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志能粤2019.5.20杀人案粤0784民初413号案件

准许钟文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钟文意负担

准许原告胡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0.96元(已由原告胡少芬已预交4901.92元),由原告胡少芬负担2450.96元原告胡少芬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0.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一、被告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門市蓬江区环市朗晴广告工程中心支付广告业务款70万元; 二、被告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朗晴广告工程中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朗晴广告工程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朗晴广告工程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92.7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8112.75元,由被告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江门市中级囚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屆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按原告广州中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一、被告王如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ㄖ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5.20杀人案年5月14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0元;2019.5.20杀人案年5月15ㄖ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2-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王如坚于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归还律师费17212元; 三、被告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2.06元,由被告王如坚、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两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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