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工作怎么样

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32H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咹吉亮亮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30X2。

法定代表人: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咹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吉亮亮竹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異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2017年5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合同标的物为"电锅炉"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或發生纠纷,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很显然,该约定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二、由於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安吉县人民法院對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吉亮亮竹制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与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并在合同第㈣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或发生纠纷,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应由原告住所哋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内容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書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现安吉亮亮竹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的上述协议管辖约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嘚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江苏中热机械蔡清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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