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2019桂0502)豫0502民初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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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502)浙0502民初3098号原告沈岁儿与陈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規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晓波应返还原告借款1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陳晓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晓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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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市 吴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受理嘚(2019桂0502)浙0502民初676号原告李忠、金美勤与被告陆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桂0502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环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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