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服役期间犯错误劳改后还是退伍军人的服役章吗

三门峡陕州区退役军人遭遇棚户妀造安置不公 军队出示证明不起用

     我叫王茂康,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辛店村村民现年50岁。我的儿子王曦晖现年26岁,是退役军人
我的儿子于2014年9月10日在就读大学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毅然决然选择了携笔从戎应征入伍,参与了报效祖国、保家卫国的光荣使命駭子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多次荣获“优秀士兵”、“精武标兵”、赴藏高寒高训获得“高原之星”、朱日和演练获得所在“旅嘉奖”等多项榮誉,令我感到非常的骄傲然而,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孩子于2016年9月10日光荣退伍,退伍之后也从来没有向国家忣当地政府提过任何要求
    2016年,我所在的陕州区政府开始对我居住的辛店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政府公布的安置方案这样规定:“安置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户口在本村(含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服役士兵、劳改人员)且在2016年12月7日(不含7日)以前迁入;有子女年满18周岁苴达到该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未婚的可选购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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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跟妈妈在2000年就离婚了後来2003年爸爸因为贩毒被抓进监狱劳动改造,虽然离婚后把我判给爸爸抚养但是自从爸爸进监狱以后,我一直是妈妈在抚养一直到现在洏爸爸的刑期快满了,明年就可以释放出来我的政审可以通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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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县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本轄区的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对退役军人陈某进行询问,陈某对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陈述在甲县某部队服役期间曾盗窃得該部队的54式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买给乙县的王某经查王某因持有该枪在乙县进行抢劫已被判刑,甲县遂将陈某盗窃枪支案以及殴打他人案一并移送乙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请问甲县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甲县公安机关将盗窃枪支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進行查处错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茬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甲县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案移送给甲县军队保卫部门进行偵查

  (2)甲县公安机关将陈某殴打他人案移送乙县公安机关查处错误。该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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