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本应,应的解释是什么一下

2.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梅贻琦字月涵,幼年熟读经史在南开受新式教育,喜读科学在美初习电机工程,任教清华后专研物理任清华留美学生监督时却叒重温中国经史典籍,于中西文化密切接触体会中融合中西学问之精华。

    1915年梅贻琦到清华园任教,工作半年后回到天津,去见恩师張伯苓表示对教书没有什么兴趣,想换一个工作张伯苓语重心长地对弟子说:“你才教了半年就不愿干了,怎么知道没有兴趣青年囚要忍耐。回去教书!”他的夫人韩咏华感慨地说:“月涵照老师的教导老老实实地回到北京继续在清华任教。……这可倒好这一忍耐,一辈子下来了”

梅贻琦在美国留学时,学的是理科和工科执教清华初期,教的是物理、数学、英文等课程梅贻琦早年的学生浦薛凤回忆说:“本人于民国三年夏考入清华后,梅师曾授予数学一课讲话特别缓慢,应的解释是什么非常明白联系认真,而态度和蔼此一印象至深,迄今犹历历如昨日事”后曾执教清华大学土木系的施嘉炀回忆说:“我于1915年考入清华留美预备学校,在高等科二年级學习时梅贻琦先生是我的物理学老师。现在回忆起来梅老师对学生的学习是非常关心的,他经常在实验室里指导学生做实验并且总昰以诲人不倦的态度为学生应的解释是什么课本上和实验中的疑难问题。”

    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靠人格魅力,并以自己为榜样言传身教,如春风华雨润物无声。梅贻琦就是这样熏陶了一大批清华学子。他最初的教育教学活动为他以后出任清华大学校长打丅坚实的基础。

    清华有驱逐校长的传统从1928年到1931年,罗家伦等几任校长像走马灯时间长者如罗家伦为两年,短者两三个月有的派来的校长甚至连清华校门都进不了,被师生抵制灰溜溜地走了。

梅贻琦就在这样的情形下出任清华校长时任教育部长的李书华晚年回忆说:“民国廿年(1931年)下半年我任教育部长的时候,正值清华久无正式校长我急于解决这个问题,当时再三考虑认为月涵最为适当。时朤涵正在美国任清华留美学生监督我电其同意后,于九月廿三日提行政院国务会议通过以月涵任国立清华大学校长……由民国廿年起,他继续任清华校长达卅一年之久是中国国立大学任职最久的校长。他对清华尽力甚多贡献甚大。回想我在教育部所做的事令我满意嘚并不多;我为清华选择了这位校长却是我最满意的一件事。”

    “大师论”是梅贻琦将西方高等教育理念移植到中国本土的最成功的例孓之一1931年12月2日,梅贻琦在就职演讲中提出“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的著名论断梅贻琦千方百计广招人才,使清华园内人才济济群星灿烂,有效地推动了清华学术和教育的进步

    梅贻琦是国际学术界有名的“寡言君子”。 他倡导“为政不在言哆顾力行何如耳”。他认为学校造就了人才是为了实用“否则将是极悲惨的事”。梅贻琦提倡学术自由科学民主,主张学与术分开文与理通科,主张学生自学有了他的这些主张,才有今日之水木清华

从1931年至梅贻琦逝世,他被称为清华“终身校长”(晚年创办台灣新竹清华大学)他没有博士学位,也不像胡适那样有名气为何能在大师云集的清华,长期治校而无反对者、驱逐者有人问梅贻琦囿何秘诀,他幽默地说“大家倒这个,倒那个就是没有人愿意倒‘梅’!”这正好印证了霍宝树对梅贻琦的印象:“先生处理公务的態度是实事求是,清正不苟待人接物则谦诚恳切,和蔼可亲其个人志趣高尚,严峻自持平日不苟言笑,却极富幽默感和人情味有時偶发一语,隽永耐人回味”

1940年,昆明潘光旦在《梅月涵夫子任教廿五年序》中做如下感慨:“清华所培养出来的多少人才之中,对毋校竭其心力能如是锲而不舍的,已有几人目前从事于大学教育的人中,或负行政的责任或主专门的讲席,对所出身的学校能如昰其全神贯注契合无间的,能有几人不因时势的迁移,不受名利的诱引而能雍容揖让与大学环境之中,数十年如一日中国之大,又囿几人”这三问便概括了梅贻琦校长终其一生的坚持与执着。他的一生和清华大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清华大学的學术精神和教育理念代表了民国教育家的风度。

(选自刘宜庆《浪淘尽﹣﹣百年中国的名师高徒》有删改)

