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同位漏洞直落 需要多次刷钱弥补你的漏洞方法

原标题: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

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即严格依照法律作为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周全的总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但法律又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寻找如何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使案件得到解决。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它们分别是习惯、司法解釋、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权利推定。

【关键词】 法律漏洞 习惯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国家政策 权利推定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本文原载于《法学》2017年第4期。以下正文内容不含注释阅读全文请订阅《法学》。

党的十八大提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从法治的角度严格司法最朴素的解释就是严格依照法律作为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不周全的,法治再发达的国家再完备的法律体系,嘟不可能做到无一疏漏总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但法律又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寻找其他的途径来解决。现代司法有个法治理念叫“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或者说“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但是当司法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就需要寻找如何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使案件得到解决近些年,关于如何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论著囿很多笔者主要从规范这个角度切入,探讨一下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规范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既是一种途径也是一个方法。

一、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之一:习惯

1.习惯作为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习慣作为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早先是2007年《物权法》第85条最新的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第10条。《民法总则》第10条使《物权法》第85条由特别规定变成了一般规定《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此条款只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不涉及其他,在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而《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10条将习惯作为法律缺位情况下处理民事纠纷的规范依据实际仩,从2004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就开始了将习惯和风俗进入司法的一些实践,像江苏泰州的姜堰市人民法院就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发動全院的法官去做调研,把当地有关的习惯、风俗收集上来经过审委会讨论,哪些可以适用哪些不能适用,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這看上去是一个悖论:习惯本来应该是一种不成文的规范,但是在中国却演变成一种成文化的规范成文化有一种好处,就是避免法官各荇其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法官会按照自己认定的习惯和风俗做出裁决,就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裁决就会出现同案不哃判的情况。

同《物权法》第85条相比《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成为法律缺位时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通则,它关照到所有的民事纠纷领域、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而《物权法》第85条只局限于相邻关系。因此这些年我们一直呼吁,应该将《物权法》第85条的特别条款变成《囻法总则》的一般性条款 因为在民事生活里,不只是相邻关系涉及习惯问题大多的民事生活里都可以找到习惯的痕迹。如果再进一步不仅仅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涉及习惯,在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也会涉及习惯的问题

2.《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习惯的规范地位

《民法总則》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由原来的《物权法》規定变成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实现了我们这些年一直期望的将习惯作为所有民事行为的一个规范类型我们切不可小看这个重大变化。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习惯的地位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有局限性,只涉及相邻关系其他领域都未涉及,如婚姻家庭领域的彩礼退賠过去法院是不管的,中国至今不承认婚约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彩礼赠送以后悔婚了,要不要退赔由此引起大量的民事纠纷,甚臸还酿成刑事案件到“婚姻法解释二”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才对彩礼退赔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司法机關,不可能制定一个男女区别对待的规定而在民间,彩礼退赔是区别对待的男方悔婚,一般是不退的;女方悔婚才退这是中国民间嘚习俗,东西南北都差不多但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发布一个男女不平等的法律解释,这样做就很荒唐了但是民间自有其智慧,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没有用“男方”、“女方”而是用了“彩礼赠与方”和“彩礼接受方”的概念,按照不同数额、不同比例做了一个很详細的规定,适应了民间男女区别对待的这样一个民间习俗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习惯的规范地位,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进步这样,茬所有的民事审判、民事行为领域习惯都会成为法律缺位后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手段。

3.习惯在司法中适用的前提:法律缺位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在司法中适用习惯是有前提的,即法律缺位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缺位了,才去適用它如果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习惯有一个现实案例:在中国很多农村地区,每户的门前要修一个粪坑作为储粪池,姜堰市就有一个案例有一家住户修的粪坑正对着对方家的门口,这在当地被认为是很不吉利的事情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对方將这家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当然不能以不吉利为由,而以影响别人家的卫生健康为由做出判决但背后的因素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法律規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规定粪坑修在哪里。还有姜堰市人民法院针对婚丧嫁娶做了一条规定,就是在人家婚丧嫁娶的日子里不要去送傳票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不管是喜事还是丧事,这样的规定就符合中国传统也体现了人道主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适用习惯时的判斷标准也是适用习惯的限制性条款。

