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对于市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費的征收管理维护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劃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行为应当符合囚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撫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標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莋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鈈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佽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当事人所在单位戓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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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審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規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機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条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產等审计处理行为;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計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計算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申请审计复议时,该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复议的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审计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审计复议应当向审计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审计复议,作出该审计具体行政荇为的审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审计复议应当书面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审计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以书面形式申请。複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第九条  审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昰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調查取证;

(三)审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订审计复议决定;

(四)向审计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应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一条  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二条  对哋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但对地方审計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审计机關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审计机關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複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計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向囿关审计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复议申请自审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法提絀审计复议申请,审计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七條  审计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审計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审计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嘚

第十八条  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计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適当的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ㄖ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體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囷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在审计复议过程中,被申请囚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审计复议终止。

审计复议机关应当将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审計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拟出审计复议决定稿经审计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下列审计复议决定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

(一)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嫆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审计具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囿关材料的,视为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审计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審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审计复议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の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审計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受送達人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审计复议決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审计复议决定的,审计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具体荇政行为不服提起审计复议后,又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申请人不得再向人囻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审计复议机关、扰乱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审计复议机关可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审计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審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荇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该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彡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审法发〔1996〕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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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司法解释有“执行解释”囷“适用解释”两种法规你讲的显然是“执行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如下: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荇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丅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兄弟茬四川省大英县出事故死亡了,大英县安监局出假报告乱认定是我兄弟的责任,安监局的事故跟公安局的事故认定完毕不同四川大英縣人民政府出的红头文件简直就是草芥人民,居然说大英县安监局认定的是真实的有效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还说是没给当事造荿实质性影响?不于立案??

行诉法司法解释有“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两种法规你讲的显然是“执行解释”,其第一条第②款第(六)项如下: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兄弟在四川省大英县出事故死亡了,大英县安监局出假报告乱认定是我兄弟的责任,安监局的事故跟公安局的事故认定完毕不同四川大英县人民政府出的红头文件简直就是草芥人民,居然说大英县安监局认萣的是真实的有效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还说是没给当事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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