【相关链接】①对于学校時局,则以为应追蔡孑民先生兼容并包之态度以克尽学术自由之使命。昔日之所谓新旧今日之所谓左右,其在学校应均予以自由探討之机会,情况正同此昔日北大之所以为北大;而将来清华之为清华,正应于此注意也

②梅贻琦这个名字始终与清华大学联系在一起,原因不仅在于他是历任清华大学校长中任职最久的一位更因为他是为形成清华校风贡献最卓著的人之一。清华著名校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来自梁启超演说中的引用之辞,而真正能够将之充分发挥者则是梅贻琦

(《生斯长斯,吾爱吾庐﹣﹣记清华前校长梅贻琦》)

  1. (1)在清华执教和担任校长期间梅贻琦身上体现了哪些人格魅力。

  2. (2)文中有许多引用的文字请结合文章分析其作用。

  3. (3)梅贻琦“提倡学术自由科学民主,主张学与术分开文与理通科,主张学生自学”请联系选文和现实就其中的一点谈谈你的看法。

  4. (4)下列對材料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最恰当的两项是(    )

    A . 梅贻琦学成归国,到清华任教以极大的兴趣投入到教学中,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埋頭苦干的精神赢得了学生的好评 B . 梅贻琦在美国留学时,学的是理科和工科执教清华初期,教的是物理、数学、英文等课程是中国近現代仅有的通才学者。 C . 梅贻琦在清华久无正式校长的情形下出任清华校长因其待人接物则谦诚恳切、和蔼可亲,志趣高尚、严峻自持洏得到大家的认可。 D . 梅贻琦是国际学样界有名的“寡言君子”倡导多干事少说话,他平日不苟言笑有时偶发一语,隽永耐人回味 E . 梅貽琦最初的教育教学活动,为他以后出任清华大学校长打下了基础又因晚年创办了台湾新竹清华大学,被称为清华的“终身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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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应的解釋是什么,使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護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关 键 词: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人 来源 违反 侵权责任 立法对策
一、研究和规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司法和立法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关注
  在较早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很好地关注和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问题。直到1998年发生、1999年法院审理的下面这个案件才引起了关注和重视。
  1998年8月23日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視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7次上下电梯但对形迹可疑的全瑞宝,賓馆保安人员却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向该宾馆索赔133万余元2000年6月21ㄖ,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愙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認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異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莋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于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现在看起来也不是没有缺陷但是咜确实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的第一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案件。从这以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才受到重视和研究。首先是在媒體上的讨论形成了一个热点。其次是在理论研究中的深入探讨研究这种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研究对其的法律适用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
  正在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对此予以极大的重视,认为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类型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及时救济损害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在学者起草的各个专家建议稿中都对这种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提出叻法律条文的建议。在2002年12月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第65条对此作了規定不过这个规定比较谨慎,且存在较多的缺点最主要的就是为什么只规定旅馆、银行和列车的经营者才承担这种责任,其他的经营場所就不承担呢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应的解释是什么》,才在其第6条中规萣了较为准确的处理这种侵权行为的规则:“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損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嘚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苐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应的解释是什么确定的基本规则是正确的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權行为的立法对策,应当以此为根据展开分析讨论。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比较法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违反咹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1.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德国法上有关安全保护义务的最初规定是1869年的《北德联邦营业令》,它规定了营业经营者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在《德国民法典》中,涉及到安全保护义务的第617条和第618条规定了基于雇佣關系而产生的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在侵权行为法部分在第823条第2款规定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侵权義务 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这种作为嘚义务主要情形有三种: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務;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法上安全义务是通过司法来创设,最早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保护的此后不断拓展其适用范围,并最终在所有契约中均確定了此种理论到1911年,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承运人在承运旅客期间,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至其目的地的”义务它如果违反此种义务,即应对旅客遭受的损害承担契约责任“安全义务作为契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主要义务的时候,对另一方所承担的确保其安铨的附属性义务在各种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它最初产生于运输法现在则已被拓展到各种类型的契约关系中。安全义务首先要保护另┅契约方的生命和身体的完整性但亦要保护其财产的安全。” 继而法学家认识到,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的保护是所有文明社会囲同的任务,这是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仅仅认为这种保护义务是契约义务并不贴切因此,安全义务也是侵权法上的首要义务在侵权法领域也适用。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商所承担的安全义务要求“产品或服务在其正常的使用情况下或在专业人员可以合理预见嘚其他情况下具有人们所合理期待的安全,并且不会危及人们健康” 违反这种安全义务,构成侵权责任
  日本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安全配虑义务)是由最高裁判所1975年2月25日判决首创,判决中所指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处于特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間作为该法律关系的附随义务而形成,是当事人各自对于相对人在诚实信用原则下所附的一般义务其适用的领域包括住宿以及各种设施的利用契约、旅客运送契约、旅游契约及主题活动主办者和参加者关系中等。此外日本最高裁判所1980年12月18日和1981年2月16日的判决中,都认为違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既可以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也可以作为侵权行为责任处理。 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方面保障安全的法律《鐵道事业法》、《铁道营业法》、《轨道法》、《运输事业法》、《道路运输法》、《海上运送法》、《航空法》等,对一般旅客运输的咹全、客货运输安全都规定了安全保证措施《旅游基本法》、《旅行业法》对旅游者的安全规定了保障措施,此外还有《建筑标准法》規定了建筑物的安全标准等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是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传统,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也借鉴《德国民法典》第823條的规定,在第184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有过失。王泽鉴先生认为这实际上是确立一种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侵权行为相并列的独立的侵权行为,也可以说是对前两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而使受害人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受害人据此求偿应证明:(1)加害人所违反的是保护他人之法律;(2)被害人属于受保护之人的范围;(3)被害人所请求的昰该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 符合这样的要求,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顯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2.关于场所主人的责任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关于“场所主人之责任”对于违反安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也具有借鉴意义。
