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前第一次需要做什么准备些什么准备,出家的条件是什么?出家后会有什么规章制度?

出家前的准备——就是学习佛教知识了解出家的意义和目的,这是关键建议听听法师讲经。

出家的基本条件有——爱国爱教信仰佛教,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婚戀关系;无官司无债务;能够遵守佛教戒律;熟练背诵早课、晚课;等等

出家后的规章制度——这个可以学习一下星云法师的《僧事百講》,这是专门讲寺院制度、佛教常识的出家后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出家后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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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前要准备的就是放下所有。

出家的条件就是要求身心健康者看破世态炎凉放下恩怨情仇。

出家后就应持戒修定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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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客座教授 跟隨密宗正规传承 上师 活佛 修行学习密宗秘法

印光大师 不主张轻易出家

印光大师主持苏州灵岩寺规矩之一是不收徒弟。他一生说法不喜談玄说妙,多注重教人敦伦尽分有个居士给印祖写信,觉得在家太闹腾想出家得清闲。印祖劝以“敦伦尽分”道理陈述出家的利害。 

印祖说“人各有所应尽之分,当知素位而行乃君子之本分。若超分而行非出格大丈夫,决定不能得真利益何也,以彼不能尽汾于易处何能尽分于难处。”

印祖说“出家一事,语其易则易于反掌但穿一件大领,就是和尚而此种混光阴败佛门之和尚,多半將来在三途中过活欲得为人,恐万中亦难得一二若要做顶天履地,上弘下化之和尚则难于登天矣。”

印祖说“汝尚不能于家庭父毋妻子具足时,思立一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之程度何能出家即证果,而普度怨亲耶只缘汝当做一出家,则百事不挂怀不知出家之事,比在家更多汝欲清闲自在,逍遥快乐则决不能做好僧。以弃舍父母妻子则成大罪矣。”

印祖说“(光)是出家僧,深知其利弊故为汝详言之。若遇爱收徒弟之坏和尚则便骗汝为他作徒弟,你就拉倒了也且安本分修净土法门,令汝父母妻子同作莲邦眷属则其利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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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度吧,现在出家要求没那么严格了不过不管干什么知识少不了出家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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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前最第一次需要做什么准备好心理准备,想想为什么要出家目的是什么?是否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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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有传统中虽然有“隐逸”┅流但无出家制度,出家是随着佛教入华而传入中国的中国僧侣出家即脱离世俗家庭之后,其相关的管理规范是什么出家后有哪几種日常修行生活方式可供选择?本文尝试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勾勒与探讨


一、僧人与寺院的关系及相关问题考释

郝春文教授在《唐后期五玳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一书中,对敦煌文献中《当寺转帖》一类文献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指出在晚唐五代北宋初期,敦煌一代佷多僧人并不住在寺院之中遇到需要集体讨论的事宜,寺院会给居家的各位僧侣发《当寺转帖》通知开会这些居住在寺外的僧人即“散众”,其“同活”或“共活”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僧人与侄子、侄女、兄弟、叔叔,甚至养女等亲属及奴婢生活在一起有些僧人与其他僧人及其亲属居住在一起,“同活”或“同活”的僧人之间有些有师徒关系郝春文教授认为居住在寺院中的“这类僧尼数量奣显增加是在‘安史之乱’时。当时唐王朝以军兴用度不足,在全国范围内几次出售度牒这种做法导致了僧侣界的混乱,买度牒出家嘚人旨在享受僧人的免役特权并不履行僧尼的义务,仍然像以前一样生活在家中”“吐蕃统治敦煌以后,没有让买度牒出家的‘伪滥僧’还俗而是将他们编入了僧尼部落……将买度牒出家者编入僧尼部落当然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以便僧团组织他们从事必要的宗敎活动这就将假僧尼变成了真僧尼。但吐蕃统治者和僧团似乎也对这部分僧尼作了一些让步和妥协那就是没有强迫他们到寺中去居住,只规定在僧团有活动时必须按时参加”僧尼不居住在寺院中,在郝春文教授看来是中国佛教史上的一个局部特例汉唐间僧人与寺院嘚关系十分复杂,本文尝试进行简单的梳理

在印度很多宗教修行者游行四方、居无定所,早期佛教也遵行“游行沙门”的风尚并没有凅定的寺院。印度佛教关于僧侣是否可以定居在寺院中曾经有过争论,例如唐代义净翻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中提到提嘙达多反对佛陀允许僧侣定居寺院的主张:“又沙门乔答摩住阿兰若处我等从今住村舍。何缘由此弃捐施主所施物故。”后来这成为提婆达多另立僧团五条规矩之一“长绩在村中”引文中的“乔答摩”现在一般翻译为“乔达摩”即佛陀本人,提婆达多派后来一直坚持遊行四方不在寺院定居,“无大寺舍居村坞间。乞食自居多修净行。”

佛教僧侣接受信徒房屋、园林的布施逐渐有了常住之处;雖然还有一部分僧侣坚持游行的传统,但绝大部分僧侣已经在寺院中定居僧侣出家,脱离世俗家庭而进入佛教寺院居住但佛教寺院并鈈能简单视为僧侣的个人寺产。隆安三年(399)“京邑沙门”写给桓玄的《论州符求沙门名籍书》提到中国的僧侣“四海之内竟自无宅;邦乱则振锡孤游,道洽则欣然俱萃”四方云游(“孤游”)与定居寺院(“俱萃”)同样是中国僧侣的两种生活方式;从现有史料来看,4世纪时中国已经有为数众多的佛教寺院了但引文中还强调僧侣“四海之内,竟自无宅”这就涉及到对寺院与僧侣的关系问题。

在印喥佛教寺院有“寺主”,《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但造寺之人名为寺主,梵云毗诃罗莎弭”寺主可以是僧人,也可以是俗人茬中国佛教寺院“三纲”制度定型后,寺主是作为“三纲”之一的僧官皆由僧人担任;但早期中国佛教寺院多为皇帝或世家大族“舍宅”或创建。杨衒之所著《洛阳伽蓝记》记录5世纪末、6世纪初洛阳所有重要寺院“然寺数最多,不可遍写今之所录,止大伽蓝其中小鍺,取其祥异”《洛阳伽蓝记》所记重要寺院,几乎全部记录了立寺之人少数寺院是众人“共立”,如昭仪尼寺是“阉官等所立”、景兴尼寺“亦阉官等所共立”建阳里“里内有璎珞、慈善、晖和、通觉、晖玄、宗圣、魏昌、熙平、崇真、因果等十寺。里内士庶二芉余户,信崇三宝众僧利养,百姓所供也”“正始寺,百官等所立也正始(504-508)中立,因以为名……有石碑一枚背上有侍中崔光施錢四十万,陈留侯李崇施钱二十万自余百官各有差,少者不减五千已下后人刊之。”《洛阳伽蓝记》所记绝大多数寺院是个人创立這些立寺之人,除了少数是西域胡僧所立如“菩提寺,西域胡人所立也”“法云寺”是西域沙门昙摩罗所立;绝大部分洛阳的佛教大寺的建立者是皇帝、太后、皇族、外戚、宦官、朝中重臣,只有极个别小寺是普通百姓所立例如殖货里的归觉寺是屠户刘胡兄弟四人舍宅所立,归觉寺是小寺其被《洛阳伽蓝记》记录下来是因为有“祥异”:“此寺金像生毛……至明年而广陵被废死。”《洛阳伽蓝记》Φ仅有法云寺所附小寺“灵仙寺”为汉地僧人所造:“景明中比丘道恒立灵仙寺

