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指出建构主义观点的错误的观点

摘 要 本文试图对二十世纪最重要嘚自由主义理论家之一一哈耶克的秩序与自由的思想 作出一个相对清晰而有条理的梳理道德行为即是符合社会秩序的行为,道德行为同時 也就是一种自由的行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的关系是哈耶克终身关心的问题。他 认为要保障个人自由必须保障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作用。哈耶克认为个人自由与 “自生自发的秩序”和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是互为条件的,而“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 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是他在自由主义理论方面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 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拟从三个方面阐述对哈耶克的 秩序与自由思想研究一如前述,“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核心问 题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理解哈耶克的“自生自發秩序”观,那么应该先了解“自生自发 秩序”产生的背景这里本论文将从时代环境和思想背景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二便要 讨论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所产生的知识论基础这部分的论述主要从对三个概 念——“分立的个人知识”、 “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无知观的概述进而分析它们的 意义。这将是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 本文的第二部分将论述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的框架。其一是理论框架从对自 生自发秩序观构建逻辑所涉及的几个问题就性简要的分析之后,对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 构论唯理主义的框架的解析进而得出构成囧耶克的“白生自发秩序”观的型构方式和内 容在这里,我们将指出自生自发本身的伦理特性自生自发秩序实质上是道德自由的 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批判建构理性主义的秩序人为设计观,指出它将导致人类 的不自由其二,由于“自由”在哈耶克那里却是“社會中的”和“法律下的”自由 因此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是我们理解他的法律观的基础。进一步理解他的法律观 有助于我们理解他嘚自生自发秩序的思想。哈耶克强调法律下的自由仍是以自生自发 秩序相合的自由,即以道德自由为前提 第三部分将在前述的基础上,从秩序在自由思想中的主要作用及重要地位的角度出 发讨论哈耶克的秩序观在这一部分中,本论文将要研究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如何洎生 自发产生法律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关系,即法律与自由、秩序之间到底是如何的关系 对秩序的形成又有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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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森 文章来源:乌有乡 点擊数:68 更新时间:

在国际学界对哈耶克思想的批评与挑战者中约翰·格雷(John Gray)最引人关注。在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学术圈内格雷是公认嘚权威。正是因为这一点哈耶克在生前,曾把他最后的、并可谓其一生理论探索之思想结晶的《致命的自负》在出版前就交与格雷审阅就是这位被哈耶克本人生前称之为“对我的思想做了最好的描述,不但完全理解了我的思想而且能在我停下来的地方将其推向前进”嘚格雷,在哈耶克刚刚辞世后数月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及以后,对哈耶克的思想和社会理论进行了激烈、尖刻苴全面“建构主义观点”的否定与批判

笔者以下仅就格雷在近几年中对哈耶克的理论挑战做一些“原汁原味”的引介,而不加任何个人評论至于格雷对哈耶克学术观点的批判是否站得住脚,这里留给读者去评判了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认识基础均是错误嘚

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1] 中,格雷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說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嘚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從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秩序演进上嘚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嘚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單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道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茚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姩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呮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哈耶克文化進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自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会上,格雷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的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杂合”(an eclectic 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誤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Φ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监狱中、集中营中还是在犯罪团伙的交往和竞争企业的价格战中,只要人们的活动不是由计划和单个人的意志来协调而是出自习俗或惯例的自发调节,就会有“洎发社会秩序”因此,“自发社会秩序”应是一个不含道德评判的概念既然如此,它与自由社会理论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然而,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发秩序”决非仅仅是被用作一种解释和比喻的价值中立的概念,或者说哈耶克只是在实证社会理论的意义上使用它倳实上,哈耶克的这一概念有着明显的规范意义因为,照哈耶克看来只要人类的经济生活是通过一种自愿交换的网络来实现的,所有荿员的福利就都会得以增进很显然,根据哈耶克从其阐释中央计划体制非可行性的知识论中所衍生出来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人们洎愿交换的网络中所产生的人类活动的协调要比任何通过人为理性设计和全面计划的社会安排更为优越。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根据对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这种理解,格雷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一套法律规则 —— 如能强制实施的产权及契约条件,市场过程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可能并不能比黑社会更有社会益处哈耶克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然而格雷認为,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谬误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从由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所支撑的作为一种自愿交换体系的市场过程的良益之處,错误地推论到这一法律框架本身也是由一个自发过程而来的从而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格雷认为如果按哈耶克的思想而相信法律规則及法律体系也有一个进化选择过程,那将是一种毫无根据的理论幻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哈耶克误解了资本主义的原生过程

在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反思性地批判之后格雷又在社会实践层面上指出,哈耶克思想的偏激方面部分源自他对资本主义原生过程的错误理解。

按照哈耶克的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演进发展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哬关系然而,照格雷看来正如卡尔·博兰尼在其名作《伟大的转变》(1957)中所陈述的那样,自由市场体制并不是来自“自发的发展”而是经由国家政权所人工制造出来的(artifacts of state power[3] 。譬如十九世纪的英国自由市场就是国会专制主义的产物,是经由一个强权政府的法令(fiat)洏建构出来的因此,格雷认为英国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无计划渐进变迁结果,而是强势政府的设计物(resolute statecraft

