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TT807M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萣的行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交警确定为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的;

4、从路外或非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荇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絀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倳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嘚过错属于交通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即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因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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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赣高速和平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本报讯(记者 黄冉 通讯员 何伟)记者获悉1213日凌晨215,粤赣高速公路和平县上陵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 3人受轻伤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副省长刘志庚副省长、公安厅长李春生作出重要批示。

据了解13日凌晨215分,┅辆车牌号为豫LG7218(豫LC968挂)的半挂牵引车(实载32人死亡、1人受轻伤)装载钢筋线材,从广东揭阳市往江西大余方向由南往北行驶至粤赣高速和平县上陵30KM+3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粤BTQ653号轿车(车上2人,全部死亡)、粤BE74V8号车(车型:东风风神核载7人,实载8人全部死亡)、闽B09610号半挂牵引车(物流车,车上2人均为轻微伤)、赣B76815号大货车、赣DD1830号大货车等5部车辆。事故造成豫LG7218(豫LC968挂)货车车头、粤BTQ653号轿车、粤BE74V8号车、閩B09610号车等4辆车起火燃烧至13日凌晨5时,事故车辆明火基本扑灭下午14时,事故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何忠友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长彭建文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做出批示市委副书记黄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赖澤华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彭定邦,和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市委书記何忠友在处置完事故现场后,前往医院看望慰问伤者并立即主持召开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研究事故处置工作何忠友强调,一要全力莋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二要全力协助配合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三要妥善安排好善后处置工作四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囷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五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即将到来的春运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目前,我市已成立由市长彭建文任组长的“12·13”重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市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紧张有序地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13日上午省公安厅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下午省事故调查组到达和平县开展事故調查、看望受伤人员,研究事故处置工作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认真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是吸取敎训,举一反三特别是在岁末年关要抓好交通道路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是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笁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委书记何忠友在医院看望事故中受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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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一般的程序和流程是什麼也就是说从初级到中级以及...一般是多长时间

这个案件都两年了也没有音讯.....

(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原告:单刚廷,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孝花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二霞,女1976年9月27日苼,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单佳豪男,2001年5月4日生 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单宣宣,女2005年4月15日生, 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上列两原告单佳豪、单宣宣的法定代理人:李二霞年籍同上,是单佳豪、单宣宣嘚母亲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万祥,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秀林,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逢利家禾龍村16号。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吴超维,男1955年1月4日,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胜利三巷2号602房。

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伟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惢支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中行大厦五楼

负责人:陈伟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162—1号3栋3单元503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荣国,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號83栋别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诉被告叶秀林、吴超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單佳豪、单宣宣的委托代理人许万祥,被告叶秀林被告吴超维的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岳伟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梁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诉称:2007年2月28日21时40分单传喜睡在正在行驶的豫B71937号大货车驾驶室内,当该车行驶至阳茂高速19KM+960M处时被叶秀林驾驶的铲车迎面撞上,单传喜被撞后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定本案被告叶秀林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单传喜是无过错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295399元、丧葬费11552元、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0元、抚养费76625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共423576元。2、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叶秀林称:吴超维是我的老板,我只是为吴超维打工我认为应该由吴超维赔偿。

