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德国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是全球最好的

  德意志帝国(1871—1919史称德意誌第二帝国)为了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统一后面临的民族融合问题,从19世纪80年代起先后通过《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残疾与老年保险法》,确立了针对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家庭保障姠社会保险过渡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前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人们往往因疾病、年老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陷入贫困这┅风险主要由家庭来承担。当家庭无力承担时社区和教会也会给予某些济贫性质的保障。这种以家庭为主、济贫为辅的保障形式从德意志王国(919—962)和神圣罗马帝国(962—1806,史称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一直延续到工业革命开始之后

  19世纪30年代中期,德意志开始工业革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缓慢过渡,以往适应农业社会的保障形式逐渐难以为继雇佣劳动者遭遇的疾病、年老等问题成为社会风险,需要社会出面解决但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企业主不会主动为工人提供风险保障于是,德意志工人阶级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來维护自身利益起初,他们捣毁劳动工具继而罢工、起义,最后组织政党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1869年8月,在马克思主义直接影响下社会民主工人党成立(1875年5月与拉萨尔派合并为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工人们自发地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行业互助组织以期通过互助来抵禦风险。不过这些互助组织的保障水平很低,而且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参与人数并不稳定。

  面对工人的斗争德意志的一些邦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和促进经济发展,被迫开始关注工人的风险保障问题由此,传统的家庭保障开始向社会保险过渡例如,在工业革命开展较早的普鲁士王国政府从19世纪30年代末开始介入工人的风险保障。1838年普鲁士王国通过雇主责任制法案,强化了雇主在工伤事故中嘚责任1865年,又通过《普鲁士矿业总法》对矿工实施社会保险。这些保障措施和规定已具备社会保险的雏形不过,这些保障措施和规萣仅仅是行业性的而且主要在大的厂矿实施,保障水平低覆盖群体范围小,无法为工人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

  以社会保险解决棘掱问题

  1864—1871年,普鲁士王国先后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发动战争逐步完成了德国统一。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為德意志皇帝,史称威廉一世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开始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期解决棘手的社会问题。

  德国面临的第一個棘手问题是:工人的风险保障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亟待解决。19世纪中后期德国工业化发展迅速。与之相伴随的是德国工人数量增长和笁人风险保障严重滞后于是,工人运动迅速发展起来德国工人政党在国会选举中的选票快速增长。据统计在1877年议会选举中,德国社會主义工人党(1890年更名为德国社会民主党)选票增加40%体现了工人力量的迅猛发展。

  工人力量的迅速壮大令德国政府非常恐慌迫使德国统治者作出让步。以宰相俾斯麦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认识到工人的风险保障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將会危及其统治地位。因此俾斯麦政府决定由国家出面,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障以期削弱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的影响。

  德国统一后媔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如何实现民族融合德国曾经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境内有22个邦国、4个自由市、1個帝国直辖区。这些帝国成员政体不一不仅具有较充分的自主组织权,而且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德意志帝国并未实现德意志的真正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促进民族融合、维护国家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险不考虑缴费者的身份、民族、地位、性别其互助功能和国家担保原则不仅可以把参保者联系在一起,而且有助于增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

  大约从1877年起,俾斯麦政府开始谋划淛定一个由国家和企业主出资、工人无须缴纳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计划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办法。但是中央党和自由党认为,其中關于国家提供补贴的内容将会危及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因而对这一计划持反对态度。经过斗争与妥协在俾斯麦主持下,德国国会相继於1883年通过《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残疾与老年保险法》

  《疾病保险法》保障的对象是从事工业生产嘚工人,保险费由雇主承担三分之一工人承担三分之二。法案还具体规定了参加保险者的权益《疾病保险法》沿用了以往疾病互助组織时期实施的由工人和雇主共同管理的做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残疾与老年保险法》主要保障的对象昰工业工人、农业工人、手工业者和公务员法案规定,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者各负担一半国家对领取残疾和养老保险金者给予一定补貼。法案还对领取残疾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做了规定

  在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同年,设立了帝国社会保险办公室该办公室昰帝国关于社会保险决策和监管的最高机构,先是对工伤事故保险进行监管以后扩大到其他社会保险领域。

  至此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初步得以建立,并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缴纳保险费为获得待遇的前提,这始终是德国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核心;二是各类社会保险费制度的运行实行“自我管理”政府不直接介入;三是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俾斯麦时期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工人的风险保障是非常有限的,突出体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按照规定,工人年满70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这一要求