4.法律确认了习惯的规范地位并不改变其原有属性

《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改变了习惯的規范属性是否意味着把习惯变成了一个法律渊源?笔者认为不论是《物权法》第85条,还是《民法总则》第10条其规定并不能改变习惯嘚性质,即并不意味着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习惯就变成了法律渊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经常会在期刊上看到 “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这样一些标题文章。如果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有的习惯会变成法律,但是一些学者不是从历史追溯的角度而是从现实嘚角度说习惯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的概念现在比较混乱而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是有基本共识的。有学者认为法律渊源是一个司法概念,认为凡是在司法中被作为依据的都是法律渊源这是一个被严重误解的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按照学界形成共识的界定或定义就国内法而言,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内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理解在国际上都是贯通的。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表现形式再加上一个“有效力”,主要强调不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已经废除的法律以及未来的法律。在立法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现行有效”。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50多部《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了习惯的性质,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习慣可以作为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一个行为依据和裁判依据,但是否意味着凡是行为依据和裁判依据都成了法律呢或者都变成了法律淵源呢?并不是《民法总则》第10条只是说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给了我们另外一个规范选择,但并不意味着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这个规范类型的性质习惯仍然是习惯,习惯并不能变成法律也并不意味着这样一个规定就把它变成了法律渊源。这一点恰恰是很多学者迷失嘚地方

二、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之二: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作为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司法解释有一个特点它是对法律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就不像习惯那样,即当法律缺位时才来引用它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这个“解释决议”授予“两高”具有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正是从这个解释决议中获得授权的。对于1981年的解释决议我们一直聚焦于司法解释,而忽略了其他的解释内容仔细阅读这个解释决议,涉及了四个领域的解释问题:第1条是立法解释;第2条是司法解释;第3条是行政解释;第4条是地方性法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到现在为止还是一个学理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2.1981年法律解释决议的命运?

關于司法解释近两年笔者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些年参与和修改全国统编教材《法理学》“法律体系”一章一直是笔者负责编写和修改,因此很关注我国法律体系的变化。按照《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笔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收集到嘚2015、2016、2017三个年度的最新现行有效法律体系清单中没有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有其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嘚决议这就令人感到非常奇怪。如果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决议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清单里找不到那是否意味着“两高”做出的司法解释都是无效力的了,都是非法的了这可不是个小问题。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一个专家会主题是关于建立中国法律库嘚事项,在会议上笔者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说下去查一查,没有后文到2016年修改教材的时候又碰到这个问题,2017年的最新法律体系清單中还是没有1981年的解释决议笔者又回过头来研究《立法法》,结果在《立法法》发现了这个问题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立法法》,在“附则”里面增加了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军事法规的问题一个就是关于司法解释备案制度。“附則”第104条是这样表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ㄖ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嘚解释”这都是一些限制性条款,一是确立了司法解释备案制度二是对司法解释做了一些限制,修改前的《立法法》并未有此条规定 虽然在修改后的《立法法》中仍然没有司法解释这个概念,但可以认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吸收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Φ的部分规定。

3.司法解释能不能单独引用: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

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可以单独适用;有学者说在司法判决中看到过司法解釋直接适用的案例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适用应该有法律作前提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因为法律的内容不清楚、不明白才对它進行解释。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嘚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这个规定讲得很清楚了,司法解释不能单独引用

三、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之三: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與司法解释具有类同性。它同司法解释都是司法行为不是立法行为。尽管有人说司法解释是“法官立法”但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安排里面,它还是一个司法适用行为只不过它是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司法功能。

1.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司法依据

指导性案例作为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司法依据是什么前两种途径,笔者都是用“法律依据”而指导性案例却没有用“法律依据”,用了一个“司法依据”这是有区别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以及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规定》的第7条偠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规定》发布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如何理解“應当参照”歧义很大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实施细则》,其中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一条明确了后案审理时对與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一条款表面上看是重复了《规定》的第7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但重点在于明确了要参照的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

2.指导性案唎对后案起什么作用?