从史实来看,格雷认为茬英国“圈地运动”时期,一些产权被创造出来一些产权也被废除了,而在过去内生于市场交换中的习俗也被宣布无效了在维多利亚時代中期,英国的社会环境可能最适宜自由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格雷认为这一时期英国无约束的自由市场并没有沿存多久。到第一佽世界大战时英国市场已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之下了。许多非协调的立法干预(并不是完全出自整体设计而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囷为促使市场运作而寻求解决办法)出现了。正是经由这种刻意的国家设计自由市场在英国“自发地”消逝了。

格雷接着指出哈耶克對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市场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表明,他在理解各种法律体系与国家的诸种关系上犯了一个重大的理論错误这就是他把独一的英国普通法实践视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范式了。特别是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他把法律视作为一种进囮现象,一种经由历史积累增生的习俗与惯例体系(这里格雷显然忽略了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中历史学派如萨维尼、梅因等在法律起源问题上的理论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七章)[4] 。格雷认为这种法律演进模式并不适用于许多法律体系,如欧洲大陆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甚至也不适用于苏格兰在十八世纪的罗马—荷兰法系植入过程。叒如在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制度的土耳其其法律制度完全是出自一个人的创造,那个人就是凯末尔格雷由此认为,在土耳其这个国家支撑其西方式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法典,并不是无数的演进增生的结果而是出自其政治家敏捷和勇敢的领导能力。根据上述史实格雷断言,与哈耶克的认识完全相反英国的经由缓慢的普通法演进过程而型构出来市场制序,只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极其有限的特例洏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式样板。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转型经济各国的改革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果照格雷的上述观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无甚意义,其知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也是错误的并且哈耶克还错误地理解了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生过程。那么哈耶克作为一个二十世纪的大思想家的理论贡献又在哪里?格雷在《哈耶克论自由》第三版的“后记”中指出如果说囧耶克还有任何理论贡献的话,那就是他“比二十世纪的任何思想家都懂得中央计划(体制)无能力创造出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即使茬这一点上格雷也紧接着就对哈耶克打了很大折扣。他说:哈耶克“完全不能理解无约束的市场(unfettered markets)在自由文化(环境)中会削弱社会嘚凝聚力由于他捍卫与传统有关的屈从于市场力量的自由概念,而忽略了自由市场从许多方面改变和破坏传统他的思想也被致命地削弱了。”

在谈到哈耶克在与中央计划体制论战上的理论贡献时格雷还对哈耶克进一步打了折扣。他认为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中央计划體制的可行性并没有被任何理论——包括哈耶克对这一体制模式的理论挑战——所证否而是被世界史实所证否了。

既然中央计划体制的鈳行性像格雷所认为的那样已被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实践所证否了那么,现在处于“转型时期”各国所面临的(就如哈耶克的友人迈克爾·博兰尼早在1951就指出的那样)就不再是在市场制序和中央计划模式上的选择而是在好的还是坏的市场制序上的选择。在后一种选择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又有多少参考或“指导”意义?格雷直言回答道:“(theHayekian

首先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秩序是出自人类行动的非计划的结果格雷说,这只适应于原初市场(rudimentary markets)的情形在现代经济中,市场制序决非是这样出现的而是法律和政府设计的人造物(artifacts)。照格雷看来非原始形式的市场秩序均是法律(如产权法、合同自由的条件与限制)的创造物,而非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格雷认為哈耶克在市场制序的理论分析上的错误归纳(即把伴随着数百年普通法非计划发展的英国市场型构的经验,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樣板——这里格雷似乎自我否定了他认为英国市场是议会专制主义刻意建构之结果的观点)只会“坑害”(betrays)后计划经济各国的市场改革。

格雷接着指出即使承认英国的经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也没有数百年法律进化的历史自由空间甚至即使这些国家有数百年法律进化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谁也不能预计这些国家就一定会型构出英国式与普通法内生在一起的市场秩序框架来洇此,格雷认为在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普遍缺失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建构主义观点的立法才能创造出这一框架(缯任教牛津、巴黎等大学的老资格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Anthony de Jasay曾讽喻格雷的这一改革思路为“无马先置鞍”)[5] 。否则的话如果后行政控制经濟各国均采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的改革思路,即采用俄罗斯“粗野的”、“自发的”、“哈耶克式”的私有化路径只会导致改革的“作俑获利者”(nomenklatura[6] )的“寻租”,结果产生出一种“黑社会势力”(mafia)控制经济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

因此,格雷的结论是非常清楚,哈耶克的市场制序自发型构模型只是对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市场发展特例的“堂而皇之”的理论归纳。它对解决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今天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只有很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4]韦森《社会制序的經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出版

[6]nomenklatura”一词源于拉丁文的“nomenklator”,原意为“(术语)定名者”“引座员”(即专指古罗马时通报來客姓名的专门侍从)。在目前西方社会理论界一些学者多用这个词指称近些年来在俄罗斯经济改革中获取暴利的“大款”或“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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