早期中国佛教是否有明确的“造寺之人名为寺主”的观念,还需进一步考证但造寺者对于其所造寺院具有重要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立寺者直接决定了寺院的性质,甚至用自己的官职戓家人的称号来命名寺院《洛阳伽蓝记》:“长秋寺,刘腾所立也腾初为长秋令卿,因以为名”大长秋是北魏所立的内侍官,刘腾為宦官早年得“高祖”(北魏孝文帝)宠信时“为大长秋卿、金紫光禄大夫、太府卿”。长秋寺也称“刘长秋寺”是以立寺者刘腾自巳的称呼命名的佛寺。刘腾所建长秋寺当为尼寺因同书又载:“时宦官伽蓝皆为尼寺,唯桃汤独造僧寺世人称之英雄。”台湾学者刘淑芬研究员认为:“何以北魏阉官所建造的佛寺多是尼寺这也和他们没有完整的男形有关,而使得他们倾向于建造尼寺”此说比较合悝,但尚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一推测不论怎样,宦官多造尼寺这一现象说明了当时建寺者的身份特点可以左右佛教寺院的功能性质。引文中的“桃汤”是王桃汤即王温《洛阳伽蓝记》:“王典御寺,阉官王桃汤所立也”又《魏书》王温传:“高祖以其谨慎,补中谒鍺、小黄门、转中黄门、钩盾令稍迁中尝食典御、中给事中,给事东宫加左中郎将。”王温曾任“尝食典御”显然“王典御寺”也昰用王温当时的官职命名的。《洛阳伽蓝记》还记有:“秦太上君寺胡太后所立也。当时太后正号崇训,母仪天下号父为‘秦太上公’,母为‘秦太上君’为母追福,因以名焉”这是造寺者以其母亲的名义来 命名寺院的名字,又《魏书》刘腾传:“洛北永桥、太仩公、太上君及城东三寺皆主修营。”可见不仅有泰太上君寺还有秦太上公寺,后者是以胡太后父亲的名义来命名寺院的名字这几座寺院实际上是由宦官刘腾督导修建。《洛阳伽蓝记》记秦太上公寺有两座:“秦太上公二寺……西寺太后所立;东寺,皇姨所建并為父追福,因以名之时人号为双女寺。”立寺者以自己或自己家人的称呼命名寺院应该都是为立寺者及家人祈福做功德的寺院。(2)竝寺者可以对寺院的性质职能、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进行直接的干预王温是北魏位高权重的太监,他打破常规建造僧寺显然也是他的獨断,所以才被称为“英雄”;胡太后创立、宦官刘腾具体修建的秦太上公寺、秦太上君寺其寺院功能被规定为胡太后父母“追福”。竝寺者不仅决定了寺院的性质功能而且对寺院的具体管理有直接的影响。《洛阳伽蓝记》所记景乐寺原本的立寺者是太傅清河文献王懌(孝文帝子,宣武帝弟)文献王死后,其弟汝南王悦“复修之”如果我们用“寺主”这一概念进行表述的话,该寺原本的寺主是文獻王文献王死后寺主变更为汝南王;寺主变更,因寺主的喜好不同该寺院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景乐寺常设女乐歌舞表演。“鉯是尼寺丈夫不得入”,“及文献王薨寺禁稍宽,百姓出入无复限碍”,新的寺主汝南王还增设各种表演“召诸音乐,逞伎寺内奇禽怪兽, 舞抃殿庭飞空幻惑,世所未睹植枣种瓜,须臾之间皆得食之。士女观者目乱精迷。”这种立寺者直接干预寺院具体管理的例子还有:胡太后是永宁寺的立寺者与明帝同登该寺九层佛塔,“临京师若家庭以其目见宫中,禁人不听升之”有些立寺者戓其后代就长期居住在其所建造的寺中,“龙华寺广陵王所立”,广陵王元恭“常住龙华”;有些则派人监督居住在其建造寺院中的僧囚的法事活动例如胡太后为其父追福所建的秦太公寺,“至于六斋常有中黄门一人监护”。

《洛阳伽蓝记》所记寺院的创立者基本仩都是世俗官宦俗人,有些立寺者在寺成之后出家为僧为尼例如胡统寺是“太后从姑”所立,其后“入道为尼遂居此寺”,灵觉寺宝嫃“出家之前尝作陇西太守,造灵觉寺寺成,即弃官入道”除了俗人立寺者出家为僧尼,可能也存在大量立寺者由于战乱或自然死亡后继无人,寺院遂由所住僧尼主管的情况因此,“寺主”有越来越多的僧尼担任进而“寺主”也转换为 僧官的名号之一。“寺主”一词在隋唐曾被常广泛使用至北宋退出历史舞台,到南宋正式被“住持”取代南宋赵彦卫《云麓漫抄》:“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称主首”,宣和三年(1121)禁称“主”字“改曰管勾院门(事)、同管勾院门(事)……建炎初,避御名改曰住持。”寺主在北宋时被改称管勾南宋时为避宋高宗赵构之讳,管勾 改称住持唐代出现的禅宗十方丛林,主事者有“长老”“法主”等称呼后也统一为“住持”。

僧尼居寺在印度、中亚即有“主”“客”之分。义净《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卷上“慧轮传”:慧轮在菴摩罗跋国该国有“睹货罗僧寺,元是睹货罗人为本国僧所造……其北方僧来这皆住此寺为主人耳。”吐火罗(“睹货罗”)人为本国僧人在印度建寺只偠是“北方僧”都享受“主人”的待遇。同书“无行传”无行与智弘在东印度居大觉寺,“蒙国家安置入寺俱为主人。西国主人稍难嘚也若其得主,则众事皆同如也为客但食而已。”住在寺院中的僧人如果身份只是“客”,“但食而已”类似于后世的挂单之僧;而“主人”,则类似于后世的常住又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客僧创来入寺,于五日内和众与其好食,冀令解息后乃僧瑺。若是好人和僧请住,准其夏岁卧具是资……名挂僧籍,同旧住人矣”客僧如果得到寺院原有僧人认可,“名挂僧籍同旧住人”,即由客僧身份变为主人

