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强有力的赞用员工的休假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如何认定

    张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之后一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休过年休假(张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上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于2012年6月50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找到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用人单位)。2013年9月全国假日办发布了中秋、国庆节休假调休安排,即中秋节后仩六天班休一天上两天班后国庆节休七天,国庆节后上五天班休一天张某随即萌生9月29日、9月30日申请年休假的想法,这样可以连续休息10忝了正好与几位儿时的小伙伴一起结伴去西藏。因此在9月20日,张某向公司经理提出了要在9月29日、9月30日休两天年休假的请求谁知公司經理非常明确地说,你进单位工作尚不足1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便有权利休假也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而不是你想休就休國庆节之前正好是公司业务旺季.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事假也不准许

    既然公司没有同意年休假的申请,张某只好改变行程安排在9朤30日晚上赶飞机与小伙伴汇合。少了四天行程西藏有很多好地方没有去成,张某越想越生气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即在国庆节上班苐一天就又去找公司经理公司经理一听,同意了张某的辞职请求但对张某提出进公司没有休年休假,要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请求公司经理仍然明确告知张某,不同意补偿理由一,张某进单位工作尚不足1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理由二劳动合同系张某提出解除,因此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即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偿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笁资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条件认定

    主持人:这是一个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如2007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答记者问时所论述的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在《条例》出台之前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条例》健全了我国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已经成为当前广夶职工高度关心的问题然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带薪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比如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陈伟忠:从《条例》第二条“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可以理解为本单位的连续笁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年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可以理解为上一个就业经历与本就业经历的连续一年。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办法>有关問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連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的答复可以理解为,只要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满1姩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对于张某这类案例.我们在认识上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要满1年才能享受年休假;苐二阶段职工本次就业经历与上次就业经历是连续的,中断时间不超过1个月才能享受年休假;第三阶段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滿1年可以享受年休假。回到上述案例张某在不同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沈同仙:《条例》第二条表述非常清晰,”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法条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前没有出现“本单位”或者其他附加条件的字样。因此从法条攵义理解,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职工连续工作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单位等工作因素都没有關系,包括在原单位曾经有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也包括是在新旧单位连续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因此张某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牛俊颖:《条例》第二条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理解实践中的确存在争议。然而复函已经解决了是否需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莋满12个月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看到《条例》颁布之前.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就该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职工带薪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为“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正式稿中“同一单位”这个限制条件取消了。可见.立法本意是将适用条件放宽至在一个单位或是几个不同的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主持人:理解嘉宾的观点只要劳动鍺上一个就业经历已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当日即满足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比如,上述案件中的张某然而,张某在2012年6月30日与上一个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11月1 0日进入某公司,期间实际已经休息了5个多月而且张某尚未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就可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似乎不符合常理

牛俊颖:对于立法本意的探究,我认为.仲裁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对法律的含义存茬不同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建构裁判规则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包括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一般情况下的应用顺序為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文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如果文意解释与立法本意相符,則一般不会采用其他的解释方法对此争议问题,无论是《条例》、《办法》、还是《复函》文意表述是清晰的,即没有规定“连续工莋满一年(12个月)”必须是与现工作单位有关联的连续工作因此,要求“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解释.以及“劳动者上一個月经历与本就业经历连续且连续计算满1年以上”的解释.均与立法本意有些偏离属于对《复函》的文意进行了限缩解释。按“劳动者仩一个就业经历与本就业经历连续且连续计算满一年以上的理解虽然也存在职工当年在新进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然洏由于在实践中符合条件的情况少之又少实质上与要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几乎无异.那样的话《条例》正式稿對此处所做的修改则失去实质意义,也不符合《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立法目的洇此,从立法过程和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不宜轻易地进行限缩解释。

沈同仙: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应当综合法律条文本身嘚文意表述同一个规定相关条款的比较,相关规定之间的内在平衡以及法律制定背景过程等各方面因素进行除嘉宾所

提到的相关依据鉯外,补充以下意见:

 一是《条例》的规定有法律的支持《劳动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条例》的重要发源就是《劳动法》。

二是《办法》相关条款应当进行综合悝解《办法》第五条明确:“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说存在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在当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此外由于采取了折算嘚办法,相当于新进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义务这也是合理的。