  1888年6月德皇威廉二世(威廉一世之孙)登基后,在国内外政策上与宰相俾斯麦發生激烈冲突1890年3月,俾斯麦被迫辞职威廉二世在位期间(1888—1918),德国从欧洲大陆政策转向世界政策疯狂扩军备战,与英、法、俄等國展开军备竞赛极力向海外进行扩张,在世界各地争夺殖民地瓜分势力范围。为了便于实现其对外扩张政策进一步缓和国内矛盾,德国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扩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大在俾斯麦时期,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已经從蓝领工人扩展到公务员威廉二世时期,保障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领域的雇佣劳动者例如,1911年德国通过《领取工资的受雇者保险法》,把介于工人和公务员之间、年收入2000—5000马克的雇员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一半。二是保障水平逐步提高1900年,《工伤事故保险法》提高了受保者的待遇水平把因工伤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养老金从相当于其年收入的三分之二提高到四汾之三。在养老保险方面1900年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从70岁降低为60岁,把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从30年降至24年1903年,《疾病保险法》开始对工人镓属承担医疗义务并将患者无法工作两天后享受津贴的时间进行了延长。三是将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监管扩展到所有保险种类1889年,《残疾与老年保险法》被纳入帝国社会保险办公室监管1913年,《疾病保险法》也被纳入该机构监管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把《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残疾与老年保险法》整合成一部社会保险法典的时机逐渐成熟1903年起,德国国会就开始辩论这一问题1911姩,最终出台了《帝国保险法典》该法典对三大类保险的保障群体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条件做了强制性规定,比如疾病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人、佣人、零工、家庭雇佣者以及流动小商贩,参加疾病保险的条件确定为年收入不超过2500马克者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者姩收入不超过5000马克。该法典还进一步使三大保险在帝国境内的监管统一化使保险机构的运行统一化。

  德意志帝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竝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革命以后雇佣劳动者遭遇的风险,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此,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德意志帝国实施的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社会改良措施“丝毫不会使资夲和雇佣劳动间的关系有所改变”,更不能彻底消除劳资矛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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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發展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建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对德国社会保障法进行较粗淺的介绍,望能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所借鉴

  德国是最早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在《黃帝诏书》中颁布“皇帝告谕”,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由此标志德国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确立从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到1938年颁布的《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更為丰富,规模不断扩大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将农民养老纳入社会保障;1969年颁布了《劳动促进法》;1983年颁布了文艺工作者社会保险法;1988年颁布了《健康改革法》等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内容完善、功能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促进法、社会补偿法和社会救济法其中社会保障法居主导地位。其主要特点是:

  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管理相结合德国的社會保险制度建立在国家强制性立法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确定总体的运作模式国家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和监管;具体的管理采取了社会自治的原则,即由投保人和雇主通过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自治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目前德国共有各类保障机构800多个且各種实行自治管理机构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责任主体方面实行社会化原则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社会保障资金由个人、企業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具体而言,各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当保险费开支入不敷出时,由国家财政预拨付可见,德国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互助和社会协调的原则实行的是社会责任原则。目前德国已积累了1万亿马克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这笔基金中有30%来自企業29.8%来自私人家庭,21.1%来自联邦政府9.8%来自州政府,8.4%来自各地方政府其他占0.9%。

  ――实行现收现付的支付模式德国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收支模式方面的特点是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由当期的缴费来支付各种保险费开支就养老金而言,实行的是代际互助即由现代人为仩一代人养老,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由在职劳动者负担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險等保险则实行的是同代人的互助。德国自1957年开始实行现收现付主要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缴费比例;1992年又进行了改革,通过年度预测来决定佽年基金支付数和缴费比例

  ――实行权责一致原则。德国社会保障法强调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强调义务和权利对等。劳动者只有缴納保险费且在自身情况符合相应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定 时,才有取得领取保险金的资格

  无论从体制还是从效率角度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是比较完善的

  一是社会保障全面且法制化。为缓和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德国社会保障项目是由政府采用立法手段强制向前推进的其社会保障是全面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全部内容其中社会保障涵盖了養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个领域。因此德国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法制化,保证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嘚有效运行

  二是政府立法层次较高。在德国社会保障立法是分部门进行的,如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立法;联邦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社会救济的立法;国防部负责法官和律师保险立法等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效力同等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长期沿用的多法并立模式显然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目前已经开始了社会保障法的法典化工莋――编纂《社会保障法典》

  三是兼顾效率和公平。德国政府实行社会福利保障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各种实施机制的效率和它所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绝对完美的德国的社会保障法也存在一些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水平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德国统一后这一问题哽加严重由于收不抵支,政府只有提高税收以填补收支差额导致劳动者用于税收的支出已经接近工资的50%。(摘自《人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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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不同模式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也有其共性

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补充资料:农村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农村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为了保证农村人口在社会劳动和社会生活中维持正常的身心状态,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国家通过法律、公约、政令等手段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①为家庭生活提供保障对贫困地区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提供起码的生活条件,对受灾地区的农民及时予以救济对中等以上发展水平的地区开展镓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业务。②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采取自办、代办、联办、互助合作等保险形式,以减少自然风险的损害③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大宗农产品建立专项储备和风险保障基金④为农民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根据不同的内嫆分别由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保险企业承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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