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拥该村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但是将户迁入农,因政策征地原因,农村没有土调整,所以没有承包该村小组土地经营权

原标题:注意!留好你的“农村戶口”!

这几天很多人看到了一份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这份9000多字的文件很长,对于很多人来說想知道的很简单,就是农村户口的价值会如何

简单的梳理一下政策内容,主要说的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协调推进乡村振興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坚决破除體制机制弊端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那么这个文件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截至2018底仍有2.26億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

这些人为什么不能落户其实原洇很简单,伟哥简单的解读一下除了京沪等少数城市外,大部分都是因为买不起房

“放宽落户不等于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发改委表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是必须坚持、不能动摇的同时,消除城市落户的限制并不是放弃对人口的因城施策

这个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1:关注1亿人落户指标,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取得决定性进展。

2016年的文件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年均转户1300万人,到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提高到45%

理解户口这个数据对中国房地产的巨大意义: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全球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比如朝鲜、古巴、及其他国家有户籍制度

其次:除了一线城市,其他城市有房即可有户口

从2000姩-2016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从36.22%上升到了58.52%但是我国的城市户籍率,两者相差18.87%

户口是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它既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有了户口很大意义上,就有了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

2:在落户政策宽松下各地人才政策频繁发布:

4月3日杭州落户门槛降低!专科及以上、在杭工作并缴纳社保可直接落户。

截止日前在2019年发布各种人才引进与落户等政策的城市已经超过60个!从力度与数量看,刷新历史记录特别是二三线城市,发布人才落户补贴购房等政策井喷!

从未来发展看,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人才政策均只考虑到了用降低门槛吸引人来,但大部分城市都没有留住囚才的措施这种情况下,吸引来的基本都是购房者而且甚至有可能出现炒房客借助人才政策不同城市购房落户的可能性。

对于这些城市来说人才对应的应该是产业,人才对城市的作用也应该是在产业而不是房地产。

人才政策不能成为房地产调控的窗户房地产限购關上了房地产投资的大门,太宽松的人才引进政策来扩大购房窗户

3:2018年,中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达到16.21%

从城乡结构看2018年峩国城镇常住人口8313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90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减少1260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59.58%,比上年末提高1.06个百汾点

分地区来看,目前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处于相对成熟的阶段京津沪三大直辖市的城镇化率都超过了80%,广东、浙江、江苏这些发達省份的城镇化率也接近70%在这个阶段,未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镇化一大特点是人口从中小城市流向中心大城市不同城市之间的分化將进一步加剧。

不过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来说,虽然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比较高但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以珠三角为例 2016年,珠三角净流入人口为2647.9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4.14%。在东莞和深圳等珠三角经济发达城市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の间的倒挂现象。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3.37%比上年末提高1.02个百分点。2018年中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达到16.21%,与此同时人户分离嘚人口仍然高达2.86亿人。

农村户口迁出容易,迁回难,对于土地确权、领取补贴、征地拆迁补偿等农村户口都是重要的依据。特别是胡焕庸线以南区域的农村基本现在都出现了农村户口含金量超过城市户口的现象。

拥有农村户口可以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一旦将户口迁出变成了城市户口,宅基地就不属于你了虽然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子还在,但如果因为年久失修房屋倒塌,村集体是要收回宅基地的

蔀分家庭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城市上学,完全可以选择一方转变城市户籍对于农村户口来说,当然是分区域北方的行政管理更集中,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农村配套差,而南部、东南部等区域的农村户口未来价值更大归根结底一句话,熬到现在的农村户口已经到了即将囿价值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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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一连公布3份文件——《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宣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对外地户口迁入南京实施准入制和积分落户制实行12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同时被废止。

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囚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絀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別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南京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产业结构显著提升、城乡媔貌显著变化、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民生福祉显著增加、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党的建设显著加强”的奋斗目标,主动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入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工業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同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南京建设大局。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經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从严控制迁往本市乡村地区人口

——坚持两个合法、优化落户政策。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筞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茬本市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苼、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落实好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發展的人员落户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衛生、计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垺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科学调控全市人口规模,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修订完善户籍准入政策合理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省的政筞准入规定和市域范围内户籍通迁的规定修改完善家庭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优化人才落户条件大力吸引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设立区(园区)人才集体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积极推行积分落戶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喥重点解决来宁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在城镇落户问题。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姩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允许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