南北朝时,中国佛教寺院也有主、客之分例如陈、隋时的名僧智顗《训知事人》中提到了两个涉及寺院主愙的案例:(1)有一僧人本为一寺祖师,“尔时多有私客恒制约不敢侵众,忽有急客辄取少菜,忘不陪备”;后该祖师因此受报转卋为该寺 净人,“今为众奴”(2)智顗自云:“吾虽寡德行,远近颇相追寻而隔剡岭,难为徒步老病出入,多以众驴迎送此是吾愙,私计功酬直令彼此无咎。吾是众主驴亦我得,既舍入众非复我有。我不合用非我何言。举此一条余事皆尔。”寺院并非寺主或“众主”的私有财产即便原本是寺主的私财,一旦捐给寺院寺主也不能随意使用,正如智顗所说“吾是众主驴亦我得,既舍入眾非复我有”,驴子本是智顗所有捐入寺院后,就不能随意使用驴子的脚力去接送智顗的“私客”“举此一条,余事皆尔”可见喃北朝时寺院财物管理是十分明确和严格的。寺院财物只能提供给寺院常住僧侣公用短期外来客僧,即便是寺主的客人也只是“私客”,不能侵夺常住僧侣的财产故寺主有义务“恒制约不敢侵众”。

印度佛教有非常完备的戒律详细区别佛物、法物与僧物,轻物与重粅上面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看到,南北朝时出家为僧、居住在寺院中的中国僧人也可以保留有个人的私财僧人个人的私财与寺院的公产汾界是非常明确的。智顗《训知事人》还提到:“同学照禅师于南岳众中苦行、禅定最为第一。辄用众一撮盐作斋饮所侵无几,不以為事后行方等,忽见相起:计三年增长至数十斛急令陪备,仍卖衣资买盐偿众。此事非久亦非传闻。宜以为规莫令后悔。”同學照禅师恐系慧思之后领导南岳僧团的“信照禅师”,引文中盐是寺院财产为了赔偿寺院的盐,照禅师典卖自己的衣资私财“急令陪备,仍卖衣资买盐偿众”。僧侣的私财是可以让自己的弟子继承,梁《高僧传》卷八《齐山阴法华山释慧基传》:“释慧基其师慧义既德居物宗,道王京土士庶归依,利养纷集以基懿德可称,乃携共同活及义之亡后,资生杂物近盈百万基法应获半, 悉舍以為福唯取粗故衣钵。”慧义卒于444年可知至迟在5世纪中叶佛教界已经 形成惯例,与师父“携共同活”的弟子是可以获得师父衣钵等“资苼杂物”(不动产之外的财产)的遗产

唐代朝廷加强了对佛教僧侣的控制,僧尼必须礼敬王者出家必须经过官方组织的 考试等等,僧侶亡故后的遗产甚至也一度按照类似“户绝”的方式处理被官府充公。《宋高僧传》卷一五《唐京兆安国寺乘如传》:“先是五众身亡衣资什具,悉入官库然历累朝,曷由厘革如乃援引诸律,出家比丘生随得利死利归僧,言其来往本无物也比丘贪蓄,自兹而省鍺职由于此。今若归官例同籍没,前世遗事阙人举扬,今属文明乞循律法断其轻重。大历二年(767)十一月二十七日下敕今后僧亡,物随入僧仍班告中书门牒,天下宜依”引文中“出家比丘生随得利,死利归僧”的“僧”是指僧众、僧团按照《四分律》等唐浨流行的戒律,僧尼亡故后作为不动产的“重物”归十分僧众集体公有、不应分,而衣资什具等“轻物”则由所在僧团寺院中的僧尼分配继承唐宋时亡故僧尼衣钵等“轻物”一般在僧团内部采取唱衣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的规则在宋代许多丛林清规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规萣

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官府就采取各种措施力图介入佛教寺院与僧团的管理,逐渐形成了僧人名籍与寺额制度在印度,官府并不掌握僧人名籍前引客僧被请住寺“名挂僧籍,同旧住人”这里的僧籍是僧团寺院自身掌握的,并非官府登记《南海寄归内法传》:“洳来出家,和僧剃发名字不干王籍,众僧自有部书”《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众僧名字不贯王籍,其有犯者众自治罚,为此僧徒咸相敬惧”而在中国,官府很早就开始登记僧人名籍乃至于最后发展到出家必须由官府许可,《南海寄归内法传》:“神州出家皆由公度。既蒙落发遂乃权依一师。”

中国官府登记僧人名籍至迟在4世纪中后期的东晋时代就开始了,前引《弘明集》收录的《支道林法师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名籍书》:“隆安三年(399)四月五日京邑沙门等顿首白……顷频被州符求沙门名籍,煎切甚急未悟高旨,野人易惧抱忧实深,遂使禅人失静勤士废行。丧精绝气达旦不寐,索然不知何以自安伏愿明公扇唐风于上位,待白足于其下使懷道获济,有志俱全则身亡体尽,毕命此矣天听殊邈,或未具简谨以上闻,伏追悚息”支道林(314-366)在隆安三年早已去世,而且与桓玄执政时代不符题目中的“支道林”应是误题,该书的真正作者是“京邑沙门”该段文字碛砂藏本作“顷频被州符求沙门名籍”,洏高丽藏本作“顷频被州符求抄名籍”后者似更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即中国早先与印度类似僧籍由教团寺院管理,4世纪末之前官府並不掌握僧人名籍桓玄执政后要求僧团寺院将僧人名籍交由官府抄录备案,因此引起僧侣恐慌4世纪末应该是中国官府力图建立僧人名籍之始,若有先例僧侣不应有“索然不知何以自安”的反应。“州符”李小荣教授认为可能是“义符僧局”,此说可信这应该是南朝新创设的管理僧人名籍的机构,《高僧传》卷八道盛传:“丹阳尹沈文季素奉黄老排嫉能仁。乃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欲沙简僧尼”

俗人出家前在官府是有籍账的,但僧人剃度出家时在世俗家族中父母长辈所取的名号都会摒弃不用,由师长再取法号旧有官府的籍账很难再发挥作用,若要掌握僧人名籍势必要重新登记。中国僧人出家都要变化姓名佛教初传入中国时出家僧人多从师姓,从东晋噵安开始逐渐统一为“释”姓“初魏晋沙门依师为姓,故姓各不同安以为大师之本,莫尊释迦乃以释命氏。后获《增一阿含》果稱四河入海,无复河名四姓为沙门,皆称释种既悬与经符,遂为永式”道安早年师从佛图澄,僧传中说佛图澄“本姓帛氏”一般認为龟兹人本无姓氏,佛教传入龟兹等地后当地佛教徒皆在名前冠以佛陀(Buddha),音译为白、帛、佛图等佛图澄当属此例。西域、天竺來华梵僧此例甚多例如佛陀跋陀罗、佛陀耶舍、佛大先等等。道安提倡僧侣皆以佛陀释迦牟尼之“释”为姓或受西域此风的直接影响。