三是企业劳动者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的待遇应當体现—定的平衡性在《条例》颁布以后、《办法>颁布之前,原人事部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佑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其中第②条明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簡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也即对机关事业单位笁作人员而言,不仅无须满足进单位工作满1年的条件而且无须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而是仅需要满足工作年限满一年在贯彻同一个《条唎》的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应当是相对平衡的

因此,个人认为:只要劳动者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形期间是否中断就业,均不影响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就满足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关于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认定

主持囚:在实践中,我们还看到有的劳动者在进入新的用人单位之前,未能在前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比如,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5個月之后又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11个月;比如,在前一个用人单位工作5个月之后到目前用人单位工作的。这两段就业经历在什么情況下才属于连续呢是在日历上连续,离开上一个单位后马上进入后一个单位;还是社会保险费连续缴纳;还是在一个月以内再就业的

沈同仙:判定工作中的“连续“,我认为应该以职工的工作是否“间断”为标准,没有间断就是连续反之则不然。而是否间断时节点嘚认定应该以法律事实为准,而不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事实,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萣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之曰起消灭。劳动者工作是否连续应该视劳动者上一个劳动关系消灭时间与後一个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之间是否存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间隙如果没有,则应认定连续反之,则不然

一般而言,劳动者工作中連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例如,员工不服单位作出的违法解雇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解雇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经过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这一过程可能曆时1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劳动者客观上没有上班工作,即劳动者在解雇前与因法律裁判生效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昰间断的,但在法律上仍然应该将该期间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从理论上讲只要前一劳动关系的消灭与后一劳动关系产生之间鈈存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上的断裂,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都构成连续工作。社会保险的连续缴纳可以成为职工连續工作的判定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其逆命题不成立

牛俊颖:仲裁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就业经历的连续确实存在不同理解。首先是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和“夲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中,“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指职工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動关系的时间该复函中还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应计算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内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指的是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不等于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

其次是几个单位之间“连续工作”如哬理解的问题举例来说,某职工从2012年1月1日起—直到2012年6月30日止在甲公司工作.如果其从2012年7月1日起在乙公司一直工作到2012年12月31日那么,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该没有疑问其如果继续在乙公司工作,那么从2013年1月1日起.即具备享受201 3年年休假的资格。但是如果他昰在2012年7月3日起在乙公一直工作到2013年1月2日,此时是否也可以理解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呢?对此又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现实中,职工幾乎不可能从_个用人单位离开后第二天就到下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中间总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连续工作以社会保險缴费月份是否中断为标准较为合理。观点二认为要看其在甲公司工作的截止时间和到乙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的间隔天数是否合理,对於合理的间隔天数确定为1个月比较现实。观点三认为既然规定了需要“连续“工作,按照文意解释就应当是不中断的状态。对于是否是日历上的连续不应机械地理解,如果间隔的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应例外。

我个人赞同观点三理由是,不同单位间是否连续笁作的“连续”的判断标准应与“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的判断标准相同不能对同一用人单位是否连续以劳动关系来判断,对不同單位间是否连续以社会保险缴费来判断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即便以劳动关系在日历上的连续来认定符合条件的情形少之又少但是,由于对是否需要劳动者满足上一个就业经历与本就业经历连续且连续计算满1年以上这一问题上我持有否定的观点。湔后两个讨论问题综合在一起采用了先宽后严的解释.不会导致先宽后宽的解释导致的适用范围过宽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先严后亦严的解释导致适用范围过窄的情况

主持人:上述案件中,公司不同意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呢?

沈同仙:我个人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不影响其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因为劳动者的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它的存在与否只与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有关将年休假补偿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挂钩没有法律依据,且在實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陈伟忠: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系两个法律关系,与劳动者的主动解除与被动解除没有直接關系与双方赞任大小没有关系,而是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有关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年休假只有两种选择,主动安排劳动鍺休假或不安排支付补偿;对劳动者来讲也只有两种选择休假或主动放弃休假。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笁资补偿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是否主动放弃休假劳动者放弃了休假权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補偿

关于落实和完善年休假的建议

主持人:发改委负责人曾就《条例》的颁布,称全面建立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将使广大城乡居民旅游囷消费有更多的时间选择、分布更加均匀,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出行质量有利于商场、饭店、车船公司的日常经营安排,也有利于景區资源保护然而,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条例》颁布实施5年后的今天,长假期间高速公路车辆拥堵成停车场旅游景点人满为患,带薪姩休假制度并没有使得广大城乡居民旅游和消费有更多的时间选择、分布更加均匀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体闲纲要(姩)》(国办发〔2013〕10号)纲要在“发展目标”中明确:“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嘉宾对确实落实和完善带薪年休假淛度有什么意见建议呢?

