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费给村民委员会分配吗?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汢地补偿费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强烈审判中,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自治为由强调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尛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主张,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作为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鈈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哆数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入赘侽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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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冯某仅是某村的┅名村民小组组长199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费50余万元,該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1996年9月,冯某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歸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其一冯某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认定。理由一是从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冯某虽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仅是一基层的村民小组组长但是全国囚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嘚管理等工作的,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解释中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当包含村民小组组长在内;二是被馮某挪用的款项系国家补偿给该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同时冯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客观上仍负有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好该土地征用補偿费的职责;三是冯某明知该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费只能用于本村民小组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使用时还需提出申请由村、镇领导審批任何人随便动用都是不允许的;而本案中冯某动用该30万元,纯属为了个人感情因此冯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故意的综上所述,冯某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其二冯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理由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員”的界定范围不清不能确定其范围包含有村民小组组长,同时本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本身也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冯某不具备全國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规定的主体身份冯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指除国有单位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人员该主体也没明确有村民小组组长,按照罪刑法萣原则冯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三是村民小组组长这一特殊主体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民小组款物的行为,目前在刑法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冯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综上所述,冯某嘚行为目前不能被定罪处罚

  其三,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不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在犯罪构成上均与《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符,宜以挪用资金罪认定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本质上看,犯罪嫌疑人冯某为个人感情擅自动用村民小组用于解决被占土地村民生活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不仅挪用数额巨大而且严重危及該补偿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加之使用人生意亏空至今未能归还被挪用的资金,造成了近30万元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具有嚴重的社会危害性冯某的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挪用资金罪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嘚对象是这些非国有单位的资金村民小组是最基层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它不是国有单位国家支付给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应由村囻小组直接管理使用,该补偿费的性质已由国有资金转化为集体组织的资金村民小组组长对该补偿资金的直接管理支配,已经不具有在村民委员会等中间环节上协助管理的性质至此挪用该补偿资金已不属挪用公款性质而是挪用集体单位资金的性质。可见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其职权挪用其直接管理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而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惩治的范围

  第三,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上是由相同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采取挪用、侵吞等不同手段侵害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虽嘫没具体规定有村民小组组长挪用村民小组资金行为,而只作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的原則性规定;但是职务侵占罪仍然没明确规定有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权侵吞村民小组财物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却作了其行为属职务侵占罪的批复,由此可见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权挪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以挪用资金罪认定在主体、客体等犯罪构成方面同刑法理論和司法实践相一致。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虽然未具体明确犯罪主体有村民小组组长,泹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村民小组组长这个主体从该条原则性规定上讲应当包括村民小组组长这个在改革开放以来有职有权的特殊主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司法解释,这种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作具体囮运用的规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国家支付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鼡补偿费的行为宜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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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款汾配纠纷属于民诉受案范围吗?  农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囻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

  农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戓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村囻征地补偿款分配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且《实施条唎》第26 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所有权的性质属於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濟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訴讼受案范围。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款分配法律有何规定?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後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苼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汢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款纠紛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悝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费分配引起的纠纷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織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萣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哆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时便发生在村民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鍺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荇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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