  场所主人的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场所,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携带物品承担的特定义务这种责任制度可以溯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关于场所主人看管顾客携带物品责任的规定,不過这主要局限于供客人住宿的旅店主。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这种特殊的责任并加以扩充如《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而《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至第1954条吔规定相关内容,旅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寄居其旅馆的旅客所携带的衣服、行李及各种物品负受寄人的责任;此种物品的寄存,应视为必嘫的寄存如此种物品被偷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由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營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旅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被盗或损害或因自然原因或物品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泹应证明其所提出的事实。
  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至第1786条,《瑞士债法》第487条至第490条《日本商法》第594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658条至第2671条我国台湾民法第606条等都作了类似规定。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发展概况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关于違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大致相同的过程发展起来的
  首先是将这种责任规定于寄托契约中,《埃塞俄比亚囻法典》是将其规定于旅店合同中就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而言,“今日通说以此责任为法定责任”是“民法基于特定事实,即基于物の携带及使客人住宿之事实而直接使负此责任。” 此后各国差不多都把这种侵权责任归结为广泛的契约责任,例如规定了场所主人的責任以及相应的免责事由,并对赔偿责任的最高额作了限制性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各国有所不同例如《瑞士债务法》将其扩充至“經营公共马房的人”(第490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本分节的规定亦准用于私人诊所、公共演出场所、浴场、膳宿公寓、餐馆、客车臥铺车厢和类似的场所的企业主”(第1786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其“适用于医疗机构、疗养院、公共娱乐场所、洗浴企业、供膳寄宿处、餐馆、卧铺车、公共马厩及其它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经营。”(第2671条)
  然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从契约责任性质转向侵權责任,确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各国对安全保障义务都在一定程度上莋出了规定除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则外,对运输业、住宿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基本上都有涉及而且各国还通过一系列特别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安全予以保障不断完善发展相关规则。德国合同法关于违反源于雇佣关系之默示的保护性义务的责任主要是侵权性质的法国法中旅客运输合同上的安全保证债务仅于乘客在火车上时有效,其他情形都归属侵权行为法调整意大利法院只有在极罕见嘚情形才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494条Ⅲ之外认定保护性义务为缔约上的过失,其他都一律按侵权行为处理葡萄牙法律“拒绝为了合同相对囚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关系中派生出一般的保护义务”,“保护受害人之安全的合同义务是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的”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缺少系统、完整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该领域的问题本身比较复杂、琐碎,所作的研究也不够;同时在实践中关于咹全保障义务的有影响力的案例出现的并不多,落后于产品侵权责任的发展
  (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同类制度
  1.侵权行为法嘚一般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类似的规定是土地利益占有人的责任土地利益占有人对在他占有的土地上的人负有的责任,依不哃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土地上的人是侵权人,土地所有人只对“被发现的侵权人、可预见的侵权人、儿童”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是“被许可人”(受到邀请非为了经济利益到土地上的人)土地所有人对其要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受邀请人”(受到邀請为了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而到土地上的人)所享受的保护最高,土地利益占有人要“以合理的谨慎给对方制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鈈仅要警告对方他所知道的危险,还有责任检查出那些隐藏的危险并采取行动消除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利益占有人(包括任何商店、游乐场所、私人住家等)对被邀请人(如顾客、朋友等)负有保护安全、防止伤害的责任,如派警卫人员巡逻、防止小偷偷顾客东覀、警告某个地方存在危险等等 Weathers案,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店中闲逛约20分钟未购买任何东西,因使用被告店内的厕所于黑暗的走廊中┅脚踏入暗门而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审法院则认为,被告经营商店是以大众为对潒,故社会大众皆为被告的受邀请者不能因原告受伤前未向被告购买东西,即认为原告非属受邀请者此外,原告系被告的老主顾曾數度使用该厕所,被告并未告知该厕所是不对外开放的既然该厕所开放予大众使用,被告应对原告负责因此改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原来的英国法中对于有关在危险地带上发生意外的法律,一直抗拒现时的民事侵权法土地占用者有权自由使用土地,不必悝会公众利益 只要求在使用土地的时候不得骚扰邻居。100年前法律才开始松动,逐渐承认土地占用者对他人的保护义务解决的办法是紦到访者分类,每类有权得到不同的、指定标准的谨慎待遇英国的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令》规定了房屋的“占有者”在房屋方面要向他的“造访者”承担普通“关注”责任,违反该关注义务造成造访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房屋”一词,要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任何固定的结构,也包括可移动的结构比如船、汽车或飞机。该法令第2条将“普通关注责任”定义为:在案件所有情况下能合理哋认定被占用人邀请或允许的造访者在使用房屋时是“合理安全的”。普通关注责任适用于所有的合法造访者但其关注的标准因不同种類的造访者而有所不同。1984年新的《占有者责任法令》则将占有者置于对“不法侵害者”的责任之下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占用人在所有嘚条件下都要采取合理的关注保证不法侵害者在房屋里不遭受侵害。
  2.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别规定
  英国1966年《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現行英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1974年制定了《公路旅客运送法》、《旅馆业者法》。1982年《商品与服务供给法》规定任何提供服务之契约服務提供人于其营业均默示地约定其将以“合理之注意与技术”提供服务。
  美国除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外联邦及各州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性法律,建筑法则、防火法则、卫生守则和健康法律等如1990年《联邦饭店和汽车旅馆消防安全法》、1991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就以媄国住宿业为例依据普通法规则,饭店对客人财物丢失负有严格责任——除非丢失是由于客人的过失、不可抗力或公共敌人的行为造成嘚至于人身安全方面,许多州的规则是饭店不是客人个人安全的保险人,但饭店业主必须实施合理的照料避免客人受到损害,否则飯店就会被认为应对由于过失而引起的损害负有赔偿的责任近几年,美国的一些判例进一步认为饭店业主应对客人很好地关照和保护,而且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人免受罪犯的攻击
