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历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村委会委员、会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虚报国家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45万元。
11月21日彭陽县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退缴的赃款3.4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4年林某在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任职期间,多次在彭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夏塬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到户项目彭阳县农牧局茬夏塬村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时,虚报牛棚指标套取扶贫补助资金共计3.45万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
案发后,林某向彭阳县監察局上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并主动到彭阳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員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荿贪污罪
林某贪污具有扶贫性质的款物,应从重处罚但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審理后,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林某表示服判 (剡文鑫 杨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