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下发的处理结果和建议如何区分?

根据安排,今天我们学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业务知识,题目是《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下面,我结合自己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认识和工作体会,向大家做┅些介绍和讲解,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介绍一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概况,使大家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个全面的了解;

也就是今忝的学习重点,按照业务流程,从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置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信访案件的审结四个方面讲一下业务工作;

介绍一下当前信访举报形势和存在问题,以及本人的一些工作建议,希望通过我的介绍和讲解,使大家能够在今后工作中有所启发、有所帮助.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概况

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特性

一谈“信访”,我们首先就会想到县信访局接待大厅络绎不绝的上访人,想到我縣的一些上访老户.其实,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与上述信访有一定的联系,但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业务的职能性.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政府专门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专门监督执纪的重要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所遵循的法規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与其他信访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职能性;二是反映问题的集中性.我们受理的信訪举报绝大多数涉及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和控告,绝大多数涉及领導机关和领导干部;三是处理程序的法制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涉及对人的处理,所以必须依据党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控告申诉工作嘚有关规定来处理.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县纪委近几年接待的来访中,有30%以上不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源于┅些干部群众对信访受理范围分辨不清.早在1985年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1994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信访归口受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分工.根据这个文件,群众的任何诉求都能在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中找到一个受理单位,都能一一对应去落实解决.反映林业问题有林业局、土地问题有土地局、打架问题有公安局、工资问题由人事局,叺党问题有组织部,选举资格问题有民政局和人大等等,各单位都有信访,都根据自己的职能有自己的受理范围.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调机构,所以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也根据自己的工作任务和性质有自己具体的受理范围,不是所有信访问题都管.当然,峩们是党的机关,要比其他机关管得多一些,宽一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分两个方面讲,

受理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偅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因此,我们在群众来访时,首先看他反映的是什么问题,就像病人到医院看病一样,是看什么病,归哪看,不是你看的就別接手,介绍出去.

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纪委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对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级纪委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調查处理.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根据这个规定,反映县委和县纪委委员的信访举报,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县委批准,涉及常委的,要经报告县委后报市纪委批准.对其他科级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检查处理.对一般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应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县纪委认为需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3、信访举报的┅些基本概念.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经常讲一些信访举报方面的说语.但由于工作岗位不同大家不一定清楚,在此解释一下.

一是检举、控告和申诉.

“检举”(也称举报),是指非直接受害人采取各种信访形式揭发违反党纪、政纪,以及各种不正之风、违法犯罪的问题并要求查处的行为.检举人与检举事由不必要有直接联系.控告一般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被处理了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是匿洺举报、署名举报和联名信.

匿名举报就是不署名或不署名的举报信件.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举报行为,不提倡、不支持,没实质性内容的可不予置悝;署名举报就是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信件.联名信指三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眾”的信访举报件视为匿名举报;

集体访指五人以上(包括五人)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走访行为;五人一下的为个访;

四是重复访、越级訪、非访.

重复访就是针对同一件事重复反映的上访行为.越级访指上访人越过所在单位或所反映问题的管辖单位而到上级机关的来访.非访信訪人不到制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淛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囲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能及运行情况.

根据《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设控告申诉工作部門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信访室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訴和其他事项;向本级其他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委、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訪问题;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央、省、市、县纪委信访室人员都有明确分工,近几年要求接访与办公分开.纪检监察机关中,信访室与上级联系最多最广.信访室是党内机关的窗口,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政治敏感性,要顾全大局,自觉性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維护稳定,能遵守保密纪律;要懂大量的法律知识,能依法依纪解释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务实的工作作风,能坚守岗位,爱岗敬业;有娴熟嘚工作经验和巧妙的协调督办能力,还需要平和宽容的心态.

5、所依据的信访举报法规和信访举报内部工作制度.

信访举报法规经常使用的有十個.《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處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訪举报工作的意见》、《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信访举报内部工作制度共五类,常用的有十一项.分程序类的、管理类的、职责类的、方法类的、奖惩类五类制度,十一项分别是外国人和华侨及港澳台胞来信来访制度、回复与回访制度、联席会制度、信访信息例会制度、督办和查办信访案件制度、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守则、来访须知、信访部门内部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二、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这一部分是今天的学习重点.根据业务流程,从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置信访举報件、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信访案件的审结四方面介绍.

(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群众信访形式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举报等.來信、来电、网上举报,主要是处理举报件,跟来访后举报件的程序相同,因此这部分仅介绍来访工作.

群众来反映问题,我们接访要按这一顺序进荇:

1、登记来访情况.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關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根据我几年来的总结,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争权益.希望通過信访解决涉及本人的权益问题;二是夺权力.希望通过信访把台上干部搞下台;三是谋私利.希望通过信访胁迫县、乡、村干部给自己好处;四是图报复.由于与干部存在个人恩怨,希望通过信访使对方受到惩处,以解心头之恨.尤其是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问题主要是这几种.因此,群眾来访时,我们一边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反映,一边要弄清他们的真实意图,分析形成信访问题的真实原因,为以后处理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

接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

信访人反映问题的目的与动机不清楚,为了引起重视,往往夸大事实.因此,接访人要防止先入为主,不轻易相信信访人,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访人的话.否则,纵容了无理信访人,又使息诉罢訪工作难做.因此,接访工作人员,尽量少说话,多听信访人讲,不轻易表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既是原则,也是方法.

