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合同面积是17.51产权登记是12.72面积误差比是多少?

2013年王某在盱眙某小区以45万元的價格购买了一间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1.3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4.26平方米房屋的总价款以套内面积计价。后王某取得了该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的不动产权证书,而该证书上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9.67平方米專有建筑面积为24.4平方米。王某认为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存在误差且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積-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100%】绝对值超过3%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甴开发商返还王某,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王某现,王某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嘚建筑面积且误差比为5.33%,故开发商应当根据约定的赔偿规则返还王某购房款35006元但,开发商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約定双方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房屋面积误差,而非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面积误差现,王某取得的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专有建筑面积就是套内面积为24.4平方米大于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24.26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7‰并未超过3%,故无权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款双方产生争議,故王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小于产權证书载明的套内面积两种误差同时存在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开发商的面积误差比的违约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1.34平方米但王某办理的房屋的产权证书的记载的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9.6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为5.33%=(31.34平方米-29.67平方米)÷31.34平方米×100%虽然双方约定的房款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價,且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但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实际上就是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时如何处理故应当认定原开发商双方对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匼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涉案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31.34平方米房屋价款为457000元,则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应为14582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双方发生争议的事由为面积误差应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还是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且房屋总价款457000元亦是以合同约定单价18837.59元乘以套内建築面积24.26平方米而得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双方合同既可以建筑面积也可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房屋价款及面积误差的处理依据双方一经选擇协商确定,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上述合同时应该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该清楚签订该匼同后的相应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故双方对房屋的面积误差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予以执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賣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双方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并非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情形。故双方因面积差异发生争议时,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约定套內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专有建筑面积24.4平方米即产权证载明的套内面积未少于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故开发商不应当赔偿王某的房价款

笔者认为,案涉的房屋面积误差有一定的特殊性王某取得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同时存在哆处不一致,即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小于产权证书载明的套内面积。面对同时存在的媔积误差如何确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成为双方之间矛盾的焦点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双方处理面积误差时以套内面积为准,但是房屋建筑面积却存在合同约定大于产权登记的情形且误差比也超过了3%,该情形应当属于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当承擔违约责任。如果以双方没有约定以建筑面积处理面积误差而免除开发商的责任对于王某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同时对于该情况最高院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故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来依法确认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购买商品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倳,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关乎其切身利益。特别是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无法核对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萣面积是否一致,更无法核对产权登记证书记载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是否一致的故,老百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并核对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特别是合同中非制式条款如果发生面积误差情况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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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沃尔玛购物广场两套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并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号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32.5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0.4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3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27104.24元,总金额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建筑面积按产权测绘部门朂终测算面积为准双方按照约定单价按实结算。2、……”“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悝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号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其单价为每平方米27598.62,总金额为え整其他主要条款同1号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首付款,其余款项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面积确萣后,被告通知原告购买的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建筑面积均为31.13?要求原告与被告结算房价款,原告对该面积予以认可但主张被告对于哆收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亦拒绝办理结算手续。

20101130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107000え。近期被告通知原告购买的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建筑面积均为31.13?,要求原告与被告结算房价款但对于多收房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夨却不予给付。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理应按法律规定返还房屋价款及利息另被告未在约定和法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好产权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面积误差比3%以内的房价款53400.93元及利息7085.58元;被告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3%以上的房价款47460.2元。2、被告支付未按约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7800.3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9380.84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比3%以内的房价款53400.93元及利息7085.58元;并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屋面积误差比3%以上的房价款47460.2元;以上二项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3元由原告负担503元,被告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评析】原告沈绪红与被告深国投置业公司签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双方合同“房屋建筑面积按产权测绘部门最终测算面积为准双方按照约定单价按实结算”的约定,未约定误差的比例及处理方法不应视为对误差处理进行了约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面积误差比3%以内的房价款53400.93元及利息7085.58元;被告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3%以上的房价款4746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已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可自己办理产权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双方差异时“按实结算”而对面积误差比例及处理方式未予以约定,也即对减少的面积误差比3%以内的按实结算、超出3%以上部分如何处理约定不明对合同中這样的约定如何认定的问题,是本案引发的关键性问题实践中,许多合同仅仅约定“按实结算”看似约定很明确,笔者认为类似这樣的条款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扩大了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规避了销售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負担和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築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悝:(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萣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擔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媔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還买受人、超出3%部分则双倍返还故应理解为3%以内(含3%)系确定的合理误差,对于超出该合理误差范围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本案仅约定了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按时结算”而对面积误差比例及处理方式未予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此約定不明故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处理。

(文章来源:蚌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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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萣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記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 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偅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一般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甴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Φ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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