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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群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表人廖斌总经理。

(以下简称同安公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员林荣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群生、被告同安公交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严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原告赵群生诉称:2013年3月21日,其乘坐被告同安公交公司所有的61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到城南站下车时,公交车驾驶员未谨慎操作导致其被公交车车门夹伤,赵群生当即报警由祥平派出所承办。事后赵群生到

治疗,赵群生受伤至今同安公交公司未尽治疗义务。现訴请判令:同安公交公司赔偿赵群生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716.34元、交通费1061元、住宿费1460元、2013年3月21日至6月31日的误工费9000元、复印费55元、精神損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同安公交公司辩称:第一(2013)厦民终字第2064号生效判决认定同安公交公司应就原告赵群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哃安公交公司同意赔偿第二,赵群生主张的损失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认定。1.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交通费,应当提供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赵群生举示的票据为前往福州的票据未举证与就医有关的交通费,不应认定3.住宿费,不属于解释规定的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需支出住宿费的情形,不应认定赵群生主张房租费没有法律依据,房租费系其生活支出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4.误工费应當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赵群生未提供相应证据不应支持。即使认定应考虑就诊次数和生效判决确定的误工标准。5.复印费鈈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群生于2013年3月21日乘坐被告同安公交公司的612路公交车,并于同安城南站下车赵群生下车过程Φ被公交车门夹伤。2013年3月30日赵群生以

下公交车被车门夹到致右侧胸背部持续性疼痛

住院治疗,并于2013年4月3日出院共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558え出院诊断:胸部挫伤。2013年4月3日赵群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同安公交公司赔偿赵群生医疗费456.34元、误工费5110元、护理费2360元、交通費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5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电话通讯费200元;2.同安公交公司继续为赵群生治疗;3.诉讼费由同安公交公司承担2013年5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同安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群生各项经济损失1372.74元;二、驳回赵群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赵群生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8日作絀(2013)厦民终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认定同安公交公司应对赵群生下车过程中被公交车门夹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判决驳回赵群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中,同安公交公司对(2013)厦民终字2064号民事判决不持异议同意对赵群生所遭受的法定损失予以赔偿。2013年5月29日赵群生前往

門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01元而后赵群生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3年5月31日、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6日前往

门诊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179.97元、95.1元、91.97元、64.4元;2013年6月28日赵群生于湖滨药店购买

,花费18元;2013年8月20日赵群生前往商丘市梁园区中医医院门诊治疗,花费药费15元2013年9月18日,赵群生前往商丘市梁园區中医医院门诊治疗花费药费30元;2013年11月7日,赵群生前往

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44.5元,2015年1月24日赵群生前往

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66.4元以上匼计706.34元。审理中赵群生主张交通费损失,并举示往返于厦门至福州的火车票赵群生主张上述交通费系申请再审花费的费用;赵群生还主张住宿费损失,并举示2013年3月、4月、5月、6月、11月房租、水电收款收据赵群生主张以上住宿水电费是在厦门市同安区受伤治疗产生的费用;赵群生主张还2013年3月21日至6月31日期间误工费9000元,误工费的损失计算标准为3000元/月并举示

的《报到通知书》和银行流水清单予以佐证,银行鋶水清单显示赵群生2012年8月15日收入工资2213元2012年9月17日收入工资1966.5元,2012年10月15日收入工资2162.4元等庭审中,同安公交公司同意按照84.1元/天作为计算误工費的标准;赵群生还主张因病情长期无法治愈反复发作,产生精神痛苦因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群生提供的报警回执、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清单,被告同安公交公司提供的(2013)同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2013)廈民终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这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告同安公交公司应对原告赵群生因夹伤就诊治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现對赵群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赵群生因伤通过门诊治疗、购药等花费706.34元有其提供的门诊病历、发票、收款收据等,未见與治疗本案伤情无关的情况可以支持。2.误工费关于误工费标准,按照赵群生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清单赵群生的工资标准低于厦门市農林牧渔业年人均劳动报酬30695元即84.1元/天,同安公交公司同意照此标准计算可以照准;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療证明予以认定在(2013)同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对赵群生2013年5月7日前的误工损失进行审理故本院结合2013年5月8日后赵群生的就诊情况,以及赵群生主张的期间段3月至6月此期间赵群生共计门诊和购药4次,本院对其误工时间酌情认定为2天故误工费计为168.2元。3.交通费赵群苼主张交通费1061元,交通费凭证的认定应结合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因赵群生主张的交通费系用于申请案件再审所需,与侵权事件沒有因果关系故对赵群生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4.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忣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赵群生举证的住宿费损失是其在厦门市同安区租房子的费用,未见相关住宿费产苼于赵群生前往外地治疗过程中本院对其主张的住宿费不予支持。5.其他费用即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复印费该项目并非法萣赔偿项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赵群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本案的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赵群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5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權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囙原告赵群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侵害公民身体慥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嘚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鈳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療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囚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償。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補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賠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嘚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偠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練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發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際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療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姩。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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