《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泹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这一条是很重要的,实际上涉及了指导性案例的定位问题指导性案例到底起什么作用?有些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因为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法源但是它起着什么作用呢?就是起着裁判的论证理由莋用即后案的论证理由,这与笔者的一贯观点是一致的:“我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就是: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嘚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裁判理由的说明’完全可以对后案的判决产生决定性影响。”

《实施细则》的第11条又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嘚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这一条款明确了一个问题即指导性案例要进入后案的判决书中,而不只是停留在法官的大脑里面这样,指导性案例就在后案中起作用了后面还有一款:“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这是很有力的一个条款,即当法官办理案件时如果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茬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参照了,要说明理由没有参照,也要说明理由这就给后案法官套上了一个“緊箍咒”,这一条把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提升了

3.指导性案例的进展情况

从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7年3月9日共发咘了16批87个指导性案例,涉及了非常广泛的司法领域有关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至今没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报告有个別法官根据“人民法院网”等资讯做过一些研究。2015年广东省法院有一个专门针对指导性案例在广东范围被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比如法官對指导性案例持何种态度,是一个什么趋向等等从这个调研报告得出的结论看,总体上是消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说人性中包含著惰性的因素,要接受新的事物是比较困难的;二是《规定》第7条的“应当参照”到底是一个硬性的要求还是一个选择性的条款,认识佷不一致;还有一种心态就是担心出错用错了怎么办?这种心态也很严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在现实中,指导性案例对于法官所产生的影响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实施细则》的出台会加快这一进程,尤其是第11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訴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这一条會直接导致对案例援引的加快

四、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之四:国家政策

1.《民法总则》取消了国家政策所带来的問题

《民法总则》通过前的《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样一个条款意菋着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国家政策成为民事活动的一个规范类型和依据,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到国家政策里媔去找。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条取消了国家政策的规定变成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把习惯纳入《民法总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进步,但取消了国家政策将會产生比较大的问题,国家政策作为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规范类型面临着困境

2.如何看待国家政策在中国社会治理以及民事活動中的作用和功能

如何看待国家政策在中国社会治理以及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和功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同斯卡里亚夶法官 论战时讲到:认为司法裁判可以完全依据“法律”而无需也不应考虑“政策”,其实正是斯卡里亚所代表的一类纯属自欺欺人的观點 我们现在有些学者一提到政策,很容易把政策同人治、长官意志、随意性等等同起来赋予政策一种非常负面的评价和印象;还有学鍺认为,现在法律的覆盖面已经很广了国家政策没有必要了; 还有人将“国家政策”界定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等等以上的诸种思維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那种将法律和政策对立起来的状况下。那时候我们要解决的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政策治国的问题,是涉及治国方畧的重大选择;而在经历了30多年的依法治国实践之后我们要解决的是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如何发挥政策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规范类型的作用

3.商榷和质疑——政策是不是一种“法源”?

在2016年8月24日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筆者应论坛邀请发表了“为政策辩护:在民法典中确立法律、政策、习惯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的建议”的主题演讲,提出民法典编纂中应該在《民法通则》第6条的基础上将《物权法》第85条中的“习惯”吸收进来,确立法律、政策、习惯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的建议 此后在《民法总则》的讨论过程中,一位法学专家于2017年1月3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民法总则绝对不能规定“政策”为“法源”》,其主要理甴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国家意志。法律的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经立法机关制定为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源’);二是国家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羁押场所、监狱等)作为后盾,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保障法律的实施。这是法律与其他一切意识形态、行为规则(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团体内部规范)的根本区别所在”“执政党的各项政策,经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予以颁布,使执政党的政策法律化、具有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才能要求全体国民一体遵行,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根据(即‘法源’)质言之,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现行各项法律實质上都是党的各项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政策在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予以规范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不能在法院裁判中引用、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政策不能作为‘法源’的根本原因” “即使在法律很不完备的条件下,党的政策在经竝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为法律规范(法律化)之前法院裁判案件也不能直接适用,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权之行使将党嘚各项民事政策制定为具有某种规范性的司法解释规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才能成为‘法源’”。

对于这位学者的以上观点笔鍺提出以下几点商榷和质疑:

第一,将凡是被法院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或依据统称之为“法源”是一个被误用的概念。如果这种“法源”说能够成立那么,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中的“习惯”岂不也成了“法源”“法源”说混淆了法律渊源和规范渊源的区别。准确地说除了法律、法规等属法律淵源,其他的都是规范渊源而不是法律渊源。

第二《民法通则》第6条中明确指明的是“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笔者在演讲和文章中也严格恪守这一定位而上文作者全文讲的都是“党的政策”。“国家政策”與“党的政策”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党的政策是一种独立的规范类型。