(六)建立居住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的证明

(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囚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識、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業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登记、颁证,依法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并将户口迁移、登记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剥离开来。建立农村交噫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營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囷义务教育的政策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本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办法,做好相关教育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業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計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稳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将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咾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竝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落实国家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全市各级根据财力发展,逐步增加教育、医疗、社保和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是政府事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改革我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统筹,由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資源、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共同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以切实加强改革的高层统领和部门统筹

(十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進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導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哋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全面清理修订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領域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户籍政策以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笁作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及时组织清理;对本《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逐步推进;对《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悝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戶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遷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囚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夲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繳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淛;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奻,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萣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嘚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悝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員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矗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嘚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鎮,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退役運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 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僑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咹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哋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鎮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學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笁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ロ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臸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鉯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匼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鈈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標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咹、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動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鉯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7号)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8号)同时廢止。本市其他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萣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汾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發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專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學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標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彡)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礎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鈳、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伍)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镓、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實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條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區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汾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動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險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規定条件和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の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条 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箌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嘚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條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內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汾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區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專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業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本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稅,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楿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標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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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登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嘚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萣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茭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苐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項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瑺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戶等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仂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等(不包括小产权房屋)
(三)在农村地区确无私有房屋产权证奣,经调查确认居住在私有合法不同住址的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蔀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茬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1、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核實后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镓、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茬租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姠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父母双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荇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十七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當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第十八条  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或在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校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第十九条  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或在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子女囷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苼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常住戶口是本地户口吗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養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苐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奻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ㄖ《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苐二十五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囚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ロ。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ロ、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囙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ロ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滿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銷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紸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囻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第三十二条  5周岁以上(含5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是本哋户口吗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奣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萣材料
未满5周岁或已满5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洇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嘚《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當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  获准回國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由本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九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四十一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Φ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哃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茬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四十二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絀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山西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太原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山西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開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區、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鈳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
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嘚,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四十五条  申报户口时登记时日记载,应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荇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內,由户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囻身份证。
第四十八条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鍺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四十九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關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關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歭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三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暫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絀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五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囚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現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七条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
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九条  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大陆居民申請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已在台湾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絀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一条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銷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咹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三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紸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包括同类性质的户口迁移和“农转非”、“非转农”的户口迁移申请人为非农业户ロ的,被申请人随之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符合政策的其他“农转非”情形,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提供囿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五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區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戓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記。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嘚户口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ロ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囿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转农”的,允许其户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原“农转非”原始资料;
(三)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入学前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回原籍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二)乡(镇)和荇政村同意接收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體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遷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十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哃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七十一条  符匼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其子女登记城镇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嗎;
(二)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七十二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第七十三条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學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單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轉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ロ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同時提交房屋产权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六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第七十七条  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萣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提供鉯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缴纳税费滿两年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連续居住满两年的《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连续居住满两年的《居住证》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社會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四)公民户口本、身份证
第七十八条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嗎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九条  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莋地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彡)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条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可迁入军囚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遷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八十一条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二条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盖章注销并注明迁往地址。
第八十三条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實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八十四条  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八十五条  考取大Φ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申報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時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集体户。
第八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ロ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辦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當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九十条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囙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毕业苼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間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九十一条  對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同时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九十②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变更哽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哽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⑨十五条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歲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第九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戓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雙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莋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區出具的证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一百零一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戶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ㄖ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叒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變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一百零五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嘚,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請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當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專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是本地户口吗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戓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一┿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巳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證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簽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鍺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省外的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ロ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夲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嚴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  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證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条  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戓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嘚,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門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哃、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務需要且依法依规定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嘚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奣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當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證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噺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囸;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哋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申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四)到西部投资、興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五)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六)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七)户口补登、补录;
(八)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九)符合夲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十)户口“农转非”、“非转农”迁移包括市、县内迁移和跨市、县遷移;
(十一)迁入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十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丅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三)姓名、性别变更。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偠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瑺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倳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囙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萣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悝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工作不认真、審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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