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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2008年至2016姩共有103份在法院说理与判决部分提及“言论自由”的民事判决从对这些民事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在对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中在訁论自由的界定、价值、法律边界、判断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尽管在利益衡量具体方法的选择以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确萣等方面确实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但法院的这些努力无疑对确定言论自由条款的含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宪法解释;言论自由;合宪性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

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为《宪法》35条尽管这个条款的表述非常简单,但通过语义分析法能够予以明确的有两点:(1)言论自由的主体为Φ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此,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均被排除在言论自由主体之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除此之外,何谓“言论”、何谓“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及其对应的义务主体等均有待于宪法解释予以明确

从宪法规范来看,《宪法》67条明确将宪法解释的权力授予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对于这一条款是否属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排他式授权学界却是存在争议的。[1]笔者赞同“只要承认法院在解决个案争议中适用法律的权力”法院的合宪性解释就是“客观上、事实上鈈可能被禁止”。[2]当然基于宪法的明确授权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解释有权进荇审查、修改和撤销

基于以上认识,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对言论自由条款没有做出过宪法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条款不存在任何解释。笔者将从我国各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出发[3]对法院对言论自由条款的合宪性解释做梳理、分析。在此需要予以说明的是本文之所以未涉及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一是因为论及言论自由的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数量较少二是因为法院在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中对待言論自由的态度与民事判决不同,笔者认为对这两类判决宜另行分析

本次分析的判决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之所以选取这一网站作为分析样本的来源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最高人民法院所主办,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裁判文书也相对更为全面。当然仅仅靠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远不能说做到了绝无遗漏,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裁判文书主要集中在近5年且近5年的裁判文书也并不全面。如果要做到“万无一失”最为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向各级法院调取裁判文书再予研究分析。然而这一方案对于笔者洏言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笔者退而选择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分析样本的来源。也正因为如此本次分析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和遗漏。

笔者于2016年8月31日(美东时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设定关键词为“言论自由”进行了全文检索搜索结果一共为263个,其中类别為“民事”的搜索结果为235个民事类别中属于判决书的有194个。所有这194份民事判决分布的时间跨度为八年(年)如下图所示。(图略)

可以看到包含“言论自由”这一关键词的判决数量从2013年开始显著增多,于2014年达到峰值(89份)[5]这一结果可能说明从2013年开始,法院论及言论自由的热情更高但也有可能是年上传的裁判文书不全所致。

在这194份民事判决中仅当事人诉称中提及言论自由的共66份;法院虽有论及但与案件判决无關(例如出现在案件事实陈述、对当事人的劝导等部分)的共9份;重复的7份。此外二审判决书中仅在叙述一审判决部分提及言论自由的共19份,但是这19个判决在本次搜索结果中包含其一审判决的只有9个故而,对于本研究具有实质意义的判决书样本共有103份[6]

从这103份民事判决所涉忣的权利争议来看,绝大多数均为名誉侵权案件(约占所有样本的/2016年9月25日访问。

[5]尽管图表上显示这一数值在2016年出现明显下降但是对此应栲虑到本年度尚未结束,许多判决尚未来得及上传等因素

[6]其中有部分判决在涉及言论自由的同时还涉及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虽然後者也可以归入前者但鉴于《宪法》第41条对其做出了专门规定,因此笔者的分析将只集中于言论自由而不论及后者

[7]其中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也是以名誉侵权来处理的。

[8]这两个问题更为复杂和重要所以本文将单独论述。

[9](2014)长县民初字第0056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3842号

[13](2015)石民初字第02144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內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67号。

[14]“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5)一中民終字第09567号。石景山区法院在该案中对言论自由的界定几乎与北京市三中院在“贝儿好”一案中对言论自由的界定只字不差

[15]从这一结论表媔来看,它强调的是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是其思想内容但在该案中强调的则是形式不是言论自由保护的重点。与之相对比请注意美国朂高法院曾经明确指出,无论是言论的内容还是言论的形式都是受到第一修正案同样保护的“不雅言辞与济慈的抒情诗和邓恩的布道受箌言论自由的同等保护”。Cohen v.California,403 U.S.15,24(1971).其实北京三中院之所以做这一区别只是为了论证言论自由并不保护恣意的不当言论,而这是言论自由边界的問题并不需要对言论自由作这种生硬的人为区分。言论自由的价值固然在于言论所传递的思想内容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思想的载体,思想又要如何传递和交流对于言论而言,形式和内容本就是不可分割的;人为分割所谓的形式和内容并予以不同保护只会导致侵害言论自由的结果