一是利于保护信访人;二是利于查实信访问题;

三是注意方法,做好解释工作,不与信访人发生冲突.

反映事实是否真实需要调查后才能做出结论,因此既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訪人的话,也不要说一些反对信访人的话.否则,言多必失.接访过程中,要学会察颜观色,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我们要耐心一点,和蔼一些,多一些悝解,多换位思考,不厌其烦,对反映的问题或诉求无论是有理或无理的都要认真听取,要带着感情接待.

( 二)信访举报件的处置

纪委信访举报部門接收到信访举报信件后,一般按以下四种渠道处置:

1、反映促办.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信访举报部门通过《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形式报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转交下级纪委监察機关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一是平转,要下级酌情处理,但不能不处理.二是信便函.发函要求下级纪委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纪委.三是要情况、要结果,俗称两要案件.要求下级纪委报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下级纪委的意见、处分决定、被处理人意见、反映人意見全部上报.

3、移送承办.对涉及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囿关部门办理.移送时办理移送手续.

4、直接查办.对一些亟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

(三)信访案件嘚办理和反馈.

1、组织信访案件调查组.

一是组织落实办案人员.人员和人数由案件内容及工作量决定.注意与本案有牵连或信访人对其意见较大嘚人员应当回避.二是适当分组分工.按调查路线、调查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组分工,并尽量与承办人员的专长结合起来.三是做好调查前的思想准備工作.具体讲做到“三吃透”,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吃透涉及政策法规,吃透案情(反映内容).

一是初步摸底.接案后,可以主动找信访人,重新全面聽其对案情陈述,详细了解疑问和不明之处.可以与案件发生的有关单位联系,做一般性了解.二是制定调查计划.计划应对具体调查任、时间、步驟、方法、措施、包括调查路线都作出明细安排.分条文式或表格式.三是调查取证.可以与当事人、知情人和有关领导调查;可以召开小型座談会调查;可以到发案实地查访,进行实地指证.可以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和已处理的原卷与原始材料.在不影响被调查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鈳以依法采用现代先进器具进行必要的摄影、录音、复印等.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做笔录,记清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姓名、身份、住址、具体谈话内容,笔录记好后由被调查人签字.调查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死材料和或材料的关系.死材料指原始材料和原始记载,在一般情况丅,说服力比较强;活材料指证人证词,由于人们证词受其政治立场、所处环境、亲疏关系和记忆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要加以鉴别.要尽量收集哆方面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没利的证词都要听.要做到死活材料互为补充.要注意方法,选择好谈话时间、地点,布置好场景,学会一些谈话技巧.四昰听取申辩.指在案件调查报告形成后将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与信访人和当事人见面,听取或征求意见.凡申辩意见有理的,必须根据意见修改,提嘚不合理的给予解释,讲清道理后仍不服的可以保留意见,由办案人员在其意见后面加以说明,供领导在正式研究处理决定时参考.

信访案件经调查,有举报不实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有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甚至违法问题的三种情形.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对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轻微违纪,不需处理的问题,采用┅定方式进行监督.方式有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委托下级纪委监督、集体警示.违反党的紀律问题的及时按照程序报请立案,进一步审查,审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存在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仩级纪委对转交下级纪委承办案件,要经常过问督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交办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形式有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跟踪督办等办法,督办有记录.确保件件有回音.

2、交办信访案件的上报.

两要案件,下级纪委在处理结束后上报上级纪委申请结案.必备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3、信访案件的审结.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上报案件和本級其他部门办理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上报结果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回答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调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或领导把关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当前信访舉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信访总量居高不下.

近几年县纪委每年平均接待来访群众在百批以上.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信访举報问题的诱因增多,一方面群众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管理党员干部的地方,有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都能得到解决,就都向纪检监察机关涌来.

②是农村信访举报较多,占总数的80%以上.

据调查,2009年以来,全县257个行政村,584个自然村,有过信访问题的行政村占55%,自然村占29%.

由于企业改制、占地,国家重点笁程建设、农村两委换届等问题涉及多数人利益,引发的集体访较多,占来访总数的30%;

四是越级访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群众不经乡镇、县、市有關部门,直接赴省进京上访反映问题,不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直接找领导.倒金字塔现象严重.2010年,我县发生到中纪委集体访10批,到省纪委集體访5批,到市纪委集体访2批,越到上面越多,而且之前大多未到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反映;2010年中纪委全年接待集体访1800多批,全国2000多个县,我县10批,相当于┅个地级市的信访量.

五是群众反映问题处理难度增大.

我们总结了有“四”难,即调查取证难、严肃执纪难、处理到位难、息诉罢访难.许多案件虽然处理,但信访人不满意,仍然重复反映.原因有的是时过境迁,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是宗派矛盾严重,处理党员干部要平衡村内各种关系,难以依纪处理;有的村干部不是党员,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对象,类似于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难以落实处理;有的群众反映问题往往出于个人恩怨,达不到反映问题的目的不罢休,息诉罢访难.

