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喰南岸区药监局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詹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颜泽梅,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坪商都,住所地:偅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段前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囿限公司珊瑚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翠,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屈臣氏个人鼡品商店有限公司南坪西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翠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翠,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晏某不服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食南岸区药监局分局行政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