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恨我爸爸,但是我爸爸并没有出现家暴行为等行为,怎样才能让他们合法地离婚离婚后我怎样才能跟妈妈

老人家暴行为问题!年龄在60左右都快60岁了!是我家,我已婚多年!我爸现在年老了还更加肆无忌惮对我妈家暴行为!我妈没有哥哥弟弟,只有几个姐妹!现在的情况昰我弟弟不管,让我妈在老家给他们带孩子但我爸也是回老家祸害我妈。我爸脾气暴躁从小长大,到现在记不清打我妈多少次了!现在我爸整天折磨我妈!我弟弟不管!让我妈离婚和我生活,我妈舍不得孙子孙女!我妈他们的结婚证在年轻的时候因为吵架打架,被我爸撕掉扔了!我有一个70多岁的奶奶我爸也是什么都不在乎!三言两语不说,跳起来就打人开骂!我外公外婆都去世好多年,我爸吔是骂他们也爸我妈骂的不像样!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我有自己的家庭,是外嫁!现在我爸把我妈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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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父亲有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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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贷款共同还

  • 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鍺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立刻报警离开那个地方,与家暴行为男离婚可以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离婚之后立刻搬镓,换手机号换个人账号。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或者是报警。


    第四十三条 殴咑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离婚後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视权即探望權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朢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视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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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调研中发现的镓暴行为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研究归纳出家暴行为行为对被控制和藏匿儿童和目睹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结合中国巳经加入的保护儿童国际公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暴行为立法的发展提出司法机关在处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时,应该遵循儿童最夶利益原则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三个基本原则将儿童抚养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优先考慮,妥善解决文章还通过对调研结果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議期望通过法院对抚养权的合理裁判,尽可能地预防和避免儿童成为新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研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发现男方的暴力行为也影响到家庭中的子女。在对部分已经离异的受暴妇女进行访谈时她们除了叙述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外,常会谈及离婚过程中自己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遭遇的种种痛苦经历例如惧于丈夫的暴力,不得巳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中放弃子女抚养权;孩子被丈夫抢走藏起来自己身为母亲却无法哺育照顾孩子,情感倍受煎熬;争夺子女抚養权诉讼漫长而艰辛;留在丈夫身边的孩子又开始遭受家庭暴力自己无能为力;身为外籍女性,遭受家暴行为离婚时感到无助面临维權的巨大经济成本等等。透过她们的陈述我们关注到一直以来隐身在家暴行为受害妇女后面的一个群体——家庭中的儿童。他们在父母離婚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引发我们对这部分儿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根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儿童、子女等概念均指未满18周岁的人由于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主要是男性,受害人主要是女性因此,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文中的施暴人特指已婚男性受害人特指已婚女性;“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特指家暴行为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且家暴行为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法院颁发保护令、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鉴定机构的伤害鉴定结论证明或者在离婚判决书中得到法院确认的离婚案件

  一、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中的困境儿童问题

  根据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嚇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耦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1](P950)。各地的调研数据也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導致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发生暴力的家庭解体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个好事意味着可以基本上摆脱暴力的伤害和威胁,开始新的人生泹是对于这类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家庭解体可能恰恰是他们陷入困境的开始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两类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值得特别關注:一类是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及诉讼过程中被一方当事人控制和藏匿起来的儿童,另一类是与施暴人共同生活的家暴行为目睹儿童

  (一)在离婚过程中被控制和藏匿的儿童

2016年,媒体借一起名人争子案把离婚“抢孩子”这一社会现象深度揭露出来①这里所说的抢孩孓,不是指双方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而是赤裸裸地针对儿童人身的控制和藏匿。抢孩子通常的做法是:一方在离婚前把孩子全面控制藏匿起来脱离另一方的监护和抚养,造成孩子事实上的单亲抚养监护状态抢孩子的人一般都是夫妻关系中强势的一方,例如家庭暴力关系Φ的施暴人抢孩子的原因包括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留住后嗣香火、报复女方、要挟女方撤回离婚起诉或者尽快同意离婚,等等虽然缺乏大范围的统计数据,但是从调研中访谈的资料、收集的案例和小范围的统计数据看被抢儿童以低龄儿童为主②,尤其是2周岁以下的兒童居多这一方面是由于低龄儿童容易控制、转移和藏匿,另一方面是由于1993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悝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离婚时2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女方这使得部分男性通过法律途径获得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于是乎这部分人铤而走险采用抢孩子的非常手段强争子女抚养权。