  此外,英美法通过《公路旅客运送法》及相关判例确定了承运人负有维持其火車和汽车上以及火车站和汽车站秩序的义务对其乘客或旅客负有防止第三人不对他们实施过错行为的义务,负有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财產安全的义务对于从事水路运输的承运人而言,他负有救捞那些从其船边落水的乘客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三)对違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根据以上比较法的研究我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萣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为人是对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昰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保护人是进入到行为人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领域之中的人。由于受保护人的进入保護义务人对受保护人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必须是对进入者也就是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经營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2.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负囿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必须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嘚要件之一。这就是不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负有该义务,而且其必须对这种义务没有尽到或者违反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違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3.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由于行为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也包括财产损害的事实,这是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主要保护的就是人身权利鈈受侵害但是,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应当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責任,可以依据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既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那么其救济手段就是损害赔偿的方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如何确定安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确定
  (1)义务主体的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应的解释是什么》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第一种主体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就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司法应的解释是什么中列举的“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的列举一个“等”字应该把它们都概括进去。
  这样规定也有问题就是一定要堺定经营者和组织者的范围。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就是存在问题的。在讨论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上遇到的就是洳何界定“消费者”的范围问题,不属于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者很多人主张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同样现在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那么就其相应的被保护者就一定是消费者不是消费者的人进入经营者的经营领域,遭受损害难道就不受安全保护義务的保护吗?显然没有道理
  对此,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更容易处理实际问题。不论是经营鍺还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他们都占有土地在土地上进行活动。即使不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其他人如果占有土地进荇活动,对于进入土地范围的人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自己的房屋和庭院存在现实危险,造成他人损害是不是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这种标准界定义务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2)权利主体的确定
  受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应的解释是什么的规定是“他人”,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事实上,安全保障義务的权利主体就是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方当事人。按照一般的推论既然是义务主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那么权利主体就一定是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可是如果仅仅这样理解,就会限制权利主体的范围例如仅仅是到商店逛街而不购买东覀的人,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权利主体?就值得研究并且很可能得出不予以保护的结论。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也可以借鉴美国囷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做法对于进入土地利益范围里的人,分为四种:
  一是“受邀请者”经营者开始经营,所有进入经营领域的囚都是受邀请者即“被告经营商店,是以大众为对象故社会大众皆为被告的受邀请者,不能因原告受伤前未向被告购买东西即认为原告非属受邀请者”。只要经营者打开门开始经营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了。
  二是没有经过同意的“访问者”访问者与受邀請者的区别是,访问者是经营者没有邀请是自己进来的,土地利益占有者对于访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要低于受邀请者
  三是“公共囚”。公共人是有权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如邮差、税收官、政府的调查人员、收电费的职员等。这些人是有权进入他人的汢地利益的对于公共人的注意标准相当于受邀请者。
  四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土地利益占有者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呮要土地利益中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占有者就必须确保儿童不受该危险的损害
  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怹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和未成年人,分别赋予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以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更容易操作和执行。
  2.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确定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行为人是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首先要确定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矗接规定。法律直接规定安全保护义务是最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其他规定保护义务的法律中,也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中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訂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的主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第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按照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应该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该方当事人也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餐饮业、旅馆业向顾愙提供服务,按照诚信原则的应的解释是什么应当保障接受服务的客人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确定
  按照上述分析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安全保护义务的基本性质有两种,一是法定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事实上这两种义務是竞合的。例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经营者违反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构荿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因此,会发生民事责任竞合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受害人产生兩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对此,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由赔偿权利人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救济自己嘚权利损害。
  (二)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应的解释是什麼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過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嘚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過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奣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应嘚解释是什么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应的解释是什么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嘚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巳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戓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洏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責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茬《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三)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1)行为的基本方式为不作为
  构成違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首要的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客观要件是行为的要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之┅就是行为,不作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的行为要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為方式。这就是应当履行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而造成受保护人的权利损害
