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瀛丶陈海超晚清举人的意思

  清末民法学的输入与传播 俞   江 内容提要 :1902 至 19 11 年间西方民法学通过 日本的媒介在中国传播 ,来华的日本学 者 、各种公私法政学堂学生与留日学生以及民间机构 ,通过编译囷创办法科教育引进 日本民法学 , 中国学者在这个时期基本完成了吸收、消化和创立自己的法学概念体系 的过程 关键词 : 民法学  法律史   中国法学的渊源可追溯到近代西方法学输入期 。但是在法学界 ,迄今为止 ,这段时期的学 〔1 〕 术清理还远远不够 ,其中 , 民法学术史的梳理尤其缺乏 笔者不揣浅陋 ,试对民法学在中国 近代的传播与影响状况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 ( ) 中国对近现代民法学的认识和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 一 输入与传播期 大致为 19 世纪 80 年代到 19 11 年 。其中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 1. 萌芽期或输入初期 大致为 19 世纪 80 年代到 1902 年左右 ,代表作品是《法国律例》的翻译 ,其中的民律部分就是法国民法典 。2 . ( ) 传播期 大致为 1902 年至 19 11 年十余年的时间。 二 发展期 从 19 12 年到 1949 年 30 余 年的时间里 , 民法研究与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 ,基本上消化了大陆法系的民法学 ,通过 自己的 ( ) 力量制定了较为成熟的民法典 。 三 衰落期 20 世纪 50 年代到 70 年代末 , 民法學研究受到 ( ) 客观条件的限制 ,没有保持高水平的研究层次 。 四 复兴期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到今天 , 民 法学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部成熟的民法典迟迟不能出台 ,大大限制 〔2 〕 了民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 本文对以上所列后三个时期暂不作详细说明 ,对于第一期的萌 芽阶段略作介绍 ,而探讨重点在第一期第二阶段 一 、萌芽期 ———民法学输入中国的早期状况 中国人对近现代西方法学的了解是从国际法学开始的。1839 年 7 月 ,林则徐为了与英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 ( ) 北京大学李贵连主编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对中國近现代法学学术史进行了初 步总结 ,但其中没有民法学是一大遗憾 。 〔2 〕 该分期没有包括 1949 年以后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研究状况 ·140 · 清末民法学的输入与传播 ( ) 代表义律交涉英国水手打死中国村民林维喜案 ,请美国医生伯驾 Peter Parker 和中国人袁德 ( ) ( 辉 ,合译了瑞士法学家瓦特尔 Vattel Emmerich de , 旧译名滑达尔 的著作《国际法》The law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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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論》(一)陈海瀛、陈海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93;梅仲协,见前注[8]页58。
  • KEYWORDS: 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行为能力,广义行为能力
  • 责任能仂原本是识别能力的抽象化它与作为识别能力较高程度抽象化的结果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区别。德国学者锻造了广义行为能力概念将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有限地统摄起来,但不能一体使用1922年《苏俄民法典》却另创了将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与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溶为┅体的行为能力理论,取缔了法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区分两者一体使用。《民法通则》接受了这种行为能力包含说由于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与行为能力包含说的相似性,学者误认后者为前者然后从前者出发,推导出《民法通则》的“责任能力”的存在引发不少争論。其实在德、日、台的法律背景下,责任能力是过错行为的归责能力;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这种意义的责任能力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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