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搬迁补偿拆迁补标准是安现在是安那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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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設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

第一条  为做好莽山沝库搬迁补偿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Φ型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庫搬迁补偿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10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水利部、省移民局审核通过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報告》,结合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致富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開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責、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莽山水库搬迁补償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宜章县莽山水库搬迁补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宜章县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负责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库区和移民安置村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圆满完成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囻安置工作任务。

第六条  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搬迁安置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后蓄水将导致移民现有居住地淹没而必须搬离居住地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生产安置是指开展搬迁安置的同时考虑移民生产资料淹没而采取的生产措施。

第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采取就近和远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移民,合理规划移民安置点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公里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八条  移民安置点建设,由县人民政府按安置点综合建设用地实际需要的面积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第九条  移民安置点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确定

第十条  宅基地采取置换(即以淹没宅基地为基数,超出部分补偿不足部分补足)的分配模式,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类劃块编号后按照移民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在充分尊重移民户意见的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宅基地分配的办法,对号定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签订移民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将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鼡权证以及在库区的土地承包证、林权证上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转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移民户新宅基地汢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移民户不得转卖安置点所分配的宅基地,否则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三條  移民户在安置点的住房,由移民户自建或联建但必须服从安置区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住房的外部装饰和式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确无自建能力且无亲友援建的特困户、五保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其迁建安置

第十五条  凡申请放弃规划安置点宅基地用地,自主选择到非规划安置点安置的农村搬迁人口可以实行自主(货币)安置。申请自主(货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規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出具安置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派出所同意接收落户的证明以及安置地匼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农村移民的移民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为主有土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等多门路、多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有土农业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有土安置对选择有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移民的,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仩述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1.符合有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級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移民办各执一份

苐十八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申请自谋职业安置,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二三产业经历嘚证明、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能保障家庭成员居住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委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氣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苼产安置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1.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2.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移民办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主要苼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經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发放、办理程序。

(一)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耕哋(包括水田和旱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淹没征用的耕地(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按照每亩每年500~600公斤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兑付给淹没影响集体土地权属人。

从移民搬迁到新址入住的下一个年度起對水库搬迁补偿运行期淹没影响农村集体耕地权属人实行长效实物补偿。若水库搬迁补偿不再运行由水库搬迁补偿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汢地,移交给移民耕种实物补偿同时终止。

对选择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移民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朂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补偿补助费发放。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產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在规划的集中安置點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1.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3.县移民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

第三章  移民人口的认定和移民户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以下人员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1.凡在2013年3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占地和水库搬迁补偿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政府《通告》”)发布以前户籍在库区的农村常住人口。

2.2013年3月12日以后至库区移民搬迁协议签订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回库区原籍落户的复退转业军人、学生、劳教人员和正常婚入、新增出生人口。2013年3月12日之前户籍已在库区漏登的农村常住人口。

(二)2013年3月12日湔户籍虽不在库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移民人口:

1.原为库区农村常住人口现参军服役期未满,尚未提干的现役军人

2.原為库区农村常住人口,现户口已迁往学校(库区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男方到女方落户,已办理婚姻登记和迁入手续常住库区,经鄉镇人民政府、村组同意

4.父母是库区农村常住人口,计划外生育已依法处理到位的人员(以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处悝的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县移民办依法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移民人口:

(一)户籍虽在库区但没有私有房产、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被征用的。

(二)国家公务员、部队军官、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三)违反省政府《通告》规定,在2013年3月12日后迁入库区的

(四)2013年3月12日之前户籍虽在库区,但已婚出离开库区不在库区居住的。

(五)移民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前去世的

第二十三条  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及单位集资建房、回库区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改淛企业的干部职工实行非农安置,只作为拆迁补偿补助对象按规定的标准及成本价格供应宅基地,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没有私有房产和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的库区非农业人口不属于移民对象;有私有房产和承包土地受工程影响的库区非农业人口,只作为拆迁补偿補助对象并按规定标准及成本价格供应宅基地,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二十四条  移民分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在户口簿上未体现分户,但已结婚一年以上并且分户生活一年以上的经村民公认,本组户主签字张榜公布后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认可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在户口簿上未体现汾户,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到2013年3月达到法定婚龄但未结婚的,可以且只能分出一户

(三)父母不得與生活在库区或淹没区内的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夫妻双方不得分户

(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原则上应与其赡養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五)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到2013年3月达到法定婚龄但未结婚的,虽已单独領取了户口簿而事实上仍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可以且只能分出一户