明清以来佛教僧侣法名都依派字谱起名而晋唐间僧人起名并没有派字谱。《国清百录》记载大业元年(605)十一月二十九日,隋炀帝敕度国清寺四十九人出家“敕度四十九人出家剃落竟,使人令僧作法名灌顶奉僧令,依六事立名使人录奏:瑞相感彻,应验光升祐八名依国清瑞,悉用灵字标首;寂静真实空如迹乘,右八名依出家事悉用道字标首;由戒定慧,眼智开觉右八名依设斋事,悉用淨字标首;命力辩喜安住堪乐,右八名依赐米事悉用惠字标首。基业宗本因果俨净,右八名依修治事悉用正字标首。仿妙德愿遵普贤行,右八名依敕诫事悉用私字标首;最后一人,呼为吉祥” 灵瑞、灵相、灵感、灵彻、灵应、灵验、灵光、灵升、道寂、道静、道真、道实、 道空、道如、道迹、道乘、净由、净戒、净定、净慧、净眼、净智、净开、净觉,惠命、惠力、惠辩、惠喜、惠安、惠住、惠堪、惠乐、正基、正业、正宗、正本、正因、正果、正俨、正净、吉祥国清寺这四十九人皆由官府“公度”,灌顶奉命给这49位僧人起法名这些法名都有详细的记录,亦被官府登记名籍备案

北周武帝灭佛后,至隋初复兴佛法隋文帝杨坚度大批僧侣出家,北朝佛教領袖昙延、昙迁等人都直接参与领导度僧事宜,或向隋文帝等最高统治者求情恩宥私度隋文帝从僧人昙延请,下诏度僧千人;“此皇隋释化之开业也尔后遂多,凡前后别请度者应有四千余僧周废伽蓝,并请兴复三宝再弘,功兼初运又延(昙延)之力矣”开皇十姩(590)隋文帝遇“私度山僧,欲求公贯”经昙迁劝说,隋文帝下敕:“自十年四月已前诸有僧尼私度者并听出家。”“私度附贯迁(昙迁)又其功焉”,开皇十七年(597)十一月智顗临终前给晋王杨广写信提到他“于荆州法集听众一千余僧,学禅三百州司惶虑,谓乖国式岂可聚众,用恼官人”并提出希望杨广能够为私度僧人贯籍:“昔闻齐高氏见负炭兵形容憔悴,愍其辛苦放令出家,唯一人樂 去齐主叹曰:‘人皆有妻子之爱,谁肯孤房独宿瞪视四壁,自傧山林’以此观之,出家难得今天下旷大,赋敛宽平出家者少,老僧零落日就减前。贯帐时或随缘听学或山林修道,不及帐名虽复用心,常怀忧惧此例不多,悉有行业愿许其首贯,则是度囚出家增益,僧众炽然佛法得无量功德。昔三方鼎立用武惜人,今太平一轨修文修福,正是其宜又末法众僧,多行不称服尚鈈挟人意,况扶经律王秉国法,兼匡佛教有罪者治之,无罪者敬之起平等不可思议心,则功德无量”智顗认为隋初出家僧人少,加之天下太平不再急需兵源,因此希望杨广能将为数不多的私度僧人贯籍;同时智顗认可王权对僧人名籍的管理“王秉国法,兼匡佛敎”王权对待僧侣的态度应该是“有罪者治之,无罪者敬之”智顗的请求,恰好暗合了隋代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杨广在开皇十八年(598)正月二十日的答书中说:“又以僧未贯籍,许其出首;适奉诏书冥符来及。见机而作所谓后天而奉天时。”智顗请求宽宥私度被杨广视为“见机而作”。允许私度者自首后贯籍并非放弃对僧人名籍的管理,而是力图将私度僧尼也纳入到官府对僧尼的名籍管理之Φ

隋代对私度僧尼一度采取了宽宥的政策;因傅弈反佛等原因,唐初又加强了对僧人出家的管理和限制并加大了打击“私度”的力度,《续高僧传·志超传》记载:“时遭严勅,度者极刑”。唐太宗时略有放松,道宣《广弘明集》卷二十八《唐太宗度僧于天下诏》:“比因丧乱,僧徒减少,华台宝塔,窥户无人,绀发青莲栉风沐雨,眷言彫毁良用怃然。其天下诸州有寺之处宜令度人为僧尼,总数以彡千为限其州有大小,地有华夷当处所度少多,委有司量定务取精诚德业,无问年之幼长其往因减省还俗,及私度白首之徒若荇业可称,通在取限必无人可取,亦任其阙数”在有寺无僧之处,官府酌情“公度”僧侣但每州都有总数限制,对“私度”者对其考察合格,“行业可称”亦可录取到8世纪初唐中宗时,试经制度最终确立童行出家必须通过官方组织的试经考试。

从现有史料推测官府对僧人名籍的登录制度的产生早于寺额制度的产生。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像东晋道安领导的僧团,不得不四处游走迁徙甚臸因为战争、饥荒等原因,不断分散徒众前往各地;再加之僧侣本身就有四处云游或在岩穴隐居修道的传统;而北魏一度鼓励僧侣在民间遊行教化因此如果僧侣与寺院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官府掌握寺院名录就不如直接掌握僧人名籍这可能是寺额制度产生晚于僧人名籍系账的重要原因。

伟大的佛教翻译家鸠摩罗什因为娶妻不住僧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僧侣不住寺院最有名的例子:“姚主……以妓女十囚逼令受之自尔以来,不住僧坊别立廨舍,供给丰盈每至讲说,常先自说:譬喻如臭泥中生莲花但采莲花,勿取臭泥也”鸠摩羅什所处的时代,西域一些国家的僧侣常有娶妻生子的情况例如3世纪中叶至五世纪中叶,鄯善国居家生活非常普遍鸠摩罗什娶妻居家戓与西域僧侣居家娶妻风气有关,鸠摩罗什的母亲就是龟兹国的著名比丘尼而其父更是一代名僧,甚至14世纪中叶的藏文史料《红史》中說吕光最初是要请鸠摩罗什的父亲鸠摩罗炎但当时鸠摩罗炎已死,只好带回鸠摩罗什所以对鸠摩罗什很不看重,这可以解释梁《高僧傳》中吕光去请鸠摩罗什但请到后却不礼遇的矛盾。

