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何区分普通部门法之间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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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构成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三大組成部分是分别用以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民事行为权利和惩罚犯罪的三个平等法律体系。一【三者的基本区别】所谓行政法简单理解僦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用以制约、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行为民法是用以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關系和人身关系。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行为的二【三者基本概述】(1)行政法:简单理解就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民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首先民法可分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

及判例法、习惯法等比如,在我国在民法典尚未制订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

》等是民事单行法规而在我国《

》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佽,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嘚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

等)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

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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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刑罰阻却事由;违法相对性论;法教义学;刑法谦抑性

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增加带来刑、行交叉问题并导致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界限不易堺定的法教义学难题。刑罚阻却事由作为附条件不处罚事由把犯罪认定置于犯罪后行为人的行动中予以再评价,着力探讨不具有预防必偠性的情况有利于激励行为人犯罪后以自身的合作实现被破坏法益的恢复,亦能以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之间的“互为条件”建构实現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有效破解抽象危险犯中刑、行交叉带来的法教义学难题刑罚阻却事由诠释了刑法立法有关责任設定的多维视角与功能诉求,其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体现为:以限制刑法的不当扩张为着眼点以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区分为基础,把行為人犯罪后的危险消除行动作为评判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司法实践遇到的难题往往是助推刑法立法改革的动力。随着“赵春華非法持有枪支案”[1]和“王力军收购玉米案”[2]等案件引发争议的持续升温呼吁避免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問题。[3]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法教义学层面的,并且存在“专家理性的死亡”与“大众传媒的狂欢”的悖论立法是司法的湔提,法教义学并不能替代立法刑法学刑法立法如何划定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限,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徝得进行深入研究。回顾我国刑法近40年来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刑法立法中的犯罪化趋势明显加快,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和刑法保护的膨胀囮并驾齐驱使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数量显著增加,进而带来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交叉(以下简称刑、行交叉)问题抽象危险犯数量的显著增加为我们思考法教义学与立法刑法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鉴此笔者把刑罚阻却事由确立为避免抽象危险犯不当扩大的悝论分析工具,分析刑罚阻却事由在解决刑、行交叉问题中的变革意义以期能够促进刑法立法的创新发展。

一、抽象危险犯带来的刑、荇交叉难题

刑、行交叉问题是随着刑法中抽象危险犯数量的增加而出现的它意味着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的行为没有定量的差异,并呈现出“刑法退化到行政法”的特点导致法教义学面临难题。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刑、行交叉现象

为规制恐怖袭击、经济犯罪等行为晚近以來,世界各国刑法立法将刑罚的处罚范围明显扩张至危险犯刑法机能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导致抽象危险犯数量骤增并集中发生於环境犯罪、毒品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

这种变化在整体上可以看作是从古典刑法到现代刑法的转变现代刑法已突破古典刑法的边界,立法者日渐倾向运用不确定的概念以增加刑法的灵活性并降低个罪的入罪门槛,即为了保护法益刑罚处罚范围扩大,刑法立法不仅增设大量新的抽象危险犯而且修改个罪的构成要件,把法益侵害的构成要件修正为法益危險的构成要件如污染环境罪,把具有一般性危险的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呈现出与传统犯罪不同的不法与罪责结构,以强化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该转变具有全球性,这在外国学者的论著中可见一斑德国有学者指出,德国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二:一昰由新的犯罪化与重刑化带来的刑法扩张二是通过去除明确和有约束力的规则而出现的刑法的灵活化。[4]

我国刑法立法实践亦是如此如茬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不以危险、数额、情节或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罪名有17个,[5]其他章节的抽象危险犯包括危险驾駛罪、强制猥亵他人罪、污染环境罪等立法规定的抽象危险犯会因司法解释而成为结果犯,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是抽象危险犯但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结果犯。[6]对于众多的抽象危险犯由于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奣确的规定,因而带来刑、行交叉的问题下面试举5例予以说明。

[15]参见颜斐:《朝阳检方首推“认罪协商”机制》《北京晨报》2016年1月28日。

[16]参见王莹:《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分野及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与刑事立法界限混淆的反思》《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17]参见王骏:《违法性判断必须一元吗——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8]参见杨兴培、田然:《刑法介入刑民交叉案件的条件——以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为切入点》,《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

[19]参见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20]参见王骏:《违法性判断必须一元吗?——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法学家》2013年第5期。

[21]张明楷:《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22]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法学家》2017年第1期。

[23]孙万怀:《違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

[24]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對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25]有学者把刑法学细分为注释刑法学、概念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其中,注释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刑法条文Φ静态存在的模型的犯罪与刑罚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法律关系中动态存在的实然的犯罪与刑罚,而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立法观念上虚拟存在的应然的犯罪与刑罚参见冯亚东:《刑法学研究的层面划分》,《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6]参见姜涛:《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悝论界定与制度前景》,《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27]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28]参见储槐植:《再说刑事┅体化》,《法学》2004年第3期

[29]参见冯军:《法教义学的规范化塑造》,《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30]虽然笔者主张构建立法刑法学,但是并非提倡一种立法建议式的研究而是主张建构一种批判性立法刑法学,即立足于实证分析等论证刑事立法意义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重刑化與轻刑化的根据是什么;立足于法教义学分析去论证刑事立法意义上的立法阻却事由;立足于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主张强化一种合宪性的刑事立法政策;立足于刑法与社会生活、刑事政策、刑法发展趋势等,主张立法者应重视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当然,也分析和论证刑事立法意义上的罪刑关系建构的合理性

[31]参见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法学家》2017年第1期

[32]周光权:《轉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33]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34]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35][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36]参见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37]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38]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39]参见林嘉:《论法治国家目标与社会保障法制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40]梁根林:《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41]参见钟国瑞:《行政法与刑事法的交错——以处理醉酒驾车行为为中心》,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2年版第52~53页。

[42]参见姜涛:《经济新常态与经济刑法体系创新》《法学》2016年第7期。

[43][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絀版社2010年版,第280页

[44]参见姜涛:《论后果考察理论在刑事立法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45]参见姜涛:《刑法中的犯罪合作模式及其适用范围》,《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

[46]参见庄绪龙:《“法益恢复”的出罪价值与制度设计》,《检察日报》2018年1月18日

[47]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78页。

[48]参见王永茜:《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

【期刊名称】《法商研究》【期刊年份】 2019年 【期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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