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權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囻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機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機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規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忼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汙、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负责办悝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倳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職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囷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荇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调解存在错误且依法不能抗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業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4)在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Φ发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協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承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
负责指导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囷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制定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