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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运通化工厂与广汉市和川有限公司、甯珍、高小丽图片、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广汉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代理人卿三江(特别授权)系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甯珍执行董事。

被告甯珍女,50岁

被告高小麗图片,女29岁。

被告高令男,26岁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甯珍、高小丽图片、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高小丽图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甯珍、高小丽图片、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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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2010年出口潜力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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