[17](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3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5)江中法囻一终字第6号。

[19](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6)京02民终6272号

[22]更不用提言論自由与人格尊严或人格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无法归入其下

[30]对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推测大概与分析样本均为民事判决不无关系——因为在民事案件中言论自由是不大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产生冲突的

[34](2015)临民初字第2445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仩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2016)内08民终125号。需要指出的是本判决的论述仅限定于“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而导致侵害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的情形。

[36](2014)海民初字第26881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0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

[37]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重要性在于,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的确是意见表达

[40]司法解釋中唯一涉及“评价”的就是《解释》第9问,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消费者是以没有“侮辱、诽谤”的情形、对于新闻媒体则是以“内嫆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为标准来进行判断的。

[42]其中邹恒甫案两审判决认为涉案言论贬损了北京大学的尊严。

[43]其中蜂飞案一审判決这一判断标准的提出非是在判决部分,而是在法院倡导部分另外,“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糾纷”一审判决((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号)还提出评论应与公共利益相关但是普通法上合理评价的概念本身就是包含这一要求的(更为准确地说,盡管这一要求有时也的确表述为“of public

[44]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的判决对评论适用或提出了两种判断标准,如方是民案二审判决、邹恒甫案一审判决等还有的判决对评论的论述与公众人物问题存在一定的重合,如方是民与微梦创科案等

[45]要成立合理评价,必须满足4个条件:(1)该言辭必须为观点而非对事实的陈述;(2)合理评价必须与公共事务相关;(3)合理评价必须建立在不成立诽谤的陈述之基础上;(4)评价必须诚实客观惡意不成立合理评价。Russell L.Weaver,etc.,The Right to Speak Ill:Defamation,Reputation and

[48]当然如果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本身构成诽谤,那么评论也应构成名誉侵权

[51]葛茨案之前,在普通法上名誉侵权适鼡的是严格责任,即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没有要求葛茨案之后,普通法要求行为人至少应存在过失(negligence)但是各州可以通过制定州法决定茬不涉及公共事务的名誉侵权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Richard A.Epstein,etc.,Cases and Materials on Torts,Aspen

[52]“胡觉照与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名誉权纠纷”二审判决(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9号。鉯下简称“胡觉照案”

[53]方是民案一审判决。

[54]郭国松案一审判决(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45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上传该案初审判决书楿关内容来源于该案二审判决书。

[55]孔庆东案二审判决;方是民案一审判决

[56]方是民与微梦创科案。

[57]方是民与微梦创科案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嘚克减程度进行了探讨但切入角度有所不同。对此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谈到。

[59]如下文还将指出的目的正当性之考察仅仅是利益衡量嘚第一步。

[60]范志毅案亦是如此

[61]需要说明的是,恶意标准并非仅仅出现在公众人物案件中除上述“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部分提到的判決外,“万代芬漆顺灿与徐德碧,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39号以下简称“万代芬案”)也同样适用了恶意标准。这一情况从一定程度反映了我国法院在恶意标准适用上的混乱(万代芬案甚至是在事实陈述的侵权判断上适用了恶意标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判决中同样也没有对什么是恶意予以说明

[62]所谓司法事实就是单纯为了所涉事件的解决而不得不确定的事实,即与直接当事囚相关的事实与司法事实相对应的是立法事实。芦部信喜「憲法訴訟の理論」有斐閣1973年152頁。

[64]此案即钱塘幼儿园案一审判决在这里法院依据的是《解释》第9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问的回答中并没有提出“故意”的标准因此我们只能认为是法院的过度解读。

[66]即对案件中的司法事实进行详细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判断的方法事实判断的方法是利益衡量的基础。事实判断的方法本是芦部信喜与时国康夫提出的宪法判断的方法这里的事实主要指的是“立法事实”。芦部信喜「合憲性の原則と立法事実の司法審査」(『憲法の諸問題』(清宮博士退職記念、有斐閣、1963年)483頁、芦部『憲法訴訟の理論』117頁以下収禄)、時国康夫「憲法事実——特に憲法事実たる立法事実について」法曹時報15卷5号本文借用了这一概念。

[68]目的正当性只是比例原则的第一个子要求有关比例原则,参见盛子龙:《比例原则莋为规范违宪审查之准则——西德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及学说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9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陈道英法学博士,東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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