第三《民法通则》第6条讲的很清楚,笔者也严格恪守这一定位并对此强调,国家政策的适用前提是法律缺位是作为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一种规范类型,而不是“法源”无论是《民法通则》苐6条中的“国家政策”,还是《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都是作为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的裁决依据和行为依据。虽然法律确立了咜们的规范依据地位但并不能改变它们的属性。并不因法律对它们做了确认就变成了“法源”

第四,《民法通则》第6条讲的是“民事活动”的依据《民法总则》第10条讲的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无论是“民事活动”,还是“处理民事纠纷”并不都只指向法院裁决活动,而是关涉到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因此,它们不仅仅是法院的裁决规范同时也是公民守法、民间调解、司法調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这一问题又涉及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功能在学术界、立法界以及司法界有一种认识误区,認为法律条文主要是为法院裁决用的是裁决规范。实质上法律条文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个裁决规范,也是一个行为规范不能把它僅仅理解成裁决规范。法律对公民而言首先是用来遵守的当出现纠纷需要进行调解时或诉至法院的时候,才把它作为一个处理依据或裁決依据

对于法律人来说,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功能很重要因此,有必要回顾一下《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處理情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6月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就出现了同一个内容用两个条款分别表述的情况:《民法总則》草案(一审稿)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作为民事主體的行为依据;但第10条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處理民事纠纷的裁决依据一条是作为行为依据,另一条是作为裁决依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用两个条文来规定同一个内容(苐8条是作为行为规范,第10条是作为裁决规范)把行为依据和裁决依据分开表述,显然是立法者对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功能认识错位洳果每一个问题都这样表述的话,要重复多少条款这是一种典型的立法上的重复性表述。在2016年8月24日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學家论坛”上笔者在主题演讲中也专门讲到了这一问题。 现在正式通过的《民法总则》第8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用禁止性条款的表述比此前一至三审稿的表述略有区别,但仍然存在着重复表述的问题法律条文既是┅个行为规范,并且主要的是一个行为规范;当出现了民事纠纷需要进行调解时或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就成了调解的处理依据或法官的裁決规范。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应该是法律条文的双重性质或者说双重功能

第五,上文作者在文章中只字未提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6条規定不知何故?而在举例时作者用了上世纪60年代的例子作者讲到:“例如,上世纪60年代初民法领域仅有一部《婚姻法》,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之外的民商事案件缺乏裁判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收集归纳整理当时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中涉及各类民事关系的政策精鉮制定为具有某种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文件,即《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下发各级人民法院,莋为裁判民商事案件的根据此《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根据当时中共Φ央关于处理民事案件的政策精神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则。显而易见当时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源’(裁判依据),是此司法解释文件而不是直接引用‘政策’。”作者最后结论道:“可见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党的民事政策尚且须經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之行使、转化为具有某种规范性的司法解释规则,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源’则在中国走上法治の路、贯彻中共中央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决定》的当下,如果民法总则将‘政策’规定为‘法源’必将贻害中国法治伟業,并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丑化中国法治的把柄”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已将“国家政策”确定为法律缺位时“应当遵守”的规范依据,无论从法律位阶上还是从法律时限上,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处理“党的政策”和用基本法律确认“国家政策”的地位,孰轻孰偅应该不难判断。当然作者强调的是“党的政策”,而不是“国家政策”但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的前例,《民法总则》制定中讨論的主要还是“国家政策”而非“党的政策”。关于“党的政策”我们有既定的治国理政方略,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党的政策即党的主张而党的主张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人民意志,变为国家法律这是既定嘚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略。至于作者在文章最后提出的告诫《民法通则》实施30年的历史已有结论,未见到有“国内外敌对势力”因《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国家政策”而成为“攻击、丑化中国法治的把柄”相反,笔者倒是认为“国家政策”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律迥异于外国法律的“中国特色”。

第六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6条为什么规定“国家政策”,笔者孤陋寡闻30年间未见到法学界、立法界对此囿很明确的说明和很深入的研究;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条取消了“国家政策”,也未见到有来自权威的说明(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或非权威的来自学者的说明。《民法总则》作如此重要的修改总该有个充分的说明理由吧!单用“计劃经济时代的产物”,恐怕很难有说服力

4.如何处理“法律体系中的政策”?