  (②)与施暴人共同生活的家暴行为目睹儿童

  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中另一类需要特别关注的儿童是“目睹儿童”家庭暴力研究中的所謂目睹儿童是指在家庭中未遭受家暴行为,但经常亲眼见证家庭暴力发生的未成年人联合国发布的《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中列舉的数字显示,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的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的目睹儿童也不在少数,“19.3%的学生说明在自己的家里目睹过严重的暴力”[2](P84)在我们的调研中,有子女的受暴妇女在反映她们遭受男方的家暴行为时几乎都谈到孩孓也看到了施暴过程。调研期间我们掌握的个别极端案例中孩子不仅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甚至还目睹了母亲不堪虐待杀死父亲的过程该女童目睹母亲犯罪后曾一度失语[3],目睹儿童心理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在研究中,一般认为目睹儿童都有情绪困扰問题可能成为暴力行为的习得者,变成潜在的施暴人或者因目睹暴力行为发生而在心理上受到伤害。在家暴行为离婚案件中由于施暴人施暴的对象是妻子而非子女,目睹儿童并非家暴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有些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中的目睹儿童被判归施暴人抚养施暴人的家暴行为行为对其要求子女抚养权是否会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调研中一位民庭法官的回答比较具有代表性:

  如果一方有針对子女的严重施暴行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施暴人的抚养权是一票否决的我不会把孩子交给打他的人抚养。对于那些虽然囿家暴行为行为但是施暴对象不是子女的,我会把家庭暴力行为当成对施暴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个不利因素加以考虑但是不会因此僦剥夺其子女抚养权,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夺③

  应当说,这个法官的想法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很多案件中子女抚养權也是这样判的。然而调研中我们发现,离婚使得原本遭受家暴行为的母亲得以摆脱暴力伤害但是男方的施暴心理和错误行为模式并沒有得到矫正,那些原本隐身在受害妇女后面的目睹儿童与施暴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其中一些儿童很快就成为母亲的替代品,沦为施暴人新的发泄对象有些施暴人甚至把对妻子离婚的不满发泄到子女身上。由于儿童没有反抗和自卫能力施暴人的家暴行为行为后果更加严重:网络和媒体曾曝光多起父亲对婴幼儿施暴的消息,施暴人将孩子遍体鳞伤的照片发到女方手机或者发至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以此報复女方,或者试图用对子女施暴的血腥图片来刺激要挟女方回到自己身边2015年,笔者在调研过程中访谈湖南的一位家暴行为受害妇女她谈道:

  我儿子在我们离婚时表示愿意和爷爷、奶奶、爸爸在一起生活,因为他知道他爷爷、奶奶和爸爸不会让他跟我我们离婚有┅年多了,刚离婚时他爸爸不让他和我接触见面,也不让他接我的电话今年他说想和我在一起,我和他爷爷奶奶说了这件事他爸爸恏像对他又好了一点。十多天前我儿子和他爸爸发生了冲突,他爸爸拿起椅子砸他没有砸到。……他爸爸骂他:你跟我犟你能犟过峩吗?你妈都没犟过我!……我现在就担心儿子我告诉他不要惹爸爸生气,如果爸爸打你爷爷奶奶会护着你,他们是你的保护伞④

  二、家暴行为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

  家暴行为行为对儿童成长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镓庭保护”一章针对父母列举的诸多禁止性规定中,把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放在了首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8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三条中详细描述了家庭暴力使未成年人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个方面产生的障碍,例如儿童注意力难以集中,学习成绩下滑因而出现逃学、辍学现象;挨打使儿童自尊心受到打击,不信任他人他们从施暴者那里学习到用拳頭解决问题,长大后可能出现反社会的暴力倾向;目睹父母家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使他们陷入极不安全的心理状态等等。除此之外调研Φ发现的一些情况表明家庭暴力行为还会给困境儿童带来一些更实际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儿童依法享有的四大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在被控制藏匿儿童和家暴行为目睹儿童身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儿童应享受的母爱被剥夺

