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中,2019冀0227民初2501A号承报人是哪位。

原告: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屾道13号。 负责人: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丽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唐山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谷连好,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住所地迁西县城秀峰里居委会渔丰街北侧。 负责人:阴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雅峰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谷连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22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被告谷连好驾驶×××行驶时与曹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輛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被告谷连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磊负事故次要责任,曹磊就×××车辆损失问题以保险合同起诉原告經法院判决,原告全额赔偿曹磊损失73750元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有权就第三方应当赔偿的金额行使代为求偿权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認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车辆因车损问题涉嫌刑事案件,2017年3月15日迁西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谷连好被诈骗案符合立案条件,已经立案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㈣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萣,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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