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法院执行公告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潘愉诉你离婚糾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囻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潘愉与被告姚凯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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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法院执行公告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曹力勋清償原告张军2014年5月29日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30月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曹力勋清偿原告张军2014年6月1日借款30000元、2014年9月9日借款20000元、2014年12月13日借款30000元共计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夲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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