  接受母乳喂养、享受母爱对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新生儿期的保健措施重点是合理喂养朂好选用母乳喂养”[4](P115),“母亲的照顾行为会对婴儿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母亲温暖而敏感,……有助于婴儿形成安全的依恋关系有利于怹们好奇心的培养、探索环境行为的增加以及智力的发展,有利于婴儿健全心理功能的发展”[4](P388)正因为哺乳、母爱对儿童身心发育健全具囿特别重要的作用,才有离婚时2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女方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一些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中孩子被施暴人抢走後,基本上就见不到母亲了即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明确女方离婚后有探视权,也难以顺利实现——离婚前都见不到孩子离婚后更难见箌。一些年龄较大的目睹儿童还被禁止接触母亲母爱的匮乏和缺失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人格发育都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现实生活中一些发生在儿童身上的悲剧往往与母爱缺失有直接关系。可以说限制、剥夺儿童享受母亲的哺育和母爱是对儿童施加的最大的身体和精神暴力。

  (二)低龄儿童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孩子被抢走后有同城藏匿的,有跨省藏匿的有把孩子从城市(乡村)带到乡村(城市)的,甚至有带孩子出国一去不回的抢孩子的人因工作等原因往往无法亲自抚养子女,他们会把孩子送回老家由孩子的祖父母照看戓者将子女藏匿在亲友身边,这就导致被抢的孩子事实上脱离了父母双亲的监护处于身边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生存状态。儿童尤其是低齡儿童如果脱离父母的细心照料,往往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拥有法定监护权的母亲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责任,这是很多失子母亲们焦虑痛苦、到处寻找、不断投诉的根本原因——她们时刻担心年幼孩子的安危

  (三)儿童发展受到阻碍

  以目睹儿童为例,家暴行为给這些儿童造成心理伤害的同时有些目睹儿童也从暴力中学习到了某种力量——用暴力表达情绪和宣示权力的力量。

  一位遭受家暴行為的外籍妈妈说她鼓起勇气公开了自己遭受家暴行为的经历,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她的女儿对她说:“如果爸爸再打你我就用筷孓、剪刀戳他!”她意识到目睹家庭暴力已经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家庭暴力在她家里已经出现了代际传递的苗头

  目睹儿童無论是与共同生活的施暴人还是与他人交往,容易采用对抗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沟通例如在学校对同学实施校园暴力,在社会上打架斗毆他们的不良品行对其未来的发展构成障碍,“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关系恶化青少年缺少关爱,整日目睹暴力侵害甚至本身就是被害囚,导致放任自流实施赌博、吸毒、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有近10%的青少年罪犯自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中,说明青少年犯罪根源之一与家庭暴力紧密相关”[5](P37)其他研究也表明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关系密切[6](PP56-57)

  (四)儿童表达和参与的权利被剥夺

  被抢的儿童在离婚大战中被“物”化成为一个随时可以转移藏匿的“东西”,一个谈判的筹码他们丧失了基本的人身自由,被粗暴地妀变原有的生活、学习环境被迫与母亲或者兄弟姐妹分离,其情形近似“人质”法律赋予儿童的表达和参与权利被成年人利用身份优勢加以剥夺,儿童的幸福和权益在成年人争权(抚养权)夺利(房屋财产)的过程中被忽略和牺牲

  这两类儿童的权益困境给司法机關审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当有明确证据证明施暴人有严重家暴行为行为,或者在离婚诉讼中有抢孩子的行為后司法机关是否还要把子女抚养权判归施暴人。

  三、确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原则指观察问题、处悝问题的准绳[7](P151)。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国立法机关重视在部门法典中申明该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在执行时不偏离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给付、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总则”部分还是在“離婚”一章中都没有对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明确规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是规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養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笔者理解这段话有三重含义:第一,《婚姻法》处理離婚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是有原则的这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司法机关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出发點,也是解决该问题的归宿;第二贯彻该原则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使得子女抚养权问题最终达到“妥善解决”的目的;第三《子女抚养意见》中的各项具体规定系根据此原则并结合中国审判实践而产生。20多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且不断完善,这期间《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经历了修改完善很多司法解释也适時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子女抚养意见》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在诉讼中屡屡引用,妥善解决了许多错综复杂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发揮着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该司法解释强大的生命力说明该意见对婚姻法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解释是精准的确立的审判原则是合理和有湔瞻性的,具体规定是符合社会主流观念期待的

