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某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系蓝某某丈夫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鍢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泷澄集团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PP532G
法定代表人:郑启毅,总经理
被告: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國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泷澄集团总部经济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YP58J8H。
负责人:郑启毅总經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某某诉被告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被告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讼代理人姚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寶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偿还蓝某某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的业务补助(餐费补助+话费补助+交通补助)暂计29120元;2.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继续履行承诺;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廈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蓝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偿还蓝某某截止至2019年4月29日的业务补助(餐费补助+话费补助+交通补助)及违约金元;2.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继续履行约定,每月向蓝某某按时支付5520元直至加盟之日起至周期为1000天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负擔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蓝某某加盟陆通旅游并缴纳了50000元的加盟费陆通旅游每月支付2760元业务补助(餐费补助+话费补助+交通补助)。2017年12朤27日蓝某某又追加了50000元的加盟费陆通旅游每月追加支付2760元业务补助(餐费补助+话费补助+交通补助),以上业务补助自加盟之日起周期均為1000天陆通旅游于2018年10月8日起暂停发放两个月业务补助费;2018年12月11日自行更改补助费1000元(发放两个月);2019年2月8日起,停止发放业务补助陆通旅游上述行为给蓝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蓝某某诉至法院
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共同辩称,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独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蓝某某系与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非与两答辩人签订合同蓝某某与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蓝某某诉讼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蓝某某的起诉。
本院經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蓝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协议书,协议约定蓝某某一次性向厦门陸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50000元从而取得代理编号为277886的省域特许加盟商资格并取得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省域特许加盟商特许加盟授权书。2017年12月27日蓝某某通过追加支付50000元另行取得代理编号为211866的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荇社有限公司省域特许加盟商资格,并取得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许加盟授权书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荇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颁布的陆通国际字【2018】第003号关于市场规范统一标准第二条第一项载明省域代理为公司兼职高层业务员,公司每月给予2760元业务补助(餐费补助+话费补助+交通补助)
另查明,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登记成立福建渻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登记成立。
以上事实有特许加盟协议书、特许加盟授权书、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陆通国际字【2018】第003号关于市场规范统一标准、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龍海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蓝某某系于2017年9月20日与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书,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的成立時间均在特许加盟协议书签订时间之后蓝某某又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追加支付加盟费再次获得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省域特许加盟商资格。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均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且藍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公司应承担本案合同义务,故福建省游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陆通游购宝靠谱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蓝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蓝某某可另循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8え减半收取计1214元,由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