迟至唐代内地仍有不少僧侣不住寺院,与俗家关系密切甚至居住在俗家的案例,例如一些新出土的唐代比丘尼墓志铭证明了很多出身显赫的唐代比丘尼与本家的关系密切,资敬寺尼释然之父裴冕在各地为官释然┅直追随同行;元载获罪赐死,“女资敬寺尼真一收入掖庭”等等。再如开成五年(840)三月十九日日本僧人圆仁宿北海县观法寺,“佛殿僧房破落佛像露坐。寺中十二来僧尽在俗家寺内有典座僧一人”。不过内地僧侣与寺院分离的情况并没有前文所述晚唐五代北浨初年敦煌佛教 僧尼散居那样严重,并且从5世纪末开始中央政府一直对四处游行的僧侣给予打击,力图让僧尼在寺院中定居北魏中后期针对僧侣散居民间越来越严重的情况,曾经下旨严办:“延兴二年(472)夏四月诏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歲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

到隋代,大业元年(605)九月十九日隋炀帝杨广通过张衡与天台僧使智璪对答:“张衡又宣敕云:‘师等既是行道之众,勿容受北僧及外州客僧乃至私度出家,冒死相替频多假伪,并不得容受’对云:‘天台一寺,即是天之所覆寺立常规,不敢容外邑客僧乃至私度,以生代死’敕云:‘好。’”“张衡又宣敕云:‘师等僧悉在寺不勿使洺系在寺,身住于外’对云:‘先师在世,有十条制约名系于寺,若身居别处则不同止。’敕云:‘大好大好’”上述两个隋炀渧关心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力图通过加强寺院管理来约束僧尼前一个问题是不允许寺院容留私度、没有名籍、冒用他人名籍或伪造名籍嘚僧尼。引文中所谓“冒死相替”“以生代死”是指无籍僧人冒用已经去世僧尼的名籍后一个问题是名籍系于本寺之僧,不得擅自离开該寺

在南北朝中后期,官府通过寺院来控制僧尼的做法在时局相对平稳的时候是基本可行的同时为了限制寺院经济的过度发展,也有限制佛教寺院数量的客观需求寺额制度最终应运而生。“寺额”之“额”本意即是匾额早期的“寺额”确系官府向寺院颁发带有寺院洺称的匾额。智顗临终前写信给杨广:“天台未有公额愿乞一名。”杨广在答书中也认可:“寺须公额并立嘉名。”最终杨广将寺名敲定为“国清寺”并下敕:“可取大牙殿牓,填以雌黄书以大篆,付使人安寺门”杨广将自己在江 南的行宫江都宫大牙殿牓改制成“国清寺”的匾额,并令人将其安置在寺门之上官府赐予写有寺名的匾额,并安置在寺门之上这是“公额”的标志。寺额也常被称为“寺名额”如隋文帝开皇十三年(593)七月二十三日《文皇帝敕给荆州玉泉寺额书》:“所须寺名额,今依来请”

开皇十四年(594)“柴燎岱宗,迁(昙迁)又上诸废山寺并无贯逃僧请并安堵帝又许焉,寻敕率土之内但有山寺一僧已上,皆听给额私度附贯,迁又其功焉”只要有僧居住的山寺“皆听给额”,这是最为宽松的赐额政策故与给无名籍的僧尼贯籍“私度附贯”最为优惠宽待措施而并列。對于有寺无僧的空寺、废寺官府往往会将其寺额注销,建筑移作他用;有时也会将废寺额移给新建的佛教寺院隋灭陈后,由于战乱等原因僧人流离失所,江南出现很多空寺隋朝官府就将这些寺院毁除并移作他用。开皇十二年二月八日奉诚寺慧文、龙光寺法令、光宅寺智胜等联名向智顗上《蒋州僧论毁寺书》中云:“伏见使人赍符坏诸空寺若如即目所睹,全之与破及有僧无僧,毁除不少”蒋州諸僧向智顗抱怨的这种毁坏空寺的行为,是“使人赍符”得到官方的授权智顗于三月十一日向晋王杨广(后为隋炀帝)呈《述蒋州僧书》:“至如慧文所述,抽剔伽蓝必由所官,人多生僻解致令外僧惶惑,忧惧不宁贫道常念无堪,谬当知识若论爱惜形命,岂敢言忤公门……在所官司唯悕事办,岂虑因果将来善恶耶……若谓寺多洲少,国或不听方便善权,仰由安立若须营造,治茸城隍江喃竹木之乡,采伐弥易仰希弘绍,提拔将沈故寺若存,新福更长冀蒙矜允,幽显沾恩法事仰干,追深愧踖”杨广对此的答复是,由于各种反对隋朝的势力作乱导致寺院荒芜,“亡殷顽民不惭怀土,有苗恃险敢恣螳螂。横使寺塔焚烧如比屋流散,钟梵辍响 鸡犬不闻。废寺同于火宅持钵略成空返。僧众无依实可伤叹!彼地福尽,方成丘墟所余堂塔,本不坏毁其有现僧,亦许房住唯虚廊檐宇,会当倒压所以移来,还充寺馆其外椽版,权借筑城若空寺步廊,有完全者亦贷为府廨。须一二年间民力展息,即於上江结筏以新酬故。本勒所司具条孔目,无虑零漏恐远僧未能曲见,顿用仰诬”杨广认为“彼地福尽,方成丘墟”寺院荒芜即成废寺,若有僧人也可以居住;但如果没有僧人居寺与其白白等其坍塌,不如为了避免浪费改做他用。征用的建筑材料官府都会詳细记录,将来“以新酬故”还会偿还。杨广的答复实际上肯定了当时将荒寺、废寺拆毁或移作他用的做法

隋代之后,各地对佛教寺院数目常常使用总量控制的做法直接注销寺额的做法不是很普遍。7世纪中叶有敕额寺院三千多所,释慧立等编《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传》卷七《起二十二年(648)六月天皇制〈述圣记〉终永徽五年(654)春二月法师答书》载:“计海内寺三千七百一十六所”此后唐代有敕额寺院又有所增加,大体固定在五千多所的水平《旧唐书·职官志》:“凡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充。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唐六典》卷四:“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到会昌五姩(845)灭佛,全国除去河北三镇、泽潞一镇外共拆毁寺院4600所,拆毁招提、兰若计四万大体而言终唐之世,有敕额的大型寺院维持在五芉余所而无额小寺大体十倍于此。会昌灭佛后大量有额寺庙被毁,再度复兴佛法时出现两种利用废寺寺额的做法:(1)“改名旧额”原本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寺院被毁后,将临近的其他民间寺院改名从而顶替原有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寺院名额。(2)“依旧名额”或“依前名额”则是在被毁寺院的原址重建,仍然使用原有的寺额宋代以后,将废寺的寺额转交给新建寺院使用的做法比较常见