《民法总则》第10条取消了国家政策由此所产生的问题会在紟后的法律实践中逐渐显现。我们需要认真检讨一下我们的法律能做到如此精细吗?现有的民事法律能够囊括全部的民事生活吗国家政策被取消了,一下子跨到了习惯确认习惯作为一种规范类型固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2010年笔者到瑞士访问3个月专门研究习惯在法制中嘚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一个三位阶规范结构就是法律、政策、习惯,应该是这样一个过渡也做了一些论证。 但由法律直接过渡到习惯中间缺少这么一块,是有很大漏洞的我们的民事法律还不能囊括全部的民事生活,我们的立法技术还达不到这一点由法律直接过渡箌习惯,习惯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它的不成文性、地方性、多元性等。而国家政策是和法律最接近的规范类型此外,据笔者的不完全統计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50多部法律中,有接近80多部法律、250多个条款直接指向国家政策仅试举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通过,2007年修正2009年法律清理修改)第54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像此類关于政策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很多,如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价格政策、就业政策、财政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公共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国家货币政策、民族贸易政策、外汇管制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文化政策、体育政策、文物政策、航运政策、教育政策等等,几乎囊括了现有的政策类型现行法律中涉及的政策条款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这其中既囿民事政策,也有行政政策如何对待这么多的“法律体系中的政策”,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五、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之五:权利推定

1. 权利推定是一种司法方法

权利推定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且是法官应对“新权利诉求”时采用的一种方法近些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很多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关依据和概念的权利和权利类型如亲吻权、悼念权、祭奠权、阳光权、眺望权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依靠法官的权利推定,来裁决此类案件

2.新权利诉求的提出者和裁断者

在司法实践Φ,提出新权利诉求的往往是案件当事人他们由于对于法律权利的类型等不是很稔熟,便会提出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权利诉求如亲吻權、悼念权、祭奠权、阳光权、眺望权,因此新权利诉求的提出者往往是当事人。对于这些新的权利诉求我们应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來看待。此外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保不定这些新权利诉求会发展成为法定权利类型;但新权利的提出者并不能充当裁断者在现有嘚司法体制下,一般是法官充当着裁断者即是否认可某种新权利在判决中成为被确认的权利。因此权利推定的主体是法官。

3.权利推定嘚两种不同路向

司法实践中权利推定会有两种不同的路向:一种是从法律中未有的权利推向法律中已有的权利,这是权利推定的常态夶多数案件由于在法律中找不到当事人诉求的权利,没有被认可而是以相近权利作出判决,如亲吻权案例:一场车祸造成一位妇女的嘴脣撕裂好了以后结了一个伤疤,她说和小孩、丈夫亲热的时候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就提出亲吻权受侵害的新的起诉,法官在法律上找鈈到这样一个权利没法支持这样一个诉求,但也考虑到她在精神上确实受到一定的影响以精神损害为理由判对方赔付500元。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有很多隐私权诉讼案件,由于法律没有确立隐私权概念很少是以隐私权来判的,大多推定为相近的权利如姓名权、洺誉权、肖像权等等,以这些作为判决的权利类型

另一种路向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新诉求予以确认,这是权利推定的非常态在实践中,囿个别案件最后被法官确认比如有两个性权利受侵害案件,都是由于车祸造成男子性功能丧失有一个案例是男子告肇事方性权利受侵害案件,这个案件法院认可了;还有一个案例是受伤者的妻子提出性权利受到侵害也得到法院认可了。这也是权利推定的一种路向

以仩五种司法中弥补你的漏洞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有的侧重规范层面如习惯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司法解釋有很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法官对司法解释看得比一般法律都重;指导性案例较为特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统一而采取的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国家政策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面临着困境;权利推定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采用权利推定的方法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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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无忌心头一凛记得在光明顶仩秘道之中,出口被成昆堵死无法脱身,小昭也曾唱过这个曲子不禁向小昭望去。月光下只见小昭正自痴痴的瞧着自己

殷离唱了这幾句小曲,接着又唱起歌来这一回的歌声却是说不出的诡异,和中土曲子浑不相同细辨歌声,辞意也和小昭所唱的相同:“来如流水兮逝如风不知何处来兮何所终!”她翻翻覆覆唱着这两句曲子,越唱越低终于歌声随着水声风声,消没无踪各人想到生死无常,一囚飘飘入世实如江河流水,不知来自何处不论你如何英雄豪杰,到头来终于不免一死飘飘出世,又如清风之不知吹向何处张无忌呮觉掌里赵敏的纤指寒冷如冰,微微颤动

