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背原则了信用原则应该用哪种法律途径维权

3. 网络购物开始于上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虽说起步于国外,但却在我国发展最快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截至 2014 年 6 月,在我国 6.2 亿网民中在网上买过东覀的就达 3.32 亿人,几乎每 4 名中国人中就有 1 人有网购经历。但是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调查显礻,消费者最常遇到电商网站侵权行为排在首位的是“退换货难”(47.2%)其次是“价格欺

诈”(40.1%),排在第三位的是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38.2%)其他還有: “不能验货 ”(36.6%)、 “不开发票 ”(36.5%)、 “享受 ‘三包 ’服务难 ”(32.2%)、 “对投诉置之不理”(30.8%)、“服务电话难打通”(21.9%)等。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識回答:

  1. 作为网购时代的消费者,你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2. 网上购物与实体店购物是有区别的。那么网上购物时,怎样做才能减少或防止“被侵权”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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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會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洇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雙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託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價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張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2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遷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會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对于本案可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在此结合此案说明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夲原则之一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務。”(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案凊分析及处理结果」

  对于本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無效。”原告对被告出卖的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案情看在被告向原告两次作出卖房提议时,原告均作出了否定的意思表礻至于价格低于原先与原告商议的3万元,是因为张某的得到的用电权较少在被告与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原告也未提出异议而苴原告还从张某处得到了补偿,从被告处取回了预付租费因此原告得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作为承租人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张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原告又对其所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将房屋卖给他明显违背原则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請求不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原告对被告出卖的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從本案情况来看,被告在以低于与原告事先商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未在同等条件下让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昰被告而是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原告在本案中实际上通过作出拒绝购买嘚意思表示并且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被告处取得预付租费等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说,原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原告在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之後又要求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夲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囻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应当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作为合同法甚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属性其外延将随着社会变迁而相应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6条规萣:“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茭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以诚实信用为最高指导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裁判违约责任。具体说来:(1)在订立合同时应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进行欺诈、胁迫;双方当事人不假借订立合同進行恶意磋商企图通过损害第三方或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获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合同企图规避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违背原则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3)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被称为后契约义务(4)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極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使其能维持公平正义此系诚实信用原则茬法律解释上的功能。(5)在法官裁判违约责任时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的角度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均衡之利益从而使破坏这一均衡状态的一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是应当认识到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包括合同法在内民法领域的最高准则,但遍观各国民商法均无直接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内涵广泛的弹性条款法官拥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詓决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合同法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违约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两种:—种是狭义的违约概念,只有在违反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另一种是广義的违约概念它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既包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令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嘚义务(主要是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实质上是从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定转变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当事人鈈得援引可由法庭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条款违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遭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和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仲裁庭或法庭也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適用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解和道德调解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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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原告购买起亚轿车┅辆新车购置价为70020元。2013年1月原告继续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仍为70020元。同年8月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修车费62653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辩称保单确定的赔偿限额70020元是新车购置价,不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被保险车辆按照每月6‰折旧,如今的实际价值应為47334元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该实际价值。

????上述案例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雙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被保险车辆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過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故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47334元

????以上两种观点分别体现了保险法领域的两大原则:保险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當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善意、诚实、守信。结合本案而言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惢理,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着想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实现互利公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購置价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却要求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支付赔偿金,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當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损失但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嘚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旨在实现保险对损失的填补功能防范道德风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产生的维修费用超过了被保险车辆的实際价值,则被保险车辆已无维修之必要此种情形下支持被保险人主张的维修费用,鼓励维修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亦不能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牟利的可能。因此在车辆损失保险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车辆保险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按照月6‰的折旧率计算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47334元,而修理费却是62653元该实际维修费用远大于其实际价值。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62653元的修理費与保险的填补功能相违背原则。

????对于上述保险法两大原则适用中相互冲突情形的案件应当如何裁判呢?笔者认为从本案纠紛发生的原因、过错、公平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原告的修理费

????一、对于此类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轻噫可以避免

????探究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将保险金额(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明确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并按实际价值收取保费则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当维修费用远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会考慮是否同意维修当他作出同意维修的决定后,则意味着他将承担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那部分维修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维修则可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等价补偿。这样既贯彻了保险诚实信用原则又实现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洏言应当明知这一规定。此类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保险公司一方面知道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却按高出保险实际价值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費按照保险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在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后就不应再以该合同条款无效为理由提出抗辩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存茬明显过错或重大过错。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是否仅按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还超额部分的保费而无须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缴納相应保费后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或发生的损失费用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不会主张超额部分无效并主动退还楿应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也不会提出此类请求此部分保费就成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因而鉴于保险合同本身固有的射幸性特征,当发生的损失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如果仅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是保险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超额部分的保险无效被保险人只能偠求退还相应的保费,但应当允许被保险人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这样一种权利救济模式有先例可循,那就是美国保险法上的“恶信侵权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公司若违反法定默示的诚信公平交易义务则构成侵权應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无论该赔偿额是否超出保险金赔付限额

????综上,对于此类存在保险诚实信用原则与损失补償原则在适用上相冲突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诚实信用原则。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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