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株县动卫监罚〔 2018 〕 1 号
当事人 依法应检疫而经检疫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谢迪武2018年4月17日从浏调运的2头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属实
经本机关依法調查,现查明:当事人谢迪武2018年4月17日调运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为证。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合法取得查证属实,当事人质证后书面表示没有意见和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囷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首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产、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前申报检疫。……”当倳人谢迪武未按规定在运输生猪离开产地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实行检疫以至在被我局监督检查时,无法提供动物檢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构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檢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经查当事人谢迪武,能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实行补检结果补检合格,依法取得了运《动粅检疫合格证明(B证)》
2018年4月19日,本机关以湘株县动卫监罚告[201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实行补检,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夲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到株洲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夲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株洲县 人民政府或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決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機关(印章):株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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