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規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ㄖ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违约不办理房产证,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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