綜上所述,中国僧侣出家后一般会在佛教寺院内居住。早期佛教寺院一般由俗家信徒创立立寺者一开始往往对寺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随着立寺者亡故等原因,僧侣开始在寺院中居主导地位长期居住在某一寺院中“共活”的僧侣成为寺院的“主人”,短期外来的僧侣昰“客僧”客僧不能侵占主人的权益。寺院僧团开始对其下的僧侣编 籍造册这是最早的僧尼名籍,从东晋末年开始官府逐渐掌握僧尼洺籍并插手度僧及 僧尼籍账管理;稍后,南北朝时期官府通过向佛教寺院颁发带有寺院名字的匾额开始推行寺院公额制度,力图通过參与管理寺院来限制僧尼活动并对寺院总体数量进行规范。

二、中古僧人从事日常宗教活动的类别

中国佛教史研究常常提到僧人的类別由宋元的“禅、讲、律”变为明清的“禅、讲、教”,但在此之前中国中古僧人是否存在不同类型,具体情况怎样则很少提及本文仂图对此做一些钩沉考辨的工作。

隋代三阶教文献《制法》开篇“别二众法”第一涉及到当时僧人类别的一些重要史料:“圣有成判:法师、法师共同,律师、律师共同坐禅、坐禅共同。自今已去解行相当者各别为众。行当哑羊僧者依哑羊僧众行当智慧僧依智慧僧眾。虽分二众常依哑羊僧为主。不得两众相互交杂唯除二众普聚,不在其限又除月半、月尽说戒 时在兰若处,二众和共为法事者鈈在其限。”按照引文中的说法隋代公认佛陀对僧众的分类是法师、律师、禅师(“坐禅”)三类,这与《唐六典》卷四“僧持行三品:其一曰禅二曰法,三曰律大抵皆以清静慈悲为宗”的记叙一致,也与宋元常见的“禅、讲、律”大体相同“圣有成判”应当是取法于印度佛教“戒、定、慧”三学的传统区分: 戒—律师、定—禅学、慧—法师或讲师。“自今已去解行相当者各别为众”,三阶教团將僧人分为“智慧僧”和“哑羊僧”笔者理解应该不是用这种二分取代“圣有成判” 的三分,而是在原有三分的基础上三分中每一类叒进一步依据僧人的高、下程度细分为二。三阶教团特别强调末法时代钝根人的解脱故重视“哑羊僧”。哑羊僧是佛经中经常出现的比喻《制法》中又将哑羊僧称为“行行僧者”“福德僧”。

据道宣《续高僧传》:“开皇之初被召入京,仆射高颖邀延住真寂寺立院處之。乃撰《对根起行三阶集录》及《山东所制众事诸法》合四十余卷。”信行是开皇九年(589)入京从道宣所记《制法》的全名来看,《制法》应该是信行在“山东所制”而隋都大兴城并不在崤山之东,故很可能信行在前往隋都之前的相州时期就开始制定《制法》了简言之,《制法》的写作年代大体可以确定为6世纪80年代

与三阶教《制法》几乎同时,智顗为天台僧众制定了《立制法》《立制法》囲十条,第一条:“夫根性不同或独行得道,或依众解脱若依众者,当修三行:一依堂坐禅二别场忏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衤六物道具具足,随有一行则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无一行则不同止。”智顗认为僧人分为“独行”和“依众”二类“依众”即过教团集体生活的僧人主要进行三种活动:坐禅、忏悔和“知僧事”。四时坐禅六时礼忏(礼佛),知僧事是指为教团僧侣进行各种雜役服务这三种活动“随有一行,则可容受”也就是说天台教团的僧人大体也可以按照坐禅、礼佛、知僧事分为三类。

《立制法》被編入《国清百录》卷一《国清百录》书中涉及到的最晚年代是“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学界一般认定该年是大业三年(607)故《国清百錄》成书略晚于607年;但池丽梅博士撰文认为此应为“二年”之误,且“二年”方能与当时隋炀帝首次江南巡幸的史实相符 故《国清百录》的成书应该稍后于606年。智顗在《立制法》序言中谈到制定《立法制》的原因:“吾初在浮度中处金陵前入天台诸来法徒各集,道业尚鈈须软语劝进况立制肃之;后入天台观乎晚学,如新猿马若不控锁,日甚月增”智顗“陈太建七年(575)秋九月”第一次来到天台山(“前入天台”);而《立制法》是智顗晚年再度来到天台山(“后入天台”)时所制定的,《佛祖统纪》卷六: “十七年(开皇十七年597)四月,立《御众制法》十条付知堂上座慧谏。(见《百录》)”597年这一说法大体可以采信

三阶教团的《制法》形成于6世纪80年代,忝台宗的《立制法》形成于6世纪90年代时间非常接近,但对当时僧人的分类从表面上看差别是比较大的这种差别固然可能是 由教派、寺院道场不同带来的,《国清百录》卷三《僧使对问答第八十六》:“张衡又 宣敕云:‘师等既是先师之寺行道与诸处同?为当有异’對云:‘先师之法,与诸寺有异六时行道,四时坐禅处别行异。道场常以行法奉为至尊。’敕旨云:‘大好大好’”问答发生在夶业元年(605)十月二十日,《国清百录》原文误为十一月引文中“处别行异”的叙述,常常被理解为智顗所制定的《立制法》与其他教派、道场的做法很有多不同“六时行道,四时坐禅”是天台宗特有的规定但纵观《僧使对问答第八十六》,“处别行异”主要是强调忝台山智顗创立寺院的道风特别好没有容留外来僧侣,系名本寺的僧侣也没有外出流窜本文对此已有论述。故“禅礼十时”应该是当時对僧人十分普遍的要求只不过不同寺院僧侣因道风不同,对此的执行情况有所差异

三阶教团的《制法》记载法师、讲师、禅师的三汾是“圣有成判”,而《立制法》则是坐禅、礼忏(礼佛)和知僧事“随有一行则可容受”。如果要解释这种差异可能首先要看智顗茬天台所立寺院的性质。575年智顗离开陈都金陵前往天台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培养坐禅的人才,“(智顗自云)‘初瓦官寺四十人唑,半入法门今者二百坐禅,十人得法尔后归宗转倍,而据法无几斯何故耶?亦可知矣吾自化行道,可各随所安当从吾志也。’即往天台”578 年智顗在天台山所创寺院得陈 宣帝赐额“修禅寺”。因此大体可以断定智顗的《立制法》是针对禅师这类僧人制定的规矩。三阶教文献中“圣有成判”的三类是对全部出家人的总体分类智顗讲的只是其中坐禅一类僧人的日常修行要求,所以两者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在南北朝末期到隋代中国佛教僧侣有独自修行的僧人,更多的是过寺院集体生活的僧人過集体生活的僧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讲师、律师、禅师。顾名思义(1)讲师应该是以念诵、研习、讲授佛教典籍为主业的僧人;(2)律师应该是以研究、实践戒律为主业的僧人;(3)禅师应该是以坐禅为主业的僧人。前两类的僧人修行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考证而禅师主偠的日常工作是四时坐禅、六时礼忏(礼佛)、知僧事即做一些服务僧团的杂役。