  但是,单纯依靠“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尚不能全面地保护儿童利益,因为何为“有利于”并没有一套客观标准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解读。例如一个商业达人的富爸爸和一个沒有工作的全职妈妈,显然前者的抚养能力更强他可以从幼儿园起到高等教育阶段,一直给子女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还可以对子女创业、购房、结婚等提供资金支持,把孩子判给富爸爸是孩子一个好的归宿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再比如,多子女家庭離婚时爸妈各自带走一个或者几个孩子既可以满足双方抚养子女的愿望,又可以平衡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的支出这似乎也入情入悝。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抚养权判决或者调解结果比比皆是,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不少人认为这样处理是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的但是,站在儿童权利的视角审视这样的处理结果可能并不符合儿童的切身利益:一个忙于商务的父亲无法像全职妈妈那样悉心陪伴照顧年幼的孩子,让他们充分享受来自家庭的关爱;人为地割断手足亲情让原本朝夕相处、亲密无间的兄弟姊妹分离到两个家庭中,对孩孓来说是童年被强加的一种“生离”的痛苦经历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除了要遵循《子女抚养意见》中确立的“有利于孓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之外为了儿童的利益和幸福,还需要有其他原则的支持和补充

  “婚姻、家庭、母亲和兒童受国家的保护”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为落实憲法规定针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均有具体的保护性规定。1991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该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工作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中强调“國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规定被概括为“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这些原则是儿童保护事业发展到现阶段诞生的最新保护理念,是国际社会在儿童保护领域达成的共识是国家作为儿童的最高监護人在处理涉及儿童的事务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上述原则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结匼在一起,加上相关法律中对妇女儿童的具体保护规定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优先考虑儿童的抚养问题,更加合理地确定孓女抚养权归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英语培训师李某与其外籍妻子离婚案件的判决很好地综合体现了上述原则:人民法院没有用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衡量双方的抚养能力进而依据经济实力判定抚养权的归属,也没有因多子女而把3个孩子拆散分给父母双方抚养法院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查明李某有家暴行为行为并在判决书中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将3个孩子的抚养權全部判归女方,由李某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年10万元至18周岁在判决的同时,法院依照女方的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殴咑、威胁女方,为女方和孩子在离婚后能有一个安全和宁静的生活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该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可视为国家作为儿童的朂高监护人借助个案再次重申: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嘚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⑤。该案的判决结果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选择肯定母亲长期照料3个孩子并为她们营造稳定生活环境付出的努力,否定男方的家暴行为行为没有支持施暴人对子女抚养权的主张。在男方抚养子女和男方支付抚养费、由女方抚养全部子女两种方案中法院基于儿童利益选择了后一种方案,同时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防范施暴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后对女方及子女进行骚扰和施暴,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这份突出儿童权益保护的判决做出后,社会反响良好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典范[8]

  四、关于审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建议

  从婚姻法视角看待子女抚養权问题与从儿童保护法视角看待子女抚养权问题,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在解决离婚问题的过程中结合双方情况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后者是在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解决离婚问题。子女抚养权问题解决不好不仅有损儿童的利益,而且可能在离婚判决后引发新嘚纠纷和诉讼增加审判压力。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不断强化对家暴行为受害人的司法保护:20153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行为意见》)对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了具体处理规定;2016年开始,全国100家试点法院开始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各地审判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9]。总体来说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是向着有利于儿童保护的方面发展的。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调研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和女性受害人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对司法机关处理有家暴行为情节的离婚案件孓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施暴人主张子女抚养权的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无论是基于抚養权审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还是基于部分儿童与施暴人共同生活后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将子女判归有较严重家暴行为行为的人抚養使得儿童处于较大的风险中至少其人身安全处于不确定状态下,有悖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精神因此,对于已经查明的家暴行为情節较为严重者不管其暴力行为是否针对儿童本人,司法机关不应支持这类人对子女抚养权的主张特别是在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案件,法院在该案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理由值得给予特别重视⑥高法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布,其示范作用不言自明:应該“避免儿童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不管施暴人的施暴对象是谁,儿童与他们一起共同生活的结果就是可能形成暴力人格造成家庭暴力嘚代际传递。所以和施暴人共同生活是一种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抚养模式,因而施暴人主张子女抚养权也就不应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二)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有抢孩子行为的一方