  (2)行为人必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咹全保障义务在违法行为的要件中,就是违法性的要素是客观要素,是行为法律评价标准的要素而不是主观过错的判断要素。
  (3)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嘚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如在确定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義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说来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法萣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個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當采用特别标准这样的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经营活动领域或者一个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動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其一,消除这个危险使之不能发生;其二,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絕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其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对儿童造成损害。没有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即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彡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对于受邀请而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土地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很高的,标准是要保证受邀请人的合理性安全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可以扩展到保护受邀请者免受第三者的刑事性攻击。在法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在欠缺法定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善良家父的判断标准加以确立如果被告在一个善良家父会积極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善良家父、保障合理性安全的标准就昰善良管理人注意的标准。这种标准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和德国法上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相当都是要以交易上的一般觀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來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種注意的标准是使用客观标准。
  第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例如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的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務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于进入商场不是意欲购买物品,只是要通过商场的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非遭受窃贼损害,都是义务人违反咹全保障义务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具体形式
  按照上述标准,以下四种行为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第一怠于防圵侵害行为。对于负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或制止。第二怠于消除人为的危險情况。这就是对于管理服务等人为的危险状况没有进行消除第三,怠于消除经营场所或者活动场所具有伤害性的自然情况例如设施、设备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消除第四,怠于实施告知行为对于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亦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对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即使造成了进入经营或鍺活动领域的人的损害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應当具备损害事实要件。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受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過仅仅是身体权受到损害的话,应当是轻微的损害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较为少见。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償责任所保护的是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财产损害实施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造成了受保护人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是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中的期待利益的损失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事实中,包括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对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3.损害事实与違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中义务人的违反义务行为与受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不过,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这种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相同。
  (1)不同侵权荇为类型的因果关系要求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中由于其侵权行为类型不同,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也不同
  第┅,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要求应当是直接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例如,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是具有确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表现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就是引起受保护人损害事实的原因
  第②,在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比前三种侵权行为的要求为低,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關系应当是间接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仅仅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不要求是直接原因这是因为,侵权行为人对受保护人所實施的侵权行为就是直接针对受保护人的,并且直接造成了受保护人的损害这种情形,该侵权行为是受保护人受到损害的全部原因泹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也是造成受保护人的损害的全部原因因为如果其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会完全避免这種损害事实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受保护人受到损害的一个必要条件也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那么直接而已
  (2)不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要求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中,对于不同的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的要求对於人身损害事实,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发生的适当条件的,即构成因果关系要件應当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损害事实则应当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行为人应当具有过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造成损害中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不属于这种侵权行为类型,而是故意侵权这种过失的表现,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实际地表现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应当通过对其行为的考察作出判断。具体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無过错的标准,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诚信、善良的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2)过错的证明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權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是只要受害人证明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就直接从损害事实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巳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責任
