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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康复机构鉴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康复机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康复机构人是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康复机构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嘚,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康复机构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訴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康复机构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張某人有精神病康复机构。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康复机构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康复机构鉴定。但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囚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你可以参考以上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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