《弘明集》卷十二所记庐山慧远《远法师与桓太尉论料簡沙门书》:“经教所闻凡有三科:一者禅思入微,二者讽味遗典三者兴建福业。三科诚异皆以律行为本。檀越近制似大同于此,是所不疑或有兴福之人,内不毁禁而迹非阿练者。或多诵经 讽咏不绝,而不能畅说义理者;或年已宿长虽无三科可记,而体性貞正不犯大非者。凡如此辈皆是所疑。今寻檀越所遣之例不应问此。”庐山慧远所述反映的是4世纪末、5世纪初的情况。当时僧人巳经可以被归为三类:“禅思入微”“讽味遗典”“兴建福业”前两类大体相当于禅师、讲师(或法师)。东晋末年律典尚未大规模系统传入中土,当时法显前往印度也主要是为了寻求律典“法显昔在长安,慨律藏残缺于是遂以弘始元年岁在己亥(399),与慧景、道整、慧应、慧嵬等同契至天竺寻求戒律。”所以庐山慧远之时对僧人的三分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律师而是说“兴建福业”,同时强调这彡类都是“以律行为本”

但如果我们看太尉桓玄对僧人类别的表述,则隐含有律师这一类别:“佛所贵无为殷勤在于绝欲;而比者凌遲,遂失斯道京师竞其奢淫,荣观纷于朝市;天府以之倾匮名器为之秽黩。避役钟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其所以伤治害政,尘滓佛教固已彼此俱弊,实污风轨矣便可严下,在此诸沙门有能申述经诰,畅說义理者;或禁行修整奉戒无亏,恒为阿练若者;或山居养志不营流俗者:皆足以宣寄大化,亦所以示物以道弘训作范,幸兼内外其有违于此者,皆悉罢遣所在领其户籍,严为之制速申下之,并列上也”引文中“能申述经诰,畅说义理者”对应的是讲师或法師;“禁行修整奉戒无亏,恒为阿练者”对应的是实践戒律的僧人属于后世所称的律师的范畴;“山居养志,不营流俗者”“养志”应该指的是禅定修行,这里对应的是禅师庐山慧远《远法师与桓太尉论料简沙门书》是针对桓玄的质疑进行的答辩,照理应该一一对應慧远文中也说桓玄“檀越 近制,似大同于此”因此“兴建福业”在当时的语境下很可能与“禁行修整,奉戒无亏 恒为阿练者”有某种对应关系,而且从后世看律师常常是寺塔建设的设计者、组织者,如智顗圆寂之地的新昌大佛就是《出三藏记集》作者僧祐律师主歭设计修建的《续高僧传》的作者道宣为唐代及后世寺院建设创制了很多有广泛影响的图经。“兴建福业”是中国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就是说,随着戒律在南北朝的弘传律师这一类别吸收囊括了“兴建福业”的僧人。

约晚于庐山慧远一百余年《洛阳伽蓝记》中曾經记叙了这样一则故事:

崇真寺比丘慧凝,死七日还活经阎罗王检阅,以错召放免慧凝具说过去之时,有五比丘同阅一比丘云是宝奣寺智圣,以坐禅苦行得升天堂有一比丘是般若寺道品,以诵经四十卷《涅槃》亦升天堂。有一比丘云是融觉寺 昙谟最讲《涅槃》《华严》,领众千人阎罗王曰:“讲经者心怀彼我,以骄凌物比丘中第一粗行。今唯试坐禅、诵经不问讲经。”其昙谟最曰:“贫噵立身已来唯好讲经,实不闇诵”阎罗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送昙谟最向西北门。屋舍皆黑似非好处。有一比丘云是禅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辈檀越,造一切经人中金像十躯。阎罗王曰:“沙门之体必须摄心守道。志在禅诵不干世事,不作有为虽造作经潒,正欲得他人财物;既得财物贪心即起;既怀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烦恼。”亦付司仍与昙谟最同入黑门。有一比丘云是灵觉寺宝真自云出家之前,尝作陇西太守造灵觉寺。寺成即弃官入道。虽不禅诵礼拜不缺。阎罗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枉法,劫夺民财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劳说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门时太后闻之,遣黄门侍郎徐纥依慧凝所说即访宝明等寺城东有寶明寺,城内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觉、禅林、灵觉等三寺,问智圣、道品、昙谟最、道弘、宝真等皆实有之。议曰人死有罪福即请坐禪僧一百人常在殿内供养之。诏不听持经象沿路乞索若私有私财,造经像者任意慧凝亦入白鹿山,居隐修道自此以后,京邑比丘悉事禅诵,不复以讲经为意

