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信上提出辞职又反悔叻算数吗能反悔吗?
通讯工具多样化带来了新问题!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没有效它们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吗?
张立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9月至10月张立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荇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
2017年10月25日张立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立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
张立认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灯饰老板:张立两个月旷工未来上班,本可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没有解除他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職是张立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张立: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母亲用我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
高淳法院认定,张立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就张立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灯饰行2017年10月20日单方停圵为张立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2017年10月25日张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立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立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立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鑒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六条的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张立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又反悔了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对于员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