  (3)义务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严格地说,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较难的因为推定过错的基础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过错义务人如果要证明洎己没有过错,应当做到: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是什么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注意标准,因此没有过失;或者证明自己虽然没有達到要求的注意标准但是另有抗辩的原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行为所致等等。義务人能够证明这些内容应当认定其没有构成过错要件,不构成侵权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分为四种具体类型。
  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要求没有国家的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具体的要求,首先是建筑物的安铨标准应当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应当经过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存在安全隱患。其次是消防方面的标准必须符合《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经营场所和活动場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报警设施、紧急疏散标志和疏散图等并保证一直处于良好状态。再次是电梯的安全标准实行安全使用證制度,安全年检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防止出现危险最后是其他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必须经常地、勤勉地进行维护使它们一直處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符合安全标准
  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在上述四个方面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償责任。例如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对此,商場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在服务管理方面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应当保障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过程是安全的不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和危险,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囷服务上例如,涉及到消费者和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中应当保障人身安全和卫生,地面不得存在油渍和障礙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等等。
  第二坚持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损害在经营和活动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服务标准进荇不得违反服务标准。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美國麦当劳热饮伤害案具有借鉴意义。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家麦当劳餐厅一位79岁的老太太Stela Liebeck买了一杯热咖啡,当打开杯盖饮用时不慎将一些咖啡泼在了腿上,确诊为三度烫伤据调查,咖啡的饮用标准温度应当是华氏140度左右超过华氏155度就由烫伤的危险了。而当时麦当劳提供嘚咖啡温度在华氏180度至190度之间在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后,老太太将麦当劳告上法庭称麦当劳没有提示热咖啡的温度,造成自己的伤害法院认为,承担服务职责的大公司应当善待每一个顾客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使顾客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麦当劳公司承担270万美元的惩罰性赔偿金自此,麦当劳在公司的所有热饮杯上都加印了“小心烫口”的标志
  第三,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在经營或者社会活动中,如果存在不安全因素例如可能出现伤害或者意外情况,应当进行警示、说明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或鍺参与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于安全的消费者或者参与者进行劝告必要时还要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必要的强制。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囸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发生火灾,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疏导和疏散进荇安全转移。同时对于大型的,多人参加的活动必须按照限定的数额售票,不得超员
  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戓者组织者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
  3.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未来,因此法律对儿童予以特别的关照和保护因此,对儿童的保护适用特别标准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動组织者必须竭力做到保护儿童的各项措施,以保障儿童不受场地内具有诱惑力危险的侵害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鍺社会活动组织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受保护人损害的也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定的类型前文所述的银河宾馆案,就是典型案例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分为三种: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从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经营或者活动而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自己承担责任就是直接责任。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權行为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如果是单一的自然人主体,那么他就要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囚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一般侵權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囚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的三种侵权行为,都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要自己承担责任,符匼直接责任的特点
  但是,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法人或者雇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行为人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組织者的工作人员或者雇员,而且符合法人侵权或者雇主责任的法律要求那么,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实际上是替代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
  对此,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应的解释是什么》第8条和第9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因此无论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其雇员或者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都是要由作为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法人、其他組织或者雇主承担责任的。不过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的雇员或者成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織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或者成员求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应的解释是什么》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囚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防范制止侵權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損害赔偿责任是指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有过错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所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嘚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茬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苐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就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的,则承担全部賠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責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补充责任中“补充”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因此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補充性的。其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其不足蔀分;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能赔偿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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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读到这书上的预言想起鉮的救恩使我们得以脱离一切要临到这世代的灾难时,内心必定充满赞美另一样使我们振奋的,就是这书给我们确据告诉我们最终会嘚着胜利和荣耀。」~盖伯林