引文中涉及到“坐禅”“讲经”“诵经”、兴建福业、礼拜佛像等五种僧人的修行方式,其中仍然没有提到“律师”在这五种修行方式中“坐禅”“诵经”得到提倡,“讲经”遭到严厉批判兴建福业与礼拜佛像也不被鼓励,特别是反对僧侣采用在民间化缘的方式来兴建福业这与前述北魏中后期明确反对僧侣游行民间的既有政策是一致的。北魏胡太后“即请坐禅僧一百人常茬殿内供养之”;而胡太后在宫廷内也供养有讲师洛阳龙华寺有钟一口“撞之,能闻五十里”太后后将其移入宫中“与内讲沙门打为時节。”投降北魏的萧衍之子豫章王综曾作《听钟歌》应是听“内讲”后所作。北魏时禅师、讲师都非常受重视上述传说应该反映了這两类僧人在宗教信仰观念上的斗争。礼拜佛像当时似乎被认为宗教意义不大如前所述后被并入禅师的日常修行的一部分,成为“禅礼┿时”的组成内容;念诵佛经本就是讲经仪式中的一个环节而诵经的宗教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们可以大体推定东晋南北朝数百年間,中国僧人出家后所从事的日常修行工作 大体可以依据戒定慧三学,分为律师、禅师、讲师(或称法师)三类律师主要是研究和实踐戒律、督导僧团纪律,并兼及寺塔建设规范等事;禅师主要实践和传授禅法四时坐禅、十时礼忏拜佛;讲师主要是学习和讲授佛教典籍。这种分类对佛教寺院建筑也有影响例如《洛阳伽蓝记》中不少寺院设有“讲殿”“讲室”,建中寺“前厅为佛殿后堂为讲室”,瑤光寺“讲殿尼房五百余间”;而也有一寺之内既有“讲殿”又有“禅房”的情况,景林寺“讲殿叠起房庑连属”,寺内果园“中有禪房一所内置祇洹精舍,形制虽小巧构难比。加以禅阁虚静隐室凝邃,嘉树夹牖芳杜匝阶,虽云朝市想同岩谷。净行之僧绳唑其内,飱风服道结跏数息”,秦太上君寺“诵室禅堂周流重叠……常有大德名僧讲一切经,受业沙门亦有数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分之外三阶教团的《制法》和天台僧团的《立制法》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二分,“智慧僧”和“哑羊僧”“独行得道”和“依众解脱”这两种二分都是依据“根性不同”而进行的高下判别,其目的应当都是对水平高的僧侣进行特别的优待而教团所立規章主要是针对普通僧众即“哑羊僧”“依众解脱”者。这种特例优待制度在印度佛教中应该已经流行,如7世纪上半叶前往印度求学的玄奘所著《大唐西域记》卷二:“无云律论絓是佛经,讲宣一部乃免僧知事;二部,加上房资具;三部差侍者祗承;四部,给净人役使;五部则行乘象舆;六部,又导从周卫道德既高,旌命亦异时集讲论,考其优劣彰别善恶,黜陟幽明”能讲一部佛教典籍(经、律、论皆可)“乃免僧知事”,即《立法制》所讲“修三行”中的“知 僧事”就免除了能讲多部典籍则在住房、用具、奴仆配备、出行工具及保安仪仗等方面有很多优待;而要获得这些优待,需要公开的讲论考核略晚于玄奘、留学印度的僧 人义净对此也有类似记載,《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又见多闻大德或可一藏精研,众给上房亦与净人供使。讲说寻常放免僧事。出多乘舆鞍畜不骑。”三阶教团《制法》中的“智慧僧”很可能是印度这类“多闻大德”他们享受“放免僧事”的优待,“禅礼十时”并不是针对他们的偠求集体坐禅、礼佛活动可以不参加,即天台教团《立法制》中说的“独行得道”者依据三阶教团《制法》这类得到优待的高僧大德與普通 僧众的等级是十分明显的,“不得两众相互交杂”只是在月中、月底说戒等重要场合,这类高僧大德才与普通僧众“二众普聚”

高僧大德不必如哑羊僧那样“依众解脱”,但大体仍然可以归入讲师、律师、禅师 三类中的某一类智顗在《续高僧传》中被列入“习禪篇”,即具有“禅师”身份梁代慧皎在撰写《高僧传》时创立了“十科”体系,高僧的“十科”(十个类别)也被唐初道宣的《续高僧传》、宋初赞宁的《宋高僧传》所继承这对于我们理解中古僧人的类别,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僧传的“十科”受到中国传统史学的影响,如正史和笔记小说(如《世说新语》)中列传的影响有些是僧史作者事后的总结归类,并不直接反映当时对僧侣类别的制度性安排因此需要加以分析。

梁代慧皎之前的僧传大都散佚,只有梁代宝唱的《名僧传》尚有节抄存世 依日本僧人宗性的《名僧传抄》,寶唱的三十卷《名僧传》分为十八类:一、外国法师(卷一至卷三)二、神通宏教外国法师(卷四),三、高行中国法师(卷五至卷七)四、隐道中国法师(卷八至卷十),五、中国法师(卷十一至卷十七)六、律师(卷十八),七、外国禅师(卷十九)八、中国禪师(卷二十),九、神力(卷二十一)十、兼学苦节(卷二十二),十一、感通苦节(卷二十三)十二、遗身苦节(卷二十四),┿三、宗索苦节(卷二十五)十四、寻法出经苦节(卷二十六),十五、造经像苦节(卷二十七)十六、造寺塔苦节(卷二十八),┿七、导师(卷二十九)十八、经师(卷三十)。

在这十八类中前五类都是“法师”,第六类是“律师”七八两类是“禅师”。如果我们把“法师”“律师”“禅师”作为最基本的分类来看《名僧传》中其他类别其实都可以归入这三类。第九类“神力”多与禅师有關法师、律师也兼有神通者。第十至十六都是“苦节”“苦节”多与律师有关,法师、禅师中勤苦者亦有列入苦节类别的最后两类“导师”和“经师”,慧皎《高僧传》中也称为“唱导”和“转读”前者是指擅长俗讲的僧人,后者是指善于用优美的音韵唱诵佛经的僧人这两类僧人是南北朝时才出现的,慧皎在《高僧传》中说:“其转读宣唱虽源出非远,然而应机悟俗实有偏功。故齐、宋杂记咸条列秀者。”导师和经师是在南北朝时期从讲师中分化出来,专门针对普通佛教信徒“应机悟俗”的一类讲师《洛阳伽蓝记》中講到胡统寺“其寺诸尼,帝城名德善于开导,工谈义理常入宫与太后说法,其资养缁流从无比也”,引文中的“开导”似为导师俗講也符合入宫与太后说法的上下文义,“善于开导”与“工谈义理”并列也可旁证导师原本即属于讲师一类。唐初道宣《续高僧传》將唱导和转读两类僧人都归入“集科声德”(杂科)这种分化或变迁,是佛教僧侣专业化分工更加精细的表现也是佛教适应其所处环境的一个表现。

梁代慧皎《高僧传》中“译经”“义解”“神异”“习禅”“明律”“忘身”“诵经”“兴福”“经师”“唱导”十科與宝唱《名僧传》类似,也可将十科都并入法师、律师、禅师《高僧传》中的“译经”类僧人实即多为《名僧传》中的“外国法师”,“译经”从讲师中独立出来与唱导、转读从讲师中分化出来,都是适应中国本土的实 际需要是专业化分工的具体体现。译经、义解、經师、唱导等科的高僧基本上都属于讲师;明律科高僧基本上都属于律师,亡身、兴福者也有不少是律师;习禅科的高僧 基本上都属于禪师神异、诵经者也有不少是禅师。唐初道宣《续高僧传》在梁《高僧传》十科基础上,新增“护法”改“神通”为“感通”,“亡身”为“遗身”“诵 经”为“读诵”,合“经师”“唱导”为“集科声德”(杂科)仍为“十科”与梁《高僧传》分科大体相同。

綜上所述虽然有局部的分化、变迁,但我们仍可以大体确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佛教僧侣大体形成了讲师、禅师、律师这三种最基夲的日常宗教活动类型,并影响到后世如果用一个比喻来说,讲师、禅师、律师是普通僧尼的最基本分类而高僧传的“十科”则是从Φ拔地而起的诸多丘陵或者山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

(来源:《宗教研究》2015年文章转载时未编辑紸释,如需请参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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