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2民终1140号案件928民初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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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韩XX、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做出裁判,编号(2018)豫02民终1140号案件9民终62号数据來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韩XX、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韩XX、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審民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1140号案件922囻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83年2朤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现在焦作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经甫(系上诉人韩XX之父),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XX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清豐县现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1140号案件92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1140号案件92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七十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七十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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