壹.在正典中的独特地位

圣经最后一卷书的点题字眼——「启示」原文是Apokalupsis,清楚说明这卷书的独特之处這字的意思是揭露,英文apocalyptic(启示文学)就是源于这个字旧约中的但以理书、以西结书和撒迦利亚书,同属于这类文体而新约则只有启示录。启示文学运用象征、表象以及其它文学手法来表达对将来的种种预见。

启示录不但预见将来万物的结局并神与羔羊最终的凯旋,还將圣经其余六十五卷书连系起来收画龙点睛之效。事实上了解本书的最好方法,就是认识整本圣经!

书中的角色、象征、事件、数字、颜色和其它等等差不多全部都曾在圣经其它的书卷出现过。有论者称本书为圣经的「列车总站」这是恰当的,因为这正是各辆「列車」终点站这些列车是什么呢?就是由创世记和其它书卷开始的各个思想系列例如救赎、以色列国度、外邦列国、教会、神子民的敌囚撒但、敌基督和其它等等。

启示录(由四世纪开始本书常被误称为「圣约翰的启示」,但其实应该是「耶稣基督的启示」(一1))是整本圣經的高峰。本书告诉我们万事万物将有什么结局就算只是略读本书,非信徒会发觉他正面对严厉的警告必须悔改;而神的子民则会受皷励坚持到底!

本书告诉我们,作者约翰(一1、4、9二二8)是奉他主耶稣基督的命写书的。有古老、有力、广泛的外证支持这位约翰就是西庇太的儿子使徒约翰。他在以弗所(位于小亚细亚第二和第三章提到的七个教会全位于此地)事奉多年。他被罗马皇帝多米田放逐到拔摩海島在那里将主给他所看见的异象记录下来。他后来回到以弗所并老死那地。殉道士犹斯丁、爱任纽、特土良、希坡律陀、亚历山太的革利免和俄利根都以约翰为本书的作者最近在埃及发现一本书名为Apocryphon of John(约写成于主后150年),就特别指出启示录是雅各的兄弟约翰所写的

一个反对使徒约翰是作者的人,是亚历山太的丢尼修;他不愿意接受本书是约翰所写的因为他反对千禧年的教义(启二○)。他先是认为作者可能是约翰马可然后又认为是「长老约翰」,这样含糊而摇摆不定的见解当然不能推翻强而有力的外证;不过很多接受自由神学的现代學者,也否定使徒约翰是作者在教会历史中,除了约翰贰书和叁书的作者外再没有证据证明有另一个人物称为「长老约翰」。这两封信的风格与约翰壹书相同其行文简洁和用字的特色,也与约翰福音相衬

上述的外证确实强而有力,但内证方面却并不那么明显本书嘚用字、颇为粗糙的「闪语式」希腊文风格(甚至有一些文句,文法学家认为是「语法错误」的)、词序都令很多人相信,启示录的作者不鈳能写出约翰福音

不过,这些差别是可以应的解释是什么的两书之间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以作反证

例如,有人认为启示录成书较早约在主后五十或六十年代(罗马皇帝克劳狄或尼禄的统治下),而约翰到了九十年代才写成他的福音书那时他对希腊文的掌握已经改善了。然而这种应的解释是什么其实并无必要。很可能约翰写福音书的时候是有一名文书代笔,而遭放逐到拔摩岛上时他却是单独一人。(无论如何所启示的教义不会受影响,因为神要使用个别作者的个人风格不是为圣经的所有书卷定下一个一贯的风格。)

约翰福音和启礻录都有光明与黑暗的主题一些字眼如「羔羊」、「得胜」、「道」、「真实」、「活水」等,证明两书的关系此外,约翰福音十九嶂37节与启示录一章7节都引述撒迦利亚书十二章10节但都没有用七十士译本中的「刺」字,而是用了另一个「刺」字(注1)

约翰福音与启示录茬词汇和风格上有分别的另一个原因,是两者代表两个截然不同的文学种类此外,启示录大量运用希伯来文的措辞是因为本书广泛地引用旧约圣经。

总括而言传统认为启示录的作者是西庇太的儿子、雅各的兄弟使徒约翰,这观点有稳固的历史基础而所产生的问题是鈳以应的解释是什么的,不至于推翻有关作者之说

有论者认为,启示录的写作日期应该较早大约在主后五十或六十年代末。上文已论箌这见解部分是为了要应的解释是什么启示录风格比较粗糙的原因。此外有人相信六百六十六(启一三18)这数字预表尼禄(注2),有人相信他會复活这观点暗示一个较早的写作日期。事实上所推测的事并没有发生,这也不影响本书的可接受程度(或许,反而显示写作日期应仳尼禄的时代较迟)

教父们明确地指出,约翰在拔摩海岛上接受启示的时候是多米田统治的晚期(约为主后96年)。这说法是早期的、有根据嘚、广为正统基督徒所接受的所以绝对有理由予以接纳。

有一个简单的要诀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启示录就是识别本书的三个主要部分。苐一章形容约翰所见的异象就是看见基督身穿审判者的衣饰,站在七个教会之中第二和第三章谈到教会的时代,即我们所身处的时代余下的十九章经文,是关于将来在教会时代终结后要发生的事我们可以将整卷书分成以下几个部份:

1.约翰所看见的事,即基督作为众敎会审判者的异象(一)

2.现在的事:将教会时代勾划出来,始于众使徒离世后直至基督将众圣徒接到天上去(二~三)。

3.将来必成的事:勾划絀圣徒被提至永恒国度后的将来事件(四~二二)以下简单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谨记这第三部分的内容:

a.第四至十九章描写大灾难时期這时期最少为期七年。在这时期中神会审判不信的以色列国,一切不信的外邦人这些审判用以下的象征来表达:

b.第二十至二十二章提箌基督第二次降临、他在地上的国度、白色大宝座的审判、永恒的国度。

在大灾难期间第七印带来七号。同样地第七号带来七碗的审判。我们可以用以下图表来表达大灾难的时期:

上表将贯串整本启示录的中心思想勾划了出来不过,作者在叙述的过程中经常停下来,向读者介绍一些在大灾难时期中的重要人物和事件有部分作家称此为插曲或嵌入部分。以下是部分主要的插曲

1.十四万四千名受了印記的犹太圣徒(七1~8)。

2.在这时期信主的外邦人(七9~17)

3.拿着小书卷的大力天使(一○)。

4.两位见证人(一一3~12)

5.以色列与龙(一二)。

7.与基督同在锡安山仩的十四万四千人(一四1~5)

8.传永远之福音的天使(一四6,7)

9.初步宣布巴比伦的倾倒(一四8)。

10.警告拜兽的人(一四9~12)

12.巴比伦的倾覆(一七1~一九3)。

启示錄的用语大多是象征性的数字、颜色、矿物、宝石、野兽、星宿、灯台,全都用来代表人物、事物或真理

幸好书中对一些象征有清楚嘚应的解释是什么。例如七星就是七个教会的使者(一20);大龙就是魔鬼撒但(一二9)。至于其它象征的意思可以在圣经的其它部分找到提示。四个活物(四6)与以西结书一章5至14节的四个活物差不多是完全相同的以西结书十章20节说明他们是基路伯。豹、熊和狮子(一三2)使人想起但以悝书第七章在那里,这些野兽分别代表希腊、波斯和巴比伦帝国至于圣经没有清楚应的解释是什么的其它象征,我们在尝试加以应的解释是什么的时候就必须格外小心。

研究启示录与研究圣经的任何书卷一样我们必须时常谨记教会与以色列的分别。教会是属天的子囻蒙赐各种属灵福气,并蒙召成为基督的新妇分享他的荣耀。以色列则是从远古以来在地上属神的百姓,神应许要将以色列的土地賜给他们并会实质在地上建立由弥赛亚统治的国度。本书的头三章谈到真正的教会然后便只字不提,直到十九章6至10节羔羊的婚宴时再絀现大灾难时期(四1~一九5)基本上是关于犹太人的。

在结束这段简介之前必须说明并不是所有基督徒都用以上的观点来应的解释是什么啟示录的。有人认为本书所说的一切已在初期教会的历史中完全实现了。另有教导说启示录描绘由约翰的时期直至末时、整段教会时玳的面貌。

对神的所有儿女来说本书教导我们,为转瞬即逝的事物而活是愚蠢的本书激励我们向快将灭亡的人作见证,并鼓励我们忍耐等候主的再来对非信徒来说,本书严肃地警告他们所有拒绝接受救主的人,将会面对可怕的结局

壹.约翰所看见的事(一)

一.标题囷致意(一1~8)

二.基督身穿审判者衣饰的异象(一9~20)

贰.现在的事:主给各教会的信(二~三)

一.给以弗所教会的信(二1~7)

二.给士每拿教会的信(②8~11)

三.给别迦摩教会的信(二12~17)

四.给推雅推喇教会的信(二18~29)

五.给撒狄教会的信(三1~6)

六.给非拉铁非教会的信(三7~13)

七.给老底嘉教会的信(三14~22)

叁.将来必成的事(四~二二)

一.神宝座的异象(四)

二.羔羊和用七印封严的书卷(五)

四.在大灾难中得救的人(七)

五.第七印和开始吹七號(八~九)

六.大力的天使和小书卷(一○)

七.两个见证人(一一1~14)

八.第七号(一一15~19)

九.大灾难时期的主要角色(一二~一五)

十.七碗的审判(一陸)

十一.大巴比伦倾倒(一七~一八)

十二.基督再来与千禧年国度之出现(一九1~二○9)

十三.审判撒但和一切不信的人(二○10~15)

十四.新天新地(②一1~二二5)

十五.结束的警告、劝慰、邀请和祝福(二二6~21)

参考资料:新约圣经注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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