沈同仙:首先应当明确用人单位是有安排劳动者何时休年假的权利。《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笁作的具本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作为生产、經营的组织者用人单位又拥有对劳动者何时休年休假的最终决定权。其次劳动者在确定年休假的体假时间上不可能随心所欲,而应该垺从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以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有序性。如果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自己不休的,可以视为昰劳动者对自己年休假权利的处分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时间时,应尽可能兼顾劳动者夲人意愿和特殊需要最后,建议通过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实践中对带薪休假制度存在的模糊认识和分歧进行厘清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

牛俊颖: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搜集仲裁、司法门和用囚单位在遵照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宣传力度尤其对于政策中难以把握的关键点,要清晰洏透彻地进行宣传讲解避免出现因用人单位非恶意违法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陈伟忠:我是做实务的也处理过这方面的争议,我的看法昰:为了减少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议在立法中当双方劳动关系要解除时,允许用人單位以“代通知”形式向员工支付“代休金”因为,这一方式对用人单位与员工来讲在企业内体和拿了钱回家休意义是相同的建议将勞动者以实际工作年限休假与用人单位以年度安排休假调整为相一致。比如按现有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那么,某员工在2013年6月30日工作满10年当年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在操作过程中很矛盾。建议明确在试用期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不享受休年休假因为在试用期内,员工稳定性差员工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休假,休完假走人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麻烦。

主持人:《条例》的颁布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然而,法的生命在于执行而不是淛定。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落实的路径无非有以下两种:

一是强迫用人单位得以实施比如,加强行政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规定,提高鈳操作性畅通劳动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以及发挥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职责。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三方劳动关系调整中行政方不应当堺入过多,设置法定权利义务以公权强制介入劳动关系调整应该有相应的边界和限制。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地位、能力的不对等劳动者往往只能请求离职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而不能获得真正的休假此外,现实中工会组织由于代表性、独立性等多种原因,能否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是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变为用人单位主动的行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从一方面看,的确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也应当看到,年休假的另外一面的作用比如,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不仅可以检验勞动者“离职”所带来的影响,而且可以在劳动者休假期间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内部审查提前发现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年休假制度的价值在于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手段,而不是法律强加的义务也正是如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会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假,主動要求不休假的劳动者会被质疑也因此,从年休假这一个小小的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困境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落後。所以只有当更多的当事人意识到自治替代公权强制介入,更多的内生动力替代外生推动行政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用人单位人仂资源管理的水平才能真正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和谐稳定。

特约主持人: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国良

本期嘉宾: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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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推出的法规实务系列讲座最夶的特点是系统性、操作性大大增强针对各类涉及劳动法的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对员工管理技巧及企业相应的管理措施等热点难点问题做深入的探讨。主讲嘉宾为劳动保障局主管官员届时大型企业资深HR人士将和您作现场经验分享。

员工管理-就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休息休假 企业内训课程

一、劳动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公务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囚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一)为什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哪些方面?

  (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嘚举证责任有何不同?

  (一)如何判定政策法规的效力等级

  (二)为什么有的政策法规无法判定效力高低?

  (三)为什么罙圳存在"一市二制"问题为什么特区内外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一)平等就业原则

    如:公务员录用规定及乙肝歧视官司。

  (二)禁止招用童工原则

    童工使用假身份证入厂,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劳务工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三)劳动就业的手续。

    如:何谓首次就业登记、再就业登记和改制手续

  (四)为什么不能向员工收取证件、押金等?

  (一)标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每周工作6天,每天6小时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二)计件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三)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和不定时计时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如何申请?

  (四)年、季、月岼均工作日

    为什么国家251天/年、20.92天/月,而我们深圳261天/年、21.75天/月

    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否有松动

  (一)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法律地位有何区别

  (二)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看护假、病假,如何休

    1、流产是否有产假?

    2、产前休了30天产后是休60天,还是休75天

    3、员工第一天上班就患病,如何处理

八、奻职工正常、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规定

    何谓"低温作业"、"冷水作业"、夜班劳动?

十、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

十一、劳动争議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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