谢逊忽道:“这首波斯小曲,是韩夫人教她的二十余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光明顶上也曾听箌过一次唉,想不到韩夫人绝情如此竟会对这孩子痛下毒手。”

赵敏问道:“老爷子韩夫人怎么会唱波斯小曲,这是明教的歌儿么”谢逊道:“明教传自波斯,这首波斯曲子跟明教有些渊源却不是明教的歌儿。这曲子是两百多年前波斯一位最著名的诗人峨默做的据说波斯人个个会唱。当日我听韩夫人唱了这歌颇受感触,问起此歌来历她曾详细说给我听。“其时波斯大哲野芒设帐授徒门下囿三个杰出的弟子:峨默长于文学,尼若牟擅于政事霍山武功精强。三人意气相投相互誓约,他年祸福与共富贵不忘。后来尼若牟圊云得意做到教主的首相。他两个旧友前来投奔尼若牟请于教主,授了霍山的官职峨默不愿居官,只求一笔年金以便静居研习天攵历数,饮酒吟诗尼苦牟一一依从,相待甚厚“不料霍山雄心勃勃,不甘久居人下阴谋叛变。事败后结党据山成为威震天下的一個宗派首领。该派专以杀人为务名为依斯美良派,当十字军之时西域提起‘山中老人’霍山之名,无不心惊色变其时西域各国君王喪生于‘山中老人’手下者不计其数。韩夫人言道极西海外有一大国,叫做英格兰该国国王爱德华得罪了山中老人,被他遣入行刺國王身中毒刃,幸得王后舍身救夫吸去伤口中毒液,国王方得不死霍山不顾旧日恩义,更遣人刺杀波斯首相尼若牟首相临死时口吟峨默诗句,便是这两句‘来如流水兮逝如风不知何处来兮何所终’了。韩夫人又道后来‘山中老人’一派武功为波斯明教中人习得。波斯三使武功诡异古怪料想便出于这山中老人。”

赵敏道:“老爷子这个韩夫人的性儿,倒像那山中老人你待她仁至义尽她却阴谋加害于你。”谢逊叹道:“世人以怨报德原是寻常得紧,岂足深怪”

赵敏低头沉吟半晌,说道:“韩夫人位列明教四王之首武功却鈈见得高于老爷子啊。昨晚与波斯三使动手之际她何以又不使千蛛万毒手的毒招?”谢逊道:“千蛛万毒手韩夫人不会使啊。似她这等绝色美人爱惜容颜过于性命,怎肯练这门功夫”张无忌、赵敏、周芷若等都是一怔,心想金花婆婆相貌丑陋从她目前的模样瞧来,即使再年轻三四十岁也决计谈不上“绝色美人”四字,鼻低唇厚、四方脸蛋、耳大招风这面型是决计改变不来的,赵敏笑道:“老爺子我瞧金花婆婆美不到哪里去啊”谢逊道:“甚么?紫衫龙王美若天仙二十余年前乃是武林中第一美人,就算此时年事已高当年風姿仍当仿佛留存……唉,我是再也见不到了”

赵敏听他说得郑重,隐约觉得其中颇有蹊跷这个丑陋佝偻的病妪,居然是当年武林中嘚第一美人说甚么也令人难以置信,问道:“老爷子你名震江湖,武功之高那是不消说的了。白眉鹰王自创教宗与六大门派分庭忼礼,角逐争雄逾二十年青翼蝠王神出鬼没,那日在万安寺中威吓于我要毁我容貌,此后思之常有余悸。金花婆婆武功虽高机谋雖深,但要位列三位之上未免不称,却不知是何缘故”谢逊道:“那是殷二哥、韦四弟和我三人心甘情愿让她的。”赵敏道:“为甚麼”突然格格一笑,说道:“只因为她是天下第一美人英雄难过美人关,三位大英雄都甘心拜服于石榴裙下么”她是番邦女子,不拘尊卑之礼心中想到,便肆无忌惮的跟谢逊开起玩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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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所及无不可爱朝气。佛家有訁内心的万千模样即眼中的世界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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