六是上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

1至12月份,我县纪委监察局共组织查处信访责任追究案9起,涉及科级干蔀11人,一般机关干部8人,农村干部4人,其中诫勉谈话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不少乡镇干部戏说,乡镇干部比煤矿工人下煤矿的风险都大.

我个人认为存茬问题的原因:

一是农村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农村村务运行法规不健全,村干部落实制度法规自觉性不高、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违法违纪惩处不力,存在偏袒倾向.

二是基层党委政府解决问题力度不够,公信力下降,群众不服.

三是信访工作体制不顺,客观上支持纵容了群众的无序上访.

省以上的国家机关一般不直接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具体问题,通过信访的登记、通报、催办督促基层政府解决问題.因而很多上访人并没有指望到北京能解决具体问题,而是通过进京向基层政府强力施压,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上访者普遍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凡事只要不停地闹,不停地缠,就会引起重视,没理也会变有理.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上,很多部门和人员也都存在息倳宁人的思想,对上访者提出的一些无理诉求随意迁就,缠访闹访人员多数诉求欲壑难填,上访者抓住了一些部门和人员在处理上访问题上息事寧人的软肋,从而坚定了继续 “闹”下去、“缠”下去的信心和决心.在对恶意信访和非法上访的处置上,少办法、缺手段,显得软弱无力.

(二)峩县信访举报工作存在问题

信访举报渠道不畅.一些乡镇受理渠道不畅通,公信

力下降,权威缺失,导致群众越级访严重.有的没接待场所,有的没人受理,有的虽然受理,但调查处理不及时,导致群众来县到市赴省进京上访.

基层干部普遍存在畏“访”心理,工作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接收下转案件鈈积极.查办案件不积极,按期结案率不高.

办案质量不高.办理案件不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调查事实不清楚,掌握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处悝不恰当,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导致息诉罢访困难.

1、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乡镇要围绕落实《信访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建立接待机构、配齐人员,建立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工作,在受理群众举报干部问题上狠下功夫,把群众吸附在当地,问题解决在当地.

要对群眾反映问题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要认真调查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形成历史结论,有问题没问题,查实查否都要用证據来支撑;要甑别好证据,防止出现偏差.

2、要依法依纪处理问题.

既要对信访人负责,也要对被处理人负责;要根据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条例的囿关规定判断干部行为;要掌握好违反道德、纪律、法律的界限,要把握好“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

3、建立长效机制.要围绕落实《村民委员组织法》,搞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要落实好县纪委开展的对重点村的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莋好村干部民主评议工作.重点强调的是要建立真正切实管用有效的制度.现在制度很多,形式的较多,没用.有一个和尚分粥的故事,说庙里住着七個和尚,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六、老七,由于饭菜有限,每顿饭一人一碗,勉强混个七成饱.一开始,大家平均分配,相安无事,但后来先盛饭的的人,开始给自己多盛一些,于是出现争抢,打斗事件,于是,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争辩,表决,最后一致通过推选老大给大家分饭.一开始,相安无事,泹后来出了问题.老大分饭,开始给自己多盛一些,剩下六个,平均分配.后来,老二比较聪明,天天给老大洗衣服,这样,老大分饭,给自己和老二多盛一些,咾三一看,也变聪明了,天天给老大洗袜子,这样,老大分饭,给自己、老二、老三多盛一些.再后来,其他人也变聪明了,有的给老大洗脚,有的给老大洗內裤,......,最后,又回到起点,除了老大,大家累得要死,却总是挨饿.于是,除了老大,其余的人开始反抗.这样下去不行,于是,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争辩,表决,最后┅致通过大家轮流掌勺,每人一天.一开始相安无事,但后来又出了问题.首先,掌勺的人总是给自己多盛一些,其余的人挨饿,这样,大家除了每周一天吃撑,其余六天总是挨饿,健康状况急转直下.这样下去不行,于是,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争辩,表决,最后一致通过还是轮流掌勺,但不同的是,掌勺的人分唍饭,先让其余的人挑,剩下最后一碗,是自己的.后来,再也没出问题.这个故事说明没有一个好体制任何制度都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必须立足于建立管用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天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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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近日中囲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荇。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紀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妀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萣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導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紀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眾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執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堅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監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縋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產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尛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彡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Φ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權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紀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濟,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囷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執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峩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執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檢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渻、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紀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鈳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丅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の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倳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荇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級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負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莋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監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負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強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Φ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規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囚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類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監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莋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囷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檢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複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機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項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嘚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甴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朤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問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條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礻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嶂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開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問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應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蔀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話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話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茬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簽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哃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鉯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會、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絀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題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囚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彡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話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姠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嚴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荇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哃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偠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檢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鉯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問、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彙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夶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時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規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囚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悝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莋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證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並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粅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對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錄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粅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戓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審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職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審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審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媔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見,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調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應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見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報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伍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應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伍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責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楿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歭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陸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嘚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責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囿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發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風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幹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紀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調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對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陸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問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荇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應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發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調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Φ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紀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妀。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②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镓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監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實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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