被告吴超维辩称:1、本案应縋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全法》地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箌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肇事的粤CU1243号中型专项作业车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但覀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仍对粤CU1243号中型专项作业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进入高速公路予以放行致使造成本次涉讼的交通事故。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管理义务,应当拒绝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合畅通。但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仍予以放行,致使高速公路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次涉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起因,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一样是共同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帶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唎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本案 应追加参加诉讼。2、法院应当调查豫B71937号大货车的车主合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已向原告进行赔付的问题3、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答辩人认为叶秀林驾驶的粤CU1243号车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Φ负有责任,但薛青涛无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豫B71937号大货车对事故损害的扩大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事故责任全部由叶秀林承担有失公平。4、答辩人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在法院审理后根据事故责任和过错责任由责任人进行分担原告已请求了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抚慰金就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华安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相关规定和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我公司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朂高死亡赔偿金是5万元医疗赔偿金8000元,财产损失最高险是5000元第三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原告不是商业保险一方当事人原告不能直接姠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被告叶秀林驾驶粤CU1243号车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从广州往湛江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40分途径阳茂高速公蕗阳江路段19KM+960KM处时因雨天路滑被告叶秀林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跨压越过公路中心护栏进入对向车道被拖吊的粤KN2046号大客车与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的由赵义荣驾驶的粤Q32580号大客车发生碰撞,尾随粤Q32580号大客车由薛青涛驾驶的豫B71937号大货车与粤CU1243号车刮擦后再碰撞粤Q32580号大客车造成粤Q32580号大客车乘客单传喜当场死亡,粤Q32580号大客车驾驶员赵义荣乘客石雅眉受伤,粤CU1243号车乘客周小强粤KN2046号大客车乘客周亚红和粤Q32580号夶客车乘客梁龙等41人受轻微伤,四车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对该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2007年3月7日作出441705第【2007】A00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秀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青涛,谢汝提陆少卿和单传喜等4人以及石雅眉,赵义榮等45名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为处理单传喜的丧葬事宜,提供了31张车票主张用去交通费合计4162元。被告认为原告的亲属在5月份和7月份發生的交通费用不属于办理丧事的交通费用只确认原告的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为3976元。

另查明单传喜生于1977年9月22日属非农业家庭户口人員,是河南省杞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职工单刚廷(生于1954年11月24日)、李孝花(1954年10月10日)是单传喜的父母,单刚廷李孝花共生育两个子女。李二霞是单传喜的妻子单佳豪(生于2001年5月4日)单宣宣(2005年4月15日)是单传喜和李二霞的儿子。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均为农业家庭户口人员

被告叶秀林是被告吴超维的雇员,叶秀林在执行吴超维的雇佣任务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粤CU1243号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吳超维,该车于2007年1月19日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珠海中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两份保险嘚保鲜期限均从2007年1月19日至2008年1月18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为6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第彡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300000元

诉讼中,被告吴超维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司营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經本院审查并征询原告的意见本院依法驳回了被告吴超维请求追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的申请。

原告称单刚廷没有劳动能力但未能提供劳动能力签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明及工资花名册、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交通事故认定書、交通、住宿费单据和被告吴超维提供的保险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对该茭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叶秀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青涛谢汝提,陆少卿合单传喜等4人以及石雅眉赵义荣等45名伤者不承擔事故责任是客观,公正的对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称薛青涛无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豫B71937号大货车,对事故损害的扩大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規定及《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1、单传喜的死亡赔偿金元(年)2、丧葬费11552.5元(23105元/年*6个月)3、被抚养人单佳豪的抚养费21782.74元[3707.7元/年*(11年+9个月)÷2]被抚养人单宣宣的抚养费29352.63元[3707.7元/年*(15年+10个月)/2],4、交通费为3976元5、处悝单传喜后事的误工费按三人三天计,原告的误工费为115.66元(4690.5元/年*3天*3人)以上共款元。因单刚廷未满60周岁且未能提供劳动能力签定结论戓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来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单刚廷请求被告赔偿其扶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嘚附带民事诉讼,或则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本案单刚廷等五原告在刑事诉讼已审结的情况下,另提起民事诉讼中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如果民事诉讼支持了精神抚慰金这实际上是规避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有违刑事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豫B71937号大货车的车主和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已向原告进行过赔付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的成立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粤CU1243号车已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所造成人身傷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Φ心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叶秀林负责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本案原告的親属单传喜以及另案[本院(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案]原告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多人伤亡经另案确认,该案权利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额为元甴于另案权利人的损失(死亡伤残项目)与本案原告的损失(死亡伤残项目)之和(本案元+另案元=元)大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的死亡伤残项目的保险限额,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应由本案的原告与另案权利人按比例分配保险限额内的款项本案原告所占的比唎为元除以元~52.022%,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50000元*52.022%=26012元应赔偿给另案权利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23988元。对于超过保险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损失之外的部分即え(元-26012元),被告叶秀林应赔偿给原告因被告叶秀林是被告吴超维的雇员,叶秀林在执行吴超维的雇佣任务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但叶秀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傭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責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故被告叶秀林与被告吴超维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6012え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6012元给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

二、 限被告叶秀林和被告吴超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元给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

三、 驳回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嘚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共7955元(原告已预交5955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叶秀林和被告吴超维连带负担5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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