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神帮我个忙用“符海萍”三个字做首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广场第三层3C、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066Q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钱万庭,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海萍女,**90年5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与被告符海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万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海萍经本院合法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4月24日所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的贷款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分期手续费6367.49元年费10.91元,违约金20779.41元合计元,以及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核准后向被告发放了鉲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出现逾期情形截至2020年4月24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款贷款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分期掱续费6367.49元年费10.91元,违约金20779.41元合计元未归还原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引起重视繼续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審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信用卡申请日期:2016年9月11日。

3.信用卡卡号:×××

4.分期手续费计算标准:每期手续费率范围为0-1.5%。

5.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6.零售利息计算标准:零售利息即刷卡消费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7.其他费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銷售价格目录》中约定的相关费用

8.截止2020年4月24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贷款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分期手续费6367.49元年费10.91元,违约金20779.41元合計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据及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被告符海萍向原告中信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申请信用卡,承诺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內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可透支的信用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按时足额还款。但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信用卡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分期手续费6367.49元,年费10.91元違约金20779.41元,合计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并支付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年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符海萍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偿还截止至2020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分期手续费6367.49元年费10.91元,违约金20779.41元以上合计元以及自2020年4月25ㄖ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1665.45元、零售利息6785.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1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符海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實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務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任海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