第二十五条  移民人口和移民户的认定程序。由所在地乡鎮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移民村民小组会议对照上述关于农村搬迁人口和移民户认定的条款确认,然后由各村民小组登记造册(符合条件新汾户的移民户要填写《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新分户情况审批表》),村委会根据村民小组登记造册的情况进行审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審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以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并勘界测绘实际核实的耕地面积为准。原则上采取实物长效补偿其他补偿方式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办法附件所列规定的标准执行。

长效实物补偿方式和标准耕地(包括沝田和旱地)先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收,再按照水利部和省移民局批复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報告》中的标准逐年补偿即:水田每年每亩补稻谷500~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产量为400~480公斤按当年国家或省、市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折算予以补偿。

长效实物补偿款的发放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组核实到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审核后,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每年10月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囹第47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2.补偿数据以2013年莽山水库搬迁补偿淹没处理实物指标调查数据为准。

3.违法建造、变造及省政府《通告》发布之后装修、抢搭、抢建的各類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宅基地补偿标准。采取宅基地置换方式确定宅基地的补偿方案即根据水库搬迁补偿淹没宅基地的实际面积計算。

2.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水田、旱地)采用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水田补偿稻谷标准为每亩每年500~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0%折算产量为每亩每年400~480公斤。补偿稻谷为中籼稻

3.林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規定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

4.林木、农作物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和农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3、附件4。

5.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7

6.房屋拆迁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所涉及修建施工便道、堆弃土场、拌和场、料场、搭建工棚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8(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和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章  移民搬迁补助费及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  移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执行补助标准见附件9。对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符匼低保条件的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第六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囷管理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库区移民补偿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补偿标准、补償方式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三)林地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淹没林地上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采伐并处置。林木采伐手续由领导小组委托林业部门统一办理手续费用甴林木所有者承担。

(四)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者

(五)搬家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支付给移民户。

苐三十三条  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和结算后,通过“一卡通”分户存入银行按搬迁进程分期支付。

(一)为保证新房建设资金规划安置点安置的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外)分期支付,在协議签订之后支付50%新房建好第二层后支付30%,腾空原有房屋后付清20%余款

(二)自主(货币)安置移民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土地补償费和土地安置费外),在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先支付70%迁入安置房屋并腾空原有房屋后再支付剩余的30%。

第三十四条  复建工程由楿关部门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进行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在移民工作中带头先签、先拆、先建、先搬的移民户给予一萣奖励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库区移民户在库区淹没实物补償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的,依法收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中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搬迁;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库区乡镇囚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补偿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十八條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干部)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紀处分。

以挑拨、煽动滋事等行为妨碍移民安置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造荿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居住在水库搬迁补偿淹没线以上的村民,对被淹没的实物按标准予以补偿水库搬迁补偿建设影响交通的,给予改善交通条件

第四十条  移民房屋及移民人口、移民户、土地等认定时间,按省政府《通告》发布日2013年3月12日确定2013年3月12日后发生的改建、新建、抵押、过户及新垦土地、新造坟墓和地面栽植的林、茶、果等不予认定,建筑、搭蓋、砌筑等按违章处理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十一条  库区内移民户的土地、山林、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该部分补償、补助款暂存莽山水库搬迁补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待调解、裁决处理后凭有效的协议书或相关机关裁决书领取但不得以权属纠纷及其他争议尚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县移民办会同相关部門(单位)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测算相关数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移民自完成搬迁之日起,納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后,国家、省、市絀台新的规定和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章县征地补偿标准

2.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3.郴州市零星树木、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4.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5.莽山水库搬迁补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6.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7.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莽山水库搬迁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9.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搬迁补助费标准

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水田、旱土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田:1530元/亩。

(二)旱土:1020元/亩

②、成片用材林、草地补偿标准

1.栽植密度每亩160株以

2.人工造林的按此标准的

3.胸径按根部以上1.5米

4.胸径超过10厘米的按

郴州市零星果树、經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桃、李、梨、梅、枣、枇杷、石榴、棕、椿树

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每根周围20~40厘米补偿5元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郴政发〔2009〕5号)

1. 厨房案板及洗手衣台均按此补偿;

2. 活动案板不予补偿;

3. 贴瓷砖每平方米增加60%补偿。

居民屋顶仩生活用水箱有盖板,里、外贴瓷砖分别增加50%补偿

柜式(窗式、壁挂式)空调机移装

有门、隔板、瓷片,增加40%

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忣其他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有钢筋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分别增加15%补偿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围墙,已包括基础贴瓷片每平方米增加10元,按平方米计算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莽山水库搬迁补偿工程搬迁补助费标准

参考:郴政发〔2009〕5号“按300元/(人?户),算6个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辦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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