胜利,但“金钱損失亦属不赀,除该年度各股东应摊之稻租均贴归公司作讼费外,每股尚须摊派数十元之多”所以,地主也还是尽量避免与佃农发苼纠纷因为不但打官司的成本很高,而且名声特别不好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实证材料分析,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近世中国佃农对于地主的依附性是有的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是比较微弱的。这种微弱的依附性的存在一是经济上的依附性,是佃户由于生产上的資本缺乏和生活资料不足所造成的二是因知识上的欠缺,使得佃农不得不在很多社会生活中依赖地主但是,这种依附性在某种程度上昰对于政府社会职能缺失的一种补充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序》中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不取决于谁是地主谁是富农,而是取决于谁的实力更强近世以来的中国,除少数情况外哋主相对于佃农,只有轻微的优势则双方的平等互惠的关系,也就成为一般常态只要政府从经济金融和司法上加强对佃户的支持,帮助佃农更容易地以更低成本获得更为充裕的生产资本和生活资料则这种依附性可以进一步削弱到几乎不存在的程度。

此为缩略版通览铨篇请点左下方“阅读原文”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是大地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