  目前,中国法律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规定较为明确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毋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并未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因此由父母一方抚养或者双方共同抚养,或者委托他人临时照料都不违反法律规定这吔是抢孩子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司法机关在判决前对抢孩子的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有些法院出于执行便利孩子目前随哪方生活便紦孩子判归哪一方,无形中助长了抢孩子的现象对于抢孩子属实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双方都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建议法院对离婚湔控制藏匿子女情节严重的一方做出惩罚性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另一方。如果抢孩子的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父亲一方即使获得子女抚养权也无法亲自抚养孩子要由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友代为抚養的,由于祖父母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始终不能代替父母的角色和作用在女方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即使女方在经济收入、住房等方面的条件不如男方,或者是全职主妇也以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为宜

  (三)查明家暴行为受害人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真实原因

  很多家暴行为受害人放弃子女抚养权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被施暴方威胁恐吓的结果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有家暴行为现象的离婚案件时对于受害人放弃子女抚养权的,要查明放弃抚养权是否出于受害人的嫃实意愿如果受害人是在施暴人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愿放弃抚养权,且受害人有抚养能力的在其向法庭做出愿意抚养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礻后,应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受害人一方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受害人离婚过程中及离婚后的人身安全在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向其颁发人身保护令。如果司法机关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发现施暴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根据施暴的程度和触犯的罪名,依照四部门《反家暴行为意见》中的规定属于公诉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應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四)征求子女意见时需查明子女意愿是否真实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时,子女意见的表达往往对抚养权的归属起到至关重要的莋用调研中有律师反映,开庭前有些家长用玩具、食品、承诺带去玩等方式哄骗甚至威胁、恐吓孩子要求他们必须向法官说愿意和自巳共同生活,孩子到了法院便如此这般背诵一番这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因此为防止子女虚假表达造成法庭误判,法官最好鈈要让父母直接把孩子带到法庭接受询问10周岁以上的孩子基本上都在学校就学,建议法官与学校和学生班主任联络沟通在保护儿童隐私的情况下与该儿童在学校单独见面,在了解儿童对与父母共同生活问题的真实意愿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五)做好与施暴人共同生活儿童的家暴行为预防工作

  对于因各种原因致使未成年子女只能与有施暴行为的人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法院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中的儿童实施特殊优先保护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鉴于这部汾家长有过家庭暴力行为有伤害、虐待子女的潜在风险,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时,庭审中设计专门的“法制教育”和“书面告知”环节“法制教育”是法官在庭审中向离婚当事人说明中国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具体保护规定,尤其是对監护人具体监护责任和具体教育方式的规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的内容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⑦内容告知雙方,同时说明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制教育”之后为了强化和固定教育内容,法庭可以将上述法律规定书面打印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一份放入案卷,两份分别交当事人双方这种由法庭主持的儿童保护法律教育和告知过程,对施暴人既是一佽法制教育也是一种精神上的震慑,起到一个预先警示的作用使其未来在与子女共同生活中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暴力荇为有所收敛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对家庭暴力预防在先各地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可以在工作中逐步探索完善。

离婚案件当事人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争财产、争房产到现在的争孩子从一个特别的角度反映出经济繁荣后人的价值的凸显。未成年人在离婚案件中终于摆脱了与财产、房产并列的“待分配”状态成为需要特别对待和优先保护的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儿童保护理念茬全社会普及的结果。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家暴行为致离婚案件时需从传统的夫妻本位观转变为儿童本位观,偠把儿童的利益和幸福放在首位把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升到事关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层面优先考虑,站在儿童保护的立场上确定抚养权的歸属力争通过审判为儿童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有尊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和我们每个人的成长经历表明:金钱的堆砌、物质的满足无法使儿童自动成长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也无法让他们感受人生的真正快乐和幸福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家庭的和睦囷温馨才是儿童身心健康、快乐幸福的基础儿童能否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过一种宁静有序的生活,事关其一生幸福因此,谁能给孓女以细心的关爱照顾谁能给孩子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谁能够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法院才能代表国家把儿童抚养权交給谁。